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上午,蒸湘区刘某某、彭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这也是该区首例保护生态资源公益诉讼案。
今年4月,刘某某请彭某某帮其网购的一套可视锚鱼器具,此后2次在蒸湘区蒸水河南岸雅士林桥大下进行非法捕鱼活动。今年5月1日,刘某某、彭某某相约再次来到蒸水河南岸雅士林大桥下利用可视锚鱼器具捕鱼时,被衡阳市农业农村局渔业执法大队现场查获。
蒸水河系常年禁渔区,案发时段该流域处于禁渔期。经衡阳市农业农村局鉴定,刘某某、彭某某使用的可视锚鱼器具实质是用锚鱼钩捕鱼,其属性为耙刺类滚钩,系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工具。
蒸湘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刘某某、彭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用禁用的捕鱼工具捕鱼,其行为损害渔业资源、破坏生态平衡、污染水环境,侵害了社会大众的公共利益。刘某某、彭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对其二人的行为所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害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检察机关依法对刘某某、彭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二人共同在蒸水河流域放流价值不低于2000元的鱼苗或成鱼,用于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并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刘某某、彭某某认罪认罚,并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蒸湘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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