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新勇:
本局于2023年10月7日依法对你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衡市监综执反罚催〔2023〕1号),因对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衡市监综执反罚催〔2023〕1号),内容是: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衡市监综执反罚催〔2023〕1号
陈新勇:
本局于2023年5月12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衡市监处罚〔2023〕71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
1.缴纳罚款4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宇明 朱海峰 联系电话:0734-8813190
联系地址:衡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1110办公室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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