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12312345/2016-00500 统一登记号 HYCR—2016—00013 文号 衡政发〔2016〕11号
公布时间 2016-11-10 来源 市政府办 信息有效期 2021-11-08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全力促进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全力促进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有关文件精神,全力促进全民创业、服务衡阳社会经济稳步健康发展,深化商 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 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7号)等政策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按照“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为全市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市场监管体系成熟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快 速成长的良好格局。

  二、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严格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和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行业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行业的,直接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并在“经营范围”栏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许可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涉及后置审批项目的,申请人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申请 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相关审批部门申办行政许可证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外,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不得以备案、评估等方式实施变相前置审批。

  三、厘清市场监管职责

  (一)明确无证无照经营监管职责和责任分工。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属地监管的要求,依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 监管”的原则,各部门要对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明确的186项审批 事项监管职责和《湖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履行监管 职责。

  1.对需要获准审批而未取得审批的无证经营行为,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 〔2015〕62 号)、《湖南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明确监管部门的,由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没有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 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 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责任。

  2.对不需要取得审批或已取得审批而未办理工商登记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3.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是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行为,由审批部门依法查处。

  4.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从事不需要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经营行为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经营范围的,由工商(市场 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涉及两个以上审批部门的,由最先审批部门牵头负责,有关审批部门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但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

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属于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及时移送相关部 门查处。

  (二)实施工商登记“双告知”制度。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告知申请人需要办理审批方可经营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应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及时向各相关部门推送告知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各相关部门要运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及时认领涉及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或属于本部门主管职责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做好后续行政审批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将相关审批许可信息在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外公示。

  四、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一)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加快并优化市本级信息平台建设,确保年内建成使用。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按照全省信用信 息共享交换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信用信息共享 交换平台建设,为全市信用信息共享和交换提供基础支撑。

  (二)推进信息公示工作。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要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的要求,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认真履行公示市场主体信息职责,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各级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各级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 台共享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应统一归集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快实现归集各政府部门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 的企业信息。

  (三)建立证照联动机制。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应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告知有关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审批部门在接到信息后要及时督促市场主体办理相关许可证,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实施跟踪监管,对未办理相关许可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不具备条件不予核准办理相关许可的有关情况,以及未办理许可擅自从事经营的查处情况,应及时告知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市场主体登记部门根据审批部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反馈情况,对市场主体分别采用纳入警示管理、责令限期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吊销营业执照 等相应的监管措施。

  (四)建立信用奖惩机制,推进诚信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推行信用承诺、信用 报告、信用审查制度。鼓励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发展,支持开展企业信用调查、信用评级等服务。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优先 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

  根据《关于印发〈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5〕2045 号)和《湖南省企业失信行 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要求,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创新失信行为惩戒措施,建立健全异常名录管理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制度,形成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失信行为联 动响应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依法予以支持和激励。对失信 主体要综合运用市场性惩戒、行政监管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等手段,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 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惩戒措施,依法公开发布失信企业有关信息。

  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将信用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五)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主管市场监管的副市长任常务 副召集人,下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兼任。市法制办负责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制定出台“双随  机、一公开”抽查相关工作制度;工商部门负责建立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市财政要确保“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经费;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通过摇号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确保程序公平公正,并将 随机抽查结果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五、全力促进全民创业

  (一)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全面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在原来“三证合一” 的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 一、一照一码”,进一步降低创业准入的制度性成本。各级工商(市 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具体措 施和工作进度,加快完善业务信息化系统,确保这一改革 2016 年 10 月 1 日起在全市全面实施。 同时要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 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确保2016年12月1日起全面实行个体工 商户“两证合一”。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禁止和限制的外,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实行企业名称登记全程电子化。对个体工商户、未开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试行简易注销登记,配合去产能、清理“僵尸企业”,积极研究完善简易注销办法。

  (二)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消协牵头组织、工商积极推动、部门密切配合、行业企业自律、社会广泛参与”的消费大维权工作机制。建立政企协作打假维权机制,建立推行行政指导制度,及时指出市场主体存在的问题,指导其规范经营行为。在依法查处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时,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符合法定免于行政处罚、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依法免于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三)建立企业联络帮扶制度。为小微企业在设立和变更登记、商标注册、广告宣传、融资、维权、党建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服务。设立创新创业企业专项扶持资金,通过运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杠杆资金等方式,支持小微企业发展,重点支持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和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成长型小微企业。

  (四)建立创新创业企业入库培育机制。根据企业自愿申报,相关部门单位审核的方式,建立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名录库,运用 “大数据”对入库企业进行“精准扶持”,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退伍军人、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残疾人创办科技创 新、电子商务、创意广告、特色农业等国家鼓励的产业项目。建立创 新创业导师专家库,聘请创新创业导师,对入库创新创业企业进行 指导和服务。

  (五)服务品牌兴企建设。建好企业商标指导服务站,引导市场主体注册商标,争创驰(著)名商标。帮助相关行业协会申请注 册地理标志商标,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湖南省著名商标、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的企业,继续按照市政府有关 规定予以奖励。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申请注册农产品 商标、集体商标。  

  (六)促进广告产业发展。规范广告市场准入,依法取消各种不利于广告业健康发展的准入限制,建立健全广告经营资质评价 体系,帮助广告企业提质升级。鼓励小微广告企业走出去,积极参 加广告节等活动扩大与外界交流。

  (七)推动企业诚信建设。指导开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动。推广合同示范文本,依法规范签约行为,防范合同违约、欺诈等违 法行为。做好我市“两型示范门店”(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创 建工作,促进“两型”社会建设。

  (八)提供创新创业融资服务。进一步优化资产抵押、权利质押等融资服务,帮助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合 作,积极搭建创新创业企业帮扶平台,设立贷款担保资金,扶持市场主体创新创业。

  (九)支持个体工商户向企业转型升级。扶持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转型升级后的企业可沿用原字号名称和 行业特点,建立转型升级前后档案统一管理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涉及的部门多、范围广、情况复杂,是一项系统工程。市政府将建立全市“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具体负责统筹协调、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等事项,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各部门要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建立相应制度,明确监管责任和分工,强化执行力度,切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改革措施有序推进、落实到位。

  (二)加强督查问责。各部门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落实的监督检查,督导本部门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对协调配合不力,工作推进 滞后、延误改革进程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责问责。市政府督查、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考核和跟踪审计,对改革推 进不利、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问题,加大履职问责和许可项目审计力度,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确保改革各项措施 落到实处。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引导鼓励全社会参与支持商事制度改革,积 极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为建设经济繁荣、百姓富裕、生态优 美、社会和谐、政治清明的新衡阳作出新贡献。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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