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18]149号)和湖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严禁收取事故保证金的通知》(湘公交传发[2018]167号),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拟将1999年至2018年收取的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进行集中清退,对逾期未认领的将依法依程序上缴财政部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告期限。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止。
二、受理范围。1999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在衡阳市中心城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且在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交纳事故保证金的当事人或机动车所有人。
三、办理程序。交纳道路交通事故保证金当事人于工作日持本人身份证、事故结案证明及事故保证金收据原件(如收据原件遗失,需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并加盖银行公章),到交通事故发生地所属的辖区交警大队办理:蒸湘大队事故预防与处理中队办公楼(蒸湘区蔡伦大道113号)、石鼓大队办公楼(石鼓区蒸湘北路99号)、雁峰大队办公楼(蒸湘区衡祁路3号)
四、清退方式
请当事人携带办理退款手续的所需资料到当时交通事故发生所在地的辖区交警大队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手续办理完成将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退至当事人名下一类银行卡。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市交警支队蒸湘大队 旷 燕 0734-8255196
市交警支队石鼓大队 蒋晓玲 0734-8199189
市交警支队雁峰大队 蒋建华 0734-8222581
特此通告。
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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