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6-00501 |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 衡政发〔2016〕10 号 | |
公布时间 | 2016-10-26 | 来源 | 市政府办 | 信息有效期 | 2021-10-24 |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推动市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督查工作职能
(一)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政务督查的职能机构,在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市政府督查室经市政府授权后,对督查事项涉及的单位和当事人有调查权;对督查发现的问题有向市政府领导报告权;对
有关工作和问题有明查暗访权;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政府部门等有考核计分权;对渎职失职、不作为、缓作为、乱作为的责任部门
和有关人员,有提请问责权。
二、突出督查工作重点
(一)国、省重要政策、重要决策、重要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市政府的重要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及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国、省领导及市政府主要领导交办、批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其他必须督查的重大事项。
三、遵循督查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市政府主要领导交办、批办事项进行督查。
(二)实事求是。 坚持讲真话、报实情,全面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
(三)注重实效。按照“先交办、后督办、再问责”“交而不办,督办上;督而不办,问责上”的基本程序,对督查事项科学立项、及时交办、跟踪督办、如实报告、加强问责,确保实效。
四、创新督查工作方法
根据督查事项的实际情况,采取书面督查、电话督查、实地督查、专项督查、联合督查、聘请第三方机构督查、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
五、健全督查工作制度
(一)归口办理制度。市政府中心工作、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以及市政府主要领导交办、批办事项由市政府
督查室负责。市政府分管领导一般事务性工作、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和衡府阅的督查,按照归口办理原则,由市政府办对口业务科室
具体负责。市直单位一般业务工作由各单位自行督查。
(二)限期报告制度。收到交办事项之日起,承办单位要立即部署,迅速落实,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向市政府督查室报告落实
情况。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原由和阶段性进展情况。
(三)调查复核制度。情况反馈要客观、真实,必要时辅以图片、视频等相关证明材料。对查办不力、情况不清、结论不准的,要退回限期重办重报;对逾期未报、隐瞒不报、失实谎报的,要通报批评,追究责任。
(四)跟踪督查制度。对重点工作督查,要指定督办专员,从交办到办结,实施跟踪督查。逾期未落实的,采取电话催办、发函督办、现场盯办等方式,做到工作不落实,督查不放松,切实增强督查实效。
(五)台账管理制度。建立督查工作台账,并定期汇总、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单位的落实率,作为督查激励和问效问责的
重要依据。
(六)考核奖惩制度。各单位贯彻落实市政府决策部署情况,要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予以通报批评、考核扣分、约谈和问责。
六、规范督查工作程序
(一)立项和交办。
1.《政府工作报告》经市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应组织分解立项,明确年度重点工作和责任单位,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责任分解通知。
2.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的重要事项、紧急事项,市政府督查室当天下达《交办通知》,其他事项在会议纪要印发2个工作日内下达《交办通知》,通过交办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单位、时限要求。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和衡府阅实行归口办理。
3.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办、交办事项,市政府督查室1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并向承办单位下达《交办通知》。
4.专项督查事项。市政府主要领导交办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直接立项并下发督查通知;部门提请督查事项,由部门提出申请, 经市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市长审定同意后,由市政府督查室下发督查通知;涉及全局或重大问题的督查立项,经市政府秘书长和市长审定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督查通知。
5.国、省领导的批示件,送呈市政府领导明确办理意见后,由市政府督查室采取转办、自办等方式办理。转办则向承办单位发出
《批示件交办通知》。批示事项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则指定牵头部门或单位办理。
(二)承办和反馈。
承办单位接到《交办通知》后,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总责、亲自抓,并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确
保交办任务落实,并按照时限要求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办结情况。
(三)催办和督办。
1.对市政府有关会议议定事项、市政府主要领导交办事项以及国、省领导批示事项,市政府督查室应加强调度,及时提醒,定期
催办,上门督办。对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市政府督查室应下达《督办函》,开展跟踪督办,直至办结。
2.对专项督查事项,市政府督查室组织相关部门到被督查单位开展督查,掌握相关工作情况,核实工作进度,协调工作矛盾,提出工作建议。督查发现的问题,市政府督查室及时下达《督办函》,限期整改。
(四)汇报和通报。
1.按季调度并汇总《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及市长批办、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以
《政务督查》予以通报。市政府专题会议、衡府阅议定事项落实情况,根据工作需要予以通报。
2.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办、交办事项的承办结果,应以《督查专报》进行上报。
3.专项督查结束后,督查综合情况应以《政务督查》予以通报。重要事项督查后,应将督查相关情况向市政府领导汇报,再根据领导意见予以通报或处理。
4.国、省领导的批示件办结后,应形成《督查专报》,按照程序审批,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和上级交办单位。
(五)考核和问责。
1.实行考核。制定政务督查考核办法,对抓落实工作成效明显的责任单位,在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对工作进展缓
慢、落实不力的责任单位,在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
2.实行约谈。交办事项逾期未落实,下发《督办函》再督办,督办后仍未落实的,提请市政府约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和整改。约谈形式一般为单独约谈或集体约谈,主谈话人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安排或委托,市监察局全程参与,并形成约谈记录。
3.实行问责。约谈后无正当理由仍未落实的,向市政府提出问责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由市监察局根据《中国共产党问
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以及《衡阳市领导干部“为官不为”问责办法》等对相关单位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1)问责主要情形。 ①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市政府议定事项或上级工作指示,不服从组织安排的;②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
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的;③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接到《督办函》或被约谈后,仍未取得明显进展或整改效果的;④弄虚作假或瞒报、漏报、迟报重要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⑤拒绝、妨碍督查人员开展督查的;⑥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影响工作大局的其他情形。
(2)问责工作程序。市监察局在收到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督查问责建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启动问责程序,组织相关单位成立调查组,核实情况,区分责任,按照相关程序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和具体承办人的直接责任。
(3)问责主要方式。①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②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③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④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依规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4.结果运用。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政务督查考核结果,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运用于全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问责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等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作为干部调整、使用的重要依据。
(六)建账和归档
建好工作台账,重要基础资料及时立卷归档。
七、加强督查队伍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应明确一名副职领导直接分管政务督查工作。主要负责人要经常听取督查工作情况汇报,为督查人员提供列席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跟随领导下基层检查调研等必要的学习、锻炼机会,为督查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配强督查力量。为增强政务督查工作的权威性,各县市区要重视督查队伍建设,选配优秀干部担任政府督查室主要负责
人。市直各单位要明确联系督查工作的具体科室,加强工作力量,配备政治素质好、作风正派、组织协调和文字能力较强的干部作为
督查联络员,负责反馈上级交办事项,并对本单位工作目标任务开展督查。
(三)强化统筹协调。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服务,建立便捷通畅的督查工作网络,不断创新督
查工作方式,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统计、第三方机构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提高政务督查工作的整体功能。
(四)改进工作作风。督查工作中,要力戒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坚决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和弄虚作假现象。 要严格遵守《廉政准则》等各项规定,做到廉洁督查、阳光督查。要大力倡导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对一些重要事项和棘手问题的督查办理, 必须追根究底,一抓到底,努力把政务督查工作做实、做细、做好。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16 年10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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