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12312345/2017-00703 统一登记号 HYCR-2016-00020 文号 衡政发〔2016〕15号
公布时间 2017-01-11 来源 市政府办 信息有效期 2022-01-10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0日

 

衡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资产)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资产)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全部投资和部分投资。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上级财政专项补助、主权外债和其它政府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承担的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具体包括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政府回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施以及政府投融资公司承担的政府投资项目,涵盖全部使用政府资金或政府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采用转贷、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政府投资项目和政府与社会合作PPP项目、专项建设基金项目,有特别规定的按有关规定管理。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投资理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建设标准、规范。

  (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应当“集中财力、保证重点、适当超前、综合平衡”,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三)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

  (四)严格执行项目法人(业主)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备案制、工程监理制、资金专账专户管理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重大项目跟踪审计制。

  (五)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公众参与、机构评估、专家评议和风险评估制。

  (六)项目融资要合理举借、降低成本、统一管理、风险可控,确保科学举债、有效用债、诚信还债。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建立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

  (一)市发展改革委为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计划编制和项目储备库、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全程协调监督检查稽察、项目代建、投资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牵头向上级部门申报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二)市财政局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全过程监管,安排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按规定审核拨付基本建设资金,对项目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对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牵头编制年度项目融资计划和偿债计划,筹集政府性融资项目资本金,监管融资项目债务和评估风险。

  (三)市国资委为政府投融资公司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融资公司进行协调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奖惩等。

  (四)市金融办参与研究重大政府性融资项目的融资方案,协调相关融资工作。

  (五)市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和项目融资事项、政府投融资公司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六)市监察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行政监察,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七)市国土、住建、规划、环保、农业、水利、交通、卫生、教育、民政等有关政府部门协同向上级申报项目建设资金,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八)市政府投融资公司根据市政府授权承担建设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营运和管理工作,并按市场化原则运作相应资产、资源,编制和实施融资计划、偿债计划,建立健全融资内控机制,规范融资资金使用和风险管控。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按下列程序进行(按编号顺序依法依规、高效执行,上级规定可精简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立项(项目建议书)审批,可同时核准勘察和方案设计招标事项;

  (二)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同时核准招标事项、审查节能评估;

  (四)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详细勘察、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查、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审批和招标方案报批等;

  (五)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依法招标采购;

  (六)中标合同审查、签订和备案;

  (七)施工许可、开工建设;

  (八)竣工验收;

  (九)结算、决算审查和资金支付;

  (十)资产移交。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七条 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原则上不支持经营性项目,具体领域。

  (一)社会公益服务;

  (二)公共基础设施;

  (三)农业农村;

  (四)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五)重大科技进步;

  (六)社会管理和国家安全。

  鼓励通过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采取政府和社会合作PPP模式,推进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建设。

  市本级政府投资应优先民生项目、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优先续建项目,优先为中央和省投资项目配套。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安排,由市各部门和项目业主咨询论证提出项目,送市发展改革委列为备选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政府投资储备库管理。项目业主完成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前期工作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列为储备项目,确定项目入库编号。

  第九条 依托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编制全市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项目计划。有关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并与市财政局、国资委分别进行资金预算、投资决策初步衔接。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国土、规划、环保等职能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衔接审核,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定实施,并按规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财政预算草案。

  第十条 政府年度投资项目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发展改革委向各建设单位下达,并抄送其行业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备案。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在每年第三季度前按原报批程序调整下达执行。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由市政务服务中心作为首家受理单位“一站式”受理、“全流程”服务、一家负责到底,确定建立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对可以并列审批和联合评审的环节,应当采用“多评合一、统一评审”模式。

  审批权限属市本级审批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同级职能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审批权限属上级审批的项目,由市本级职能部门按相关上级规定审核后报批。委托行使审批权限的工业园区政府投资项目,由所在园区管理机构按委托权限报委托机关核定审批备案。

  第十三条 依据政府投资三年滚动和年度投资计划或政府批示,市发展改革委在市财政局出具意见或资金来源证明的基础上,依法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项目建设的依据。估算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适当简化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审批项目建设必要性、建设依据、建设内容及规模、资金来源和投资估算书。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进行初步设计和编制项目概算。初步设计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市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概算由市发展改革委在初步设计阶段委托评审后审批,或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实额度后提交与初步设计一并批复。概算评审与初步设计评审可同步安排,合并评审。

  经批准的项目总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安排政府投资和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报市审计局备案。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的,应优化初步设计方案或降低建设标准。优化初步设计方案或降低建设标准后仍超过估算总投资10%以上的,须按程序重新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且不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编制和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其建设投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估算投资进行控制。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按规定选择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并按规定编制项目预算和工程量清单。施工图设计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施工预算和工程量清单报市财政局审核、市审计局备案。

