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18时许,衡阳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王某报警称,2022年10月至11月期间,李某平在个人抖音账号上发布了一些有损王某及其父亲、姐夫的形象和声誉的视频,对其本人及家人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接报后,刑侦大队立即组织民警开展调查,于1月4日将违法嫌疑人李某平(男,57岁,衡阳县杉桥镇和睦村人,现住衡阳市雁峰区)传唤到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区域进行询问。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李某平对其在抖音平台以短视频、图片、文字方式公然侮辱、诽谤王某及其父亲王某某、姐夫袁某某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原来,李某为了蹭热点和流量,在抖音平台上利用其本人的账号,连续发布了多条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视频,目的是为了吸引大家的眼球,发泄心中的情绪。经过民警的教育,李某平认识到了自己错误,并保证今后不会在抖音等公众平台上发布此类信息。
目前,违法行为人李某平因侮辱、诽谤他人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
民警提醒:抖音等短视频平台以及微信、微博等平台,均不是法外之地。广大网民应遵守法律、文明上网,多点理性、少点冲动。若为逞一时口舌之快,在网络上肆意侮辱他人、发泄私愤,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293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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