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衡山法院执行局在执行一起离婚案件抚养费纠纷中,向长期未尽子女教育责任的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令》。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衡山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2013年4月,彭某、谭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并判决二人的孩子随父亲谭某共同生活,母亲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每人300元)。由于彭某未依法及时支付抚养费,亦未定期探望小孩,3月1日,谭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谭某、彭某两人离婚后,两名孩子均由祖母照顾抚养,父母均未负担抚养费,且对孩子的身心健康等各方面长期缺乏关注,其父甚至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父母双方不尽责任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孩子成长。
针对上述情况,衡山法院干警和县妇联多次到彭某家中进行家庭教育指导。同时,为有力敦促谭某、彭某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切实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衡山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对二人发出《家庭教育令》。
这份《家庭教育令》裁定:母亲彭某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要求,按期足额支付小孩抚养费,每月至少探望小孩一次;要求父亲谭某尽量亲自养育小孩,加强亲子陪伴;要求孩子父母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等等。收到《家庭教育令》后,谭某、彭某均表示今后会加强对孩子的陪伴与沟通,引导孩子身心健康发展。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当法治照进现实,依法带娃从“家事”上升为“国事”,充分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尤为重要。今后,衡山县人民法院将依法注重运用《家庭教育令》,引导教育监护人依法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和家庭教育职责,确保孩子在法治的阳光下茁壮成长。(赵诗、蒋鹏、资衍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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