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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网信决字[2024]第05号
发布时间:2024-09-29 11:38      来源:衡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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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网信决字[2024]第05号

 

当事人:衡阳市牛角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30400MA4LUXE73H

住所(住址):衡阳市高新区白云路66号君馨名邸6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向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40319**********

联系电话:171********

联系地址:衡阳市高新区白云路66号君馨名邸6号楼301室

2024年718日,经巡查发现:摄鸟人网站用户均无需实名注册,用户“李志还”在其个人资料发布多条涉法轮功反动宣传和涉反共宣传等相关政治有害信息的链接。摄鸟人网站已运营8年,并且有8024名用户未实名注册,网站为8024名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接入服务,并提供信息发布等服务,其中“李志还”用户在其个人资料发布多个涉政有害信息链接,链接内容涉法轮功反动宣传和涉反共言论等政治有害信息因其用户未实名认证导致无法调取该违法用户信息,也没有该用户登入日志等问题供认不讳当事人的网站存在未落实用户注册实名制和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未尽管理义务的,导致涉政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的合法来源。

2、网站信息1份,证明网站主办者信息。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真实身份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资格、真实身份。

4电子取证工作记录1份、现场检查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网站存在为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和未加强对其用户发布信息的管理导致有害信息在网络上扩散的违法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出证人的确认。

2024911日,我向当事人送达了《衡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衡网信罚告字20245号)。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行政处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网站存在未落实用户注册实名制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自由裁量理由,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给予警告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衡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4929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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