  采用“一阶段设计(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合一)”的项目,其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应执行概算审批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资金筹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要坚持多元化筹集模式,采用申报国家、省资金与项目融资相对接、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短期融资与中长期融资相配套的方式筹集。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上级资金支持方向和申报要求,对口申报项目。除特殊情形外,单个项目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资金申报主管部门应当牵头组织现场踏勘、实地核查,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上级资金计划下达后,资金申报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转发下达。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和政府投融资公司结合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将申请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可用财力情况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国资、行业主管部门会商提出下年度基本建设资金预算计划,与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衔接后,报市政府批准、市人大审议后下达实施。

  第十九条 市政府投融资公司结合年度投资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融资计划及项目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国资、金融等部门会商综合平衡提出下年度政府性融资项目融资计划,与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衔接,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到市政府投融资公司实施。设立政府投资项目融资服务平台,定期发布信息、对接项目、高效融资。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运营。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由政府采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制方式或授权政府投融资公司明确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项目业主职能,竣工验收后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为主、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代建制,项目业主为使用单位。不具备实行代建制条件的,经本级政府批准实行自管,由项目业主为建设单位。采用代建制或自管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准经营性项目经政府批准采用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PPP建设模式的,在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和融资服务等,应当依照有关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市标准招标文件执行。项目的招标方案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变更标准招标文件的须报市政府审定。最高投标限价由市财政局审核,不得超过审定的施工预算造价。开标后、评标前,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清标工作。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标准合同范本签订,并按规定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变更标准合同范本的须报市政府审定。标准合同范本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并约定明确工程结算以财政、审计核定结论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以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在申请施工许可前,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环境保护部门办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环境评价等申报手续,并在项目开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月调度、季考评、半年检查讲评、年终绩效评估的调度管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要求做好投资统计、融资事项报告和建设信息报送工作。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随意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需调整变更增加工程造价的,由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参建各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会审,上报市政府批准、市审计局备案。除规划设计变更和不可抗力客观因素外,因主观故意或过失造成工程变更增加造价超过合同价10%、单次增加造价超过500万元的,由市财政局牵头先行甄别后启动,如存在责任问题则移交市监察局问责后,再启动变更程序。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造价不计入监理费用计算基数,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它费用的取费基数。增加工程造价超过概算投资10%以上的,相应核定批复调整概算。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科学确定工期,且必须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建设任务,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和交接制度,由市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市发展改革、审计、财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按各自职责进行验收。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成综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完整的项目结算资料报市财政局审查、市审计局终审,并将市审计局出具的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及其它相关资料按时移交市财政局办理竣工决算批复。在资料完整的情况下,市审计局、财政局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结算、竣工决算。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在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向维护管理部门办理管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财政基本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资金申报主管部门按照审定的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工程建设进度、配套资金到位和财政评审情况同比例拨付。

  第三十三条 融资项目建设资金,由政府投融资公司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拨付,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工程款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超过备案合同价(含经政府审批增加的规划设计变更追加价款)的70%;竣工验收后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超过备案合同价(含经政府审批增加的规划设计变更追加价款)的85%;竣工结算审计终审后支付累计额原则上不超过备案合同价的95%。因规划设计之外造成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不纳入工程进度款支付范围,在竣工结算审计终审后支付。

  第三十五条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统筹安排、滚动管理。待项目完成前期工作后,计划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在拨付建设资金时予以扣还。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必须设立专门账户,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并严格按投资计划要求实行专款专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行业监管,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依据相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稽察,稽察结果报市政府。

  第三十九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对于未按要求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制度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依托国家重大项目库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各项目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项目信息上报录入至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各监管单位依托信息系统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

  第四十一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考核和后评价体系。市财政局牵头对预算投资、政府融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监督,市发改委牵头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投资后评价。绩效考核和后评价结果报市政府。

  第四十二条 政府投资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专栏,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按规定公布项目信息,依法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诉举报机制。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规批准立项、用地、环评、规划、设计、施工许可的;

  (二)违规批准估算、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的;

  (三)未按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干预招标采购活动的;

  (五)监督检查结论严重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七)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失的;

  (八)其它违反本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政府投资的;

  (二)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内容和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标采购的;

  (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

  (七)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八)因严重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未按要求如实报送统计报表的;

  (十)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和参建单位(工程咨询、评估、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采购代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方进行串通违规操作的,出具的成果报告或审查结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或造成项目质量低劣的,根据情节轻重,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在媒体上予以公布,相关部门在5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参建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项目相关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经办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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