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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312312345/2019-03747 统一登记号 HYCR—2019—01006 文号 衡政办发〔2019〕10号
公布时间 2019-08-05 来源 市政府办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6日

 

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全市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响应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不断提高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有效减轻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防范和应对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加强预警、及时响应,明确责任、强化落实,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2.市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气象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政府新闻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两区一园一城”管委会。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组建监测预警组、重污染天气应对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指导和检查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上述机构相关职责见附表。

  3.预警与响应

  3.1 污染控制分区

  根据衡阳市重污染天气区域分布特点以及各县市区地理位置关系,将全市划分为两个区域:重点控制区:雁峰区、蒸湘区、石鼓区、珠晖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区、衡山科学城;一般控制区:衡阳县、衡南县、衡东县、衡山县、祁东县、常宁市、耒阳市、南岳区。

  3.2 预警分级

  空气重污染预警由轻到重依次分为3个级别:黄色(III级)

  预警、橙色(II级)预警和红色(I级)预警。

  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预测AQI(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不启动预警。

  黄色(Ⅲ级)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启动黄色预警。

  橙色(Ⅱ级)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启动橙色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

  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启动红色预警。

  3.3 预警启动、调级与解除

  预警启动: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

  预警打断判定与升级: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降级与解除:预警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提出预警降级或解除预警建议,并提前24小时发布信息。

  3.4 预警响应及应急响应措施

  3.4.1 预警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分级,预警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黄色(Ⅲ级)预警响应、橙色(Ⅱ级)预警响应、红色(Ⅰ级)预警响应。

  3.4.2 应急响应启动

  重点控制区预警时,重点控制区行政范围内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一般控制区预警时,一般控制区行政范围内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3.4.3 应急响应措施

  重点控制区预警响应措施包括:建议性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防控措施和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3类。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中涉及的扬尘源、工业源、移动源等三类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由市生态环境委员会每年更新并公布。一般控制区县(市)区应参照重点控制区预警响应措施,按照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1)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24小时)时,不启动预警,通过媒体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启动健康防护指引,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

  (2)黄色(III级)预警响应措施

  ①健康防护指引: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采取个人防护措施。视情况可暂停中小学户外体育课和早晚间锻炼。

  ②建议性减排措施: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减少汽修、家装等过程中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对钢铁、玻璃、有色、水泥、砖瓦、陶瓷、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等工业源,施行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排放源限产限排措施,限制重型载重车和工程机械使用,减少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排放量。停止大型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拆除施工,严格落实各类工地、料场、堆场扬尘防治措施,做好洒水降尘工作。每日城市道路机械清扫、洒水、冲洗不少于2次,减少地面起尘。在重污染天气限行区(见附件2)07∶00-21∶00以内禁行散装材料、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生活固体废物清运车除外)。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采取错峰运输方案。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的VOCs排放,停止建筑施工中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的喷涂粉刷,减少全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工业排放量。通过上述控制措施,按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要求执行动态减排,使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达到社会占比的10%,使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

  强化重点工业源企业环保监管力度,增加环保监察巡查频次,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严禁环保设施的停运检修工作,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设施检修的,一律禁止生产。严格落实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烟花爆竹燃放以及全市范围内禁止秸秆、垃圾焚烧、露天烧烤的监管。

  (3)橙色(II级)预警响应措施

  ①健康防护指引: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采取个人防护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停止体育课、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视情况暂停大型露天活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②建议性减排措施: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较长时尽量熄火。减少汽修、家装等过程中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对于钢铁、玻璃、有色、水泥、砖瓦、陶瓷、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等工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重点工段限产50%;施行错峰生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减少装卸和运输量、限制重型载重车和工程机械使用等工业、交通排放源限产限排措施,减少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量。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所有土石方开挖、路面整修、绿化种植、房屋拆除等作业;严格落实中心城区、近郊区(县)各类工地、料场、堆场扬尘防治措施,做好洒水降尘工作。每日城市道路机械清扫、洒水、冲洗不少于3次,减少地面起尘。在重污染天气限行区以内全天候禁行散装材料、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大型有机溶剂槽车;提高公共交通运行频次;重污染天气限行区禁行载重柴油货车(除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以外),重型货车分流绕行穿城高速。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的VOCs排放,停止建筑施工中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的喷涂粉刷,减少全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工业排放量。通过上述控制措施,按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要求执行动态减排,使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达到社会占比的20%,使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5%。

  强化重点工业源企业环保监管力度,增加环保监察巡查频次,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严禁环保设施的停运检修工作,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设施检修的,一律禁止生产。严格落实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烟花爆竹燃放以及全市范围内禁止秸秆、垃圾焚烧、露天烧烤的监管。

