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21-70387 | 统一登记号 | HYCR—2021—01006 | 文号 | 衡政办发〔2021〕8号 |
公布时间 | 2021-05-22 | 来源 |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有效期 | 2022-10-09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企业:
《衡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衡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增强全市节约用水意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发展节水型经济,建设节水型城市,确保我市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略,以把衡阳建设成为名副其实的省域副中心城市、现代产业强市、最美地级市为契机,实行严格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全面增强市民节水意识,完善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体系,提高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水平,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二、工作目标
2021年6月底前完成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各项启动工作,2021年完善国家节水型城市资料,2022年3月完成国家级节水型城市资料申报初审,2022年6月完成国家级节水型城市资料申报终审,2022年12月底前通过国家联合检查组验收。
三、实施范围
衡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实施范围为衡阳市中心城区。
四、工作内容
(一)成立领导小组。成立衡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城建副市长任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统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市水务集团、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政府督查室、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白沙洲工业园区管委会、松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雁峰区人民政府、石鼓区人民政府、珠晖区人民政府、蒸湘区人民政府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市水务集团分管领导任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创建各项工作,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及存在问题;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和各项管理制度,收集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做好归档管理;负责与各单位、各部门的联络和协调工作;负责完善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成立专项工作组。
1.协调督导组。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创建各项工作;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和各项管理制度;负责与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上级部门及各有关创建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以及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项目建设组。负责统筹协调节水设施项目,组织实施各类新建、扩建、改造的节水项目,以及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和小区,提高节水基础设施各项指标。
3.资料筹备组。负责资料的收集汇总、台账制作,撰写成套申报材料以及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等。
4.资金保障组。负责审批并及时拨付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经费,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5.宣传报道组。负责制作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影像资料及开展相关创建工作的宣传、报道。
(三)落实基本条件。
1.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性文件(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具有健全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集团,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2.依法履行城市节水职能职责。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能够依法履行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以及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等职责(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教育局、市水务集团、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3.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按照国家节水统计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上报本市节水统计报表(牵头单位: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教育局、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4.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有稳定的年度政府节水财政投入,能够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相关成员单位)。
5.全面开展创建活动。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实施创建工作计划(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相关成员单位);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及居民小区等创建活动;通过省级节水型城市评估考核满一年(含)以上;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城市节水宣传活动(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水务集团、各城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成员单位)。
上述5项基本条件是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必备条件。
(四)夯实基础管理指标。
6.编制城市节水规划。有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节水规划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统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集团及相关成员单位)。
7.加快建设海绵城市。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各个环节落实海绵城市理念,已建成海绵城市的区域内无易涝点(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相关成员单位)。
8.加大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各平台公司)。
9.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水务集团);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市水务集团);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0.自备水管理。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自备水管理,自备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关停率达100%。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11.节水“三同时”管理。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2.价格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税)、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税)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有限制特种行业用水的价格指导意见或标准。建立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单位:市水务集团)。
(五)完善技术考核指标。
综合节水指标:
13.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的4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城区,不包括第一产业(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市水利局)。
14.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城市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20%或年增长率≥5%(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水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及相关成员单位)。
15.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制定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计划,通过实施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老旧管网改造等措施控制管网漏损。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10%。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牵头单位:市水务集团)。
生活节水指标:
16.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10%。(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各城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17.节水型单位覆盖率≥10%。(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18.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升/(人•日))。不高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的指标(牵头单位:市水务集团,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19.节水型器具普及。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定期开展用水器具检查,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覆盖率达80%以上,市场抽检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100%;公共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100%。鼓励居民家庭淘汰和更换非节水型器具(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教育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集团、各城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0.特种行业用水计量收费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水务集团)
