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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07 10:04      来源:交警支队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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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部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消极配合、故意逃避处罚,导致一批道路交通违法案件逾期未处理。截止2022年11月29 日前,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通过邮政EMS的方式向相关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三十日内仍未接受处理。

    为维护法律尊严,确保执法效果,根据《 <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决定对以下10名重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事人予以公告告知。

(一)请该批驾驶员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携带身份证、驾驶证到交通违法查处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逾期仍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缺席直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我支队拟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单项违法行为罚款金额2000元及以上)的权利。需要陈述和申辩、听证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向办案单位提出,逾期视为放弃。

本批公告的案件(共10起,详情见附件),公告起始日期为2022年11月30日,公告期间为7个工作日,即2022年12 月8日至12月16日止。公告期满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相关当事人的道路交通违法案件实施直裁程序予以裁决。

本公告中的违法行为代码依照《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代码》内容如下:

1、17120、17121、17122、1712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2、10052:无证驾驶摩托车的。

3、13440:违法禁令标志指示的。

4、11080: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

5、13010:机动车逆向行驶的。

6、12070: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的。

7、70690:未依法进行注册登记上道路行驶的

8、60230: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9、10020: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摩托车,拖拉机上道路行驶的。

10、1901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11、60860: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

12、57041:使用其他摩托车、拖拉机的机动车号牌的。

附件:附件2022年12月7日

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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