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网信决字[2024]第04号
当事人:湖南也安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413MA4LAPAU5H
住所(住址):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今朝大厦23层2314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阳青青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42219**********
联系电话:186********
联系地址: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今朝大厦23层2314室
2024年6月4日,经巡查发现:公文搜网站(域名:gwsoso.com;ICP备案号:湘ICP备16000313号-4)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网站为多人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接入服务,并提供信息发布等服务,并且在下载的公文范文材料里有党纪学习教育相关材料,涉嫌违规售卖此类材料。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经报办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立案后,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及收集相关材料。当事人对湖南也安科技有限公司管理的公文搜网站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并且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等问题供认不讳,当事人的网站存在未落实用户注册实名制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的合法来源。
2、网站信息1份,证明网站主办者信息。
3、电子取证工作记录1份、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网站存在为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出证人的确认。
2024年9月2日,我办向当事人送达了《衡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衡网信罚告字〔2024〕4号)。拟对当事人作出处五万元罚款,并责令暂停党纪学习教育相关业务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网站存在未落实用户注册实名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处五万元罚款;2、责令暂停党纪学习教育相关业务。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4年9月20日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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