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12312345/2017-00701 统一登记号 HYCR—2017—00009 文号 衡政发〔2017〕9号
公布时间 2017-10-09 来源 市政府办 信息有效期 2022-09-24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4日

 

衡阳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促进国有资本结构优化,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0〕32号)、《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市财政局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属国家出资企业(公司)的预算单位。市属国家出资的企业(公司)为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层单位,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

  第四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等方面,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分级编制,统一汇总。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分级实施,并由市财政局统一汇总编制上报。

  (三)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的相互衔接。

  (四)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第五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第二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制(修)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规章制度、预算编制办法;编报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报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收取本级国有资本收益;市财政局负责汇总编制和上报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报表。

  第七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参与制订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根据所属单位的经营管理、国有资本投入、资本运营和资本收益等方面内容编制并提出本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制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基层单位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第八条 基层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告和调整报告,并及时上报;执行下达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指标,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落实经济责任和奖惩措施,确保预算的顺利实施和完成。

  第三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第九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由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组成。

  (一)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当年本级一级企业(公司)上交,并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企业(公司)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 参股企业(公司)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

清算费用);

  5.其他收入,包括监管资产收入以及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市国有资本(经营)投入的资金及税费返还等;  

  6.上年结转收入。

  (二)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安排的资本性支出,包括向国有独资企业投入或追加资本金;向多元投资主体的公司制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认购上市公司配股权及非上市公司增资扩股;收购企业产权(股权)的支出,以及产权变更(划转)而减少的国有权益的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企业改革成本缺口资金支出。包括弥补改制破产企业支付职工安置费用及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我市企业(公司)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包括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为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发生的由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以外的必要相关费用性支出。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

  第十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是:

  (一)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市的经济方针、政策、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

  (二)市政府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

  (三)市财政局关于年度预算的安排情况。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五)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情况。

  第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照“分级编制、上下结合、逐级合并(汇总)”的程序进行。

  (一)每年8月,布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预算单位向基层单位下达编制下年度预算的指导意见。

  (二)每年9月,各基层单位根据预算单位下达的指导意见,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要求,编制本单位下年度预算建议草  案,提交预算单位初审。

  (三)每年10月,预算单位合并(汇总)编制各基层单位的预算建议草案,提交市财政局审核。

  (四)每年12月,市财政局审核和汇总编制预算单位的预算建议草案,并入市财政总预算。报送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的资料包括预算报表、预算说明书及相关附件。

  第五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第十二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收缴。

  (一)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经预算单位核批后,由交易机构按规定在收到产权受让方支付价款后的7个工作日内转入市财政局设定的账户;应缴财政的款项可由受让方直接转入市财政局设定的账户。  

  (二)对市本级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市政府国有投融资公司的应交利润,按不同类型企业(公司)确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

  1.市属经营性公司按15%的比例上缴。

  2.市属公益性公司按5%的比例上缴。

  3.市属投融资公司按投资收益的20%上缴(含子公司,分公司的投资收益)或盈利性资产项目净收益的20%上缴。

  上述企业的分类由预算单位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各国有企业(公司)应于收到该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及利润分配方案批复后的15日内,向市财政局指定账户清缴。

  (三)市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分得的当年国有股权(股份)投资收益应实行全额上缴,年度汇缴;各预算企业在股东大会实施具体分配方案后 15 日内,向财政专款账户缴清。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大会的决议。

  (四)市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报经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后15日内,将清算收入缴入市财政局专款账户。

  (五)市本级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日内,由有关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定的资料,经审核确定后,缴入市财政局专款账户。

  第十三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上缴。企业(公司)在收到市财政局和国资委联合印发的收缴通知书后,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擅自截留、抵减或缓缴。

  第十四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使用单位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经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拨付使用单位。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按年度编制和上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表》,对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应定期或根据需要进行检查、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分析报告或执行情况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支出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更或挪用,并依法接受监督。凡发现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决算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变更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等,执行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较大困难,确需调整的,基层单位应及时向预算单位提出申请,于当年9月前填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表》,经预算单位和同级财政审核,由财政部门报同级政府和人大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

  第十八条 年度国有资本预算确定后,基层单位改变产权或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第六章 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制与分析评价第十九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12月份前预算单位布置同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工作。

  (二)基层单位在次年1月将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上报预算单位。

  (三)预算单位在次年2月上旬前初审、汇总(合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报同级财政部门。

  (四)财政部门在次年2月底前审核预算单位草编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报同级政府审批后纳入政府总决算报同级人大。

  第二十条 市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制依据按本办法第十三条预算依据编制。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要对基层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其执行结果与基层单位的绩效考核和薪酬挂钩,作为基层单位绩效考核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定期就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研,预算单位、基层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要加强对基层单位的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造成国家资本权益损失或隐瞒、挪用、非法转移、拖延缴纳、骗取国有资本收益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市属国有企业(公司)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等相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责令限期上缴,依法追究企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拒缴或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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