  (4)红色(I级)预警响应措施

  ①健康防护指引: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采取个人防护措施。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一般人群应尽量避免户外活动和早晚间锻炼;视情况停止大型露天活动;户外活动可适当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②建议性减排措施: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较长时尽量熄火。减少汽修、家装等过程中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施行钢铁、玻璃、有色、水泥、砖瓦、陶瓷、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工业炉窑等工业源企业临时停产、所有高排放车辆禁行、所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减少全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量。全市范围内禁止所有土石方开挖、路面整修、绿化种植、房屋拆除、混凝土搅拌、沥青搅拌等作业;全市各类工地、料场、堆场严格落实扬尘防治措施,做好洒水降尘工作。每日城市道路机械清扫、洒水、冲洗不少于4次,减少地面起尘。在重污染天气限行区以内全天候禁行散装材料、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和大型有机溶剂槽车;提高公共交通运行频次,全力做好公共交通出行保障;重污染天气限行区内禁行载重柴油货车(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型货车分流绕行穿城高速。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的VOCs排放,停止建筑施工中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的喷涂粉刷,减少全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工业排放量。通过上述控制措施,按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要求执行动态减排,使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 达到社会占比的30%,使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占比的20%。

  强化重点工业源企业环保监管力度,增加环保监察巡查频次,确保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严禁环保设施的停运检修工作,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设施检修的,一律禁止生产。严格落实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烟花爆竹燃放以及全市范围内禁止秸秆、垃圾焚烧、露天烧烤的监管。

  3.5 应急响应终止

  预测空气质量符合预警解除条件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经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下达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通知,响应终止。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相关企(事)业单位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过程的工作记录,建立档案备查。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III 级及以上)两日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次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总结,包括预案职责履行情况、停限产措施执行情况、督导检查情况等。

  3.6 监督检查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4.善后工作

  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指导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和影响。

  5.评估总结 

  响应终止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各重点工业源企业应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评估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响应措施、响应效果进行总结评估,编制总结评估报告报市指挥部。

  6.应急保障

  各级各部门在市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做好组织保障、经费保障、物资保障、监测预警能力保障、通讯与信息保障、医疗卫生保障等工作。

  7.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履职缺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相应预案任务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相关条款进行严肃查处,并向社会通报。

  8.预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教育,普及重污染天气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要加强重污染天气环境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的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9.附则、附图及附表

  (1)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200,即空气质量达到 5 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2)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限行区,是指蒸水南路(由南到北)—北二环(由西到东)—合江套湘江隧道—船山东路(由西到东)—东三环(由北到南)—南三环路(由东到西)—蔡伦大道(由南到北)—衡州大道(由东到西)—蒸水南路所合围区域,详见附件2。

  (3)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衡阳市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衡政办发〔2015〕3号)同时废止。

 

  附件:1.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重污染天气限行区

 

  附件1: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序号组织机构职责

 

  1.市指挥部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调整和终止;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和督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向省生态环境厅、市人民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度情况;负责应急预案响应情况总结及评估。

  2.市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指挥部的批示和部署;督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组织重污染天气态势研判、会商,协调监测、预警等信息发布,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组织建立和运行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预警响应平台;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监测预警组

  由市环境监测站及市气象台等组成,负责制定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测、预报数据信息。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调度进行预测预报,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

  4.指挥部重污染天气应对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市气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及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等组成,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评估,制定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5.督导检查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组成,负责对各相关单位及各县(市)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响应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组织开展响应效果评估以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6.指挥部宣传报道组

  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教育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等部门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健康防护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情正面引导等。

  7.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与评估,会同市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指导、制订并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限产、限排、停产方案。

  8.市气象局

  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监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协助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与等级会商,督导县(市)区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预警。

  9.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所需经费。

  10.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措施,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停课、停操应急措施。 

   1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订重污染天气期间限产、停产工业企业名录并及时更新;指导督促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园区产业(经发)局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企业限产、停产、错峰生产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企业限产、停产执行情况检查;监督供电企业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对环境违法企业的停、限电措施;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相关信息。

  12.市公安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下,加大对城市规划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力度,落实禁行区内重型货车限行的监管,维护社会治安。

  1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污染天气下,加强对已进入施工监管的建筑施工场地的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的监管;落实混凝土搅拌站和与所监管工地相关联的沥青搅拌站停产、限产措施;禁止焚烧农村生活垃圾。

  14.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实施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能力等应急保障措施;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下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的错峰运输方案。

  15.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组织对空气重污染致病患者的应急救援,提醒市民重污染天气开展卫生防疫。

  16.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指导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协调国家、省、市级媒体做好相关采访报道工作。 

  17.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负责指导、协调媒体开展重污染天气防护科普,以及公众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工作;负责组织、督导媒体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及相关信息。

  18.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下,土地已出征但还未进入施工监管的建筑工地、正在实施渣土处置的建筑工地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督促落实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措施。

  19.市商务和粮食局

  负责加强落实重污染天气加油站、成品油气库的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

  20.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禁止重污染天气农作物秸秆焚烧工作。

  21.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两区一园一城”管委会负责编制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做好本辖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附件2:(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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