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
衡建价监〔2023〕2号
衡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关于开展2023年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
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决定对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企业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依据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发布,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2.《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
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4.《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
5.《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
6.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计价的政策依据
二、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检查企业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情况。检查企业市场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所列禁止行为,是否有《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禁止行为;企业执业质量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执业质量控制机制是否运行有效;企业造价咨询业务操作程序,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档案归档管理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监督检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情况。检查是否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不予注册的情形、第二十条所列禁止行为;检查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查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情况,核查其与注册单位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挂靠"注册的行为;检查其是否参加了继续教育;检查其是否有执业业绩,执业行为是否规范,是否有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执业的情况。
3.监督检查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成果文件的构成是否完整,签章是否完备,质量控制制度是否落实;计价依据和计价模式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成果文件中工程量、计价、取费的计算及计取是否正确并符合规定;计价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省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规范规则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对象
在衡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各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
四、监督检查工作安排
1.企业自查
各企业按照监督检查内容和要求进行自查,并于4月30日前将《衡阳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自查表》(见附件)及2022年造价咨询合同、造价成果文件台账目录报送衡阳市造价管理站市场监管室(衡阳市石鼓区船山路28号6楼616室),并做好迎接检查的准备工作。
2.随机抽查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2023年5月底前随机抽取企业、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具体抽检企业、人员、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3.发布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检查情况通报在衡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衡阳工程造价》、衡阳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检查结果运用
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指标,推荐评先评优、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质量不合格,检查中不配合、不提供资料的企业将确定为不合格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升日常监管频次。对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另行依法处理。
六、监督检查工作要求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积极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抽检企业准备好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料(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缴纳、继续教育证明、执业业绩等),上年度的造价咨询合同、咨询成果文件、执业质量控制有效运行资料、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关资料,供监督检查组检查。
2.监督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不得索取或收受财物、谋取其他利益。
3.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不得妨碍检查对象的正常经营活动,对检查中获知的检查对象及其检查项目的商业秘密保密。
衡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2023年4月14日
衡阳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自查表
一、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企业办公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联系人 (衡阳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企业从业情况 | "工程造价咨询" 营业执照登记时间: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 2022年: | 其他业务情况 | 口勘察设计,口工程监理,口招标代理, 口会计审计,口其他: 其他业务收入:2022年: | ||
企业人员情况 | 造价咨询专职专业人员 人,其中: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人,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人;高级职称 人,中级职称 人。 | ||||
二、自查内容 | 自查结果(是/否) | ||||
从业条件 |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包含"工程造价咨询" | ||||
2.是否具有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专职专业人员 | |||||
3.专职专业人员是否取得职业资格,是否有不予注册的情形 | |||||
4.专职专业人员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受聘于工程造价岗位 | |||||
5.专职专业人员是否交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已办理退休 | |||||
6.专职专业人员是否达到继续教育合格标准 (每满1个年度不少于30学时) | |||||
7.专职专业人员是否达到前一个注册期内工作业绩规定标准 | |||||
企业管理 | 1.是否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否采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是否约定工程造价咨询收费(2022年签订合同数量) | ||||
2.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2022年完成造价成果文件数量) | |||||
3.成果文件是否加盖有企业印章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 | |||||
4.是否建立质量控制制度,是否落实三级质量控制 (编制人编制,审核人、审定人进行二级审核) | |||||
5.是否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建立造价咨询业务台帐,是否有专人负责档案管理 | |||||
6.是否建立咨询回访与总结制度 | |||||
企业从业行为 | 1.是否加入衡阳市造价行业协会,主动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 ||||
2.是否及时将衡阳市已完成的造价咨询项目工程造价数据上传"国家建设工程造价数据监测平台"(2022年项目上传数量) | |||||
3.是否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
4.是否存在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5.是否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
6.是否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 |||||
7.是否存在为建设项目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后,又接受委托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 | |||||
8.是否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 |||||
9.是否存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承接业务之日起30日内不备案 | |||||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 | 1.是否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 ||||
2.是否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
3.是否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
4.是否签署有虚假、不实或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
5.是否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 |||||
6.是否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在非本人完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盖章 | |||||
7.是否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 |||||
8.是否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 |||||
9.是否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 |||||
企业自查结果 | (外地入衡企业请提供在衡阳执业基本情况:是否设立分公司,办公地点,衡阳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专职专业人员,衡阳承接业务情况等)
(企业公章) 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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