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6年衡阳市第十中学公开选调教师公告》《衡阳市教育科学研究院2025年公开选调教研员公告》及相关工作安排,现将2026年衡阳市第十中学公开选调教师和衡阳市教育科学研究院2025年公开选调教研员笔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笔试时间
2026年7月18日(星期六)上午9:00-11:00。
二、笔试地点
详见下载打印的《2026年衡阳市第十中学公开选调教师笔试准考证》和《衡阳市教育科学研究院2025年公开选调教研员笔试准考证》(以下简称准考证)。
三、笔试对象
报名缴费成功的考生。
四、笔试内容
笔试内容为招聘岗位应具备的学科专业知识。考试时长120分钟,满分100分。笔试分学科分别制卷,笔试成绩按四舍五
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五、笔试合格分数线
实际参考人数未达开考比例的岗位,设置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最低合格分数线者不得进入资格复审。
六、准考证打印时间及要求
准考证下载打印开放时间为2026年7月15日09:00至7月18日09:15。请报考人员在考试前用手机登录“衡阳人事人才考试”微信服务平台(报名考试-准考证-获取准考证),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纸质版。未在规定时间内获取准考证,视为自愿弃考,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准考证的使用将贯穿笔试、面试、资格复审、体检和考察整个过程,请妥善保存。
七、注意事项
1.请笔试对象凭本人纸质版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准时入场参加笔试,身份证丢失或已过有效期的,可携带有效期内的临时身份证、公安机关盖章的带照片的户籍证明中的任一有效证件参考。其他诸如社会保障卡、护照、驾照、电子身份证等,不能作为参考证件。
2.笔试当天考生应至少提前1个小时到达笔试考点,考前一天须熟悉考点位置。进入考点时,主动出示纸质版准考证和身份证。考生还须认真阅读并遵守《考场规则》。衡阳市教育局对违纪违规者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5号令)处理。笔试阅卷后将发布笔试成绩查询公告,笔试成绩查询后将公布面试入围人员名单。请考生密切关注衡阳教育信息网。
政策咨询电话:0734-8811312
技术咨询电话:0734-2826112
附件:1.笔试考场规则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衡阳市教育局
2026年7月14日
附件1
一、考生必须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室及其它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
二、考室挂钟的时间指示不作为考试时间信号,仅供考生掌握时间作参考,考试时间一律以考点的统一信号为准。
三、考前35分钟,考生凭本人纸质版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在考室前门入口处自觉接受监考员的安全检查后进入考室,对号入座,并将纸质版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放在课桌的左上方,以便查验。
四、考试期间,考生须将有效身份证交给监考员汇总,等待身份证核验人员前来核验。
五、考生进入考室,除铅笔、黑色签字笔、钢笔、直尺、圆规、三角板、垫板、小刀、无封套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室,每位考生必须带2B铅笔参考。已带入考室的禁带物品必须按监考员要求放在指定位置。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或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室,已带入考室的禁带通讯工具或电子设备必须按监考员要求截断电源并放在指定位置。
六、考生领到试题卷后,需认真检查分发有无错误、是否漏印和残缺、字迹是否清晰,如遇此类问题,可举手申请更换;确认无误后,在开始答题前在指定位置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报考岗位(分校分学科)、考室及座位号。凡漏填、错填或书写字迹不清的影响评卷结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七、开考铃响后,考生才能开始作答。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室,作笔试缺考处理。考试时间内全过程考生不得提前交卷退场,违者按相关规定处理。交卷出考室后不准再次进入考场,不准在考室附近逗留或交谈,应迅速离开考点。
八、开考铃响后方可在试题卷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
九、在考室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题卷,不准将试题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室。
十、考试终了铃响,考生必须立即停止答题,按试题卷在上、草稿纸在下的顺序清点整理好,坐在原位,保持安静,不要离开考室。待监考员共同确认无误后,监考员宣布并组织考生依次从前门离开考室。
十一、如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包括在考试结束后考室视频监控录像回放中被查实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管理,规范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认定与处理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四条 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招聘单位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五条 应聘人员在报名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不实,且影响报名审核结果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其本次应聘资格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三)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四)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标记的;
(五)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经提醒仍不停止的;
(六)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坏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及考试相关设施设备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 应聘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
品的;
(五)本人离开考场后,在本场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聘人员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并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的特别严重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招聘工作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现场;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以及其他招聘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聘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招聘工作秩序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
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确定。
应聘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违纪违规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处理。
第十一条 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病史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有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在考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有其他妨碍考察工作的行为,干扰、影响考察单位客观公正作出考察结论的,给予其不予聘用的处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第十三条 应聘人员聘用后被查明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违规行为的,由招聘单位与其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其中符合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违纪违规行为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由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建立,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招聘单位及社会提供查询,相关记录作为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重要参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五条 招聘单位在公开招聘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备案)招聘方案,擅自组织公开招聘的;
(二)设置与岗位无关的指向性或者限制性条件的;
(三)未按规定发布招聘公告的;
(四)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程序、岗位条件、招聘人数、考试考察方式等的;
(五)未按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审查的;
(六)未按规定组织体检的;
(七)未按规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的;
(八)其他应当责令改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招聘工作:
(一)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二)擅自为应聘人员调换考场或者座位的;
(三)未准确记录考场情况及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一定影响的;
(四)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五)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招聘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给予处分,并将其调离招聘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招聘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二)在保密期限内,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应当保密的信息的;
(三)擅自更改考试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四)监管不严,导致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应聘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被当场发现的,招聘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对于被认定为违纪违规的,要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如实记录违纪违规事实和现场处理情况,当场告知应聘人员记录内容,并要求本人签字;对于拒绝签字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由两名招聘工作人员如实记录其拒签或者恶意损坏证据材料的情况。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组织实施公开招聘的部门。
第十九条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应聘人员拟作出的处理决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对应聘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对应聘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制作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处理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条 应聘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参与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对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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