工业节水指标:
21.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统计范围为市城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统计局)。
22.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3%(不含电厂)。(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3.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不大于国家发布的(GB/T 18916)定额系列标准或省级部门制定的地方定额(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24.节水型企业覆盖率≥15%。(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各城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环境生态节水指标:
25.城市水环境质量。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率为100%(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建成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五、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2021年2月—2021年5月)。组织部署,宣传发动,全面启动创建工作。成立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全市节水型城市创建准备工作;召开全体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创建相关工作。做好宣传动员工作,提高思想认识,学习先进经验,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建立联络平台。借鉴我市的成功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经验,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技术咨询公司全程指导和参与创建工作,确保各项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二)第二阶段(2021年6月—2021年8月)。详细摸查,分项落实。根据建城〔2018〕25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细化分解指标,开展协调联动,详细对照摸查指标现状。各有关单位按责任分工,积极开展基础情况分析,巩固强化已达标项目,查找改进薄弱环节,拟出完善整改方案,确保各项指标落实到位。
(三)第三阶段(2021年9月—2021年12月)。重点整改,全面推进。在创建省级节水型城市的基础上,针对尚未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的考核指标,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充分研讨和论证,研究整改对策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进行重点整改和提高。继续创建第二批省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和小区,对个别指标整改规模较大、短期内难以整改到位的考评项目,拟出可行性改进方案和实施时间表,分步推进,分项落实,缩小差距,全面完善。
(四)第四阶段(2022年1月-2022年3月)。检查完善,自评申报。2022年6月底前完成国家级节水型城市申报资料编辑印刷工作,并通过国家级申报资料的初审和终审。对整体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逐项对照评估,进一步完善充实项目说明材料和指标来源依据,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科学规范、突出特色,整理成为系统、高质、严谨、规范并富有说服力的申报材料,确保达到考核标准。
(五)第五阶段(2022年4月—2022年6月)。做好准备,迎接国家考核组检查验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考核组的检查安排,认真抓好迎检筹备工作,周密布置检查线路和示范点,精心准备好迎接抽查的相关材料。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和先进科技手段,多形式、多角度、全方位介绍本市创建工作情况,充分展示本市在节水城市建设方面所取得的丰硕成果和突出特点。迎检期间要做好宣传动员和协调联动,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确保以最佳的参评状态迎接国家考核组评审。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担当。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全市各部门和各行业。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全力以赴,认真抓好各项创建工作的落实,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确保创建指标达标。要树立大局意识,在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的统一调度和安排下,按照责任分工和工作计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联动、及时反馈信息、确保经费落实、保证重点目标实现。
(二)加强沟通协调,落实明确任务。各责任单位要对照考核标准定期对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和完善,对难以落实和确有难度的突出问题应及时向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进行调查分析,深入研究,提出具体解决措施或办法,稳步推进创建工作。创建工作相关经费由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支配,保障创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聚焦难点重点,合力攻坚克难。各单位在创建工作中要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的创建标准,高质量、高效率抓好各项创建工作的落实,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严格对照标准找差距、抓整改。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积极为创建工作建言献策,自觉推广节水技术、工艺、器具的应用,大力宣传节水工作先进典型和经验,把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做成精品工程。
(四)抓好关键环节,严格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各项节水型城市指标达到或超过考核标准。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项创建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跟踪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责任单位按要求和进度开展工作,督促各相关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创建工作开展。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是全社会的义务和责任,各单位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动员,增强全社会对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提高市民的知晓率,动员全社会以实际行动参与创建活动,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衡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
衡阳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任务分解表
一、基本条件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分数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1 | 法规制度健全: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 有城市节约用水,水资源管理,供水、排水、用水管理,地下水保护,非常规水利用方面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 必备条件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水利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司法局 |
有城市节水管理规定等文件;有城市节水奖惩办法、近两年奖惩台账及通告等材料。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水务集团 | 市财政局 | |||
2
2 | 城市节水机构依法履责: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能够依法履行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以及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等职责。
城市节水机构依法履责: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能够依法履行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以及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等职责。
| 有城市节水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变更批准文件、主管部门、机构内部、机构内部设置、人员编制、工作职责等材料。 | 必备条件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相关成员单位 |
考核年限内,有城市节水的日常培训和管理记录。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水利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水务集团 各城区人民政府 各园区管委会 | |||
考核年限内,有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台账及证明材料。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水利局 | 市科学技术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教育局 各城区人民政府 各园区管委会 | |||
3 | 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按照国家节水统计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上报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 有用水计量与统计管理办法或者关于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批准文件,城市节水统计年限至少2年以上。 | 必备条件 | 市统计局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教育局 各城区人民政府 各园区管委会 |
城市节水统计内容符合地方文件要求,全面、详尽。 | |||||
考核年限内,有齐全的城市节水管理统计报表和全市基本情况汇总统计报表。 | |||||
4 | 建立节水财政投入制度:有稳定的年度政府节水财政投入,能够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 | 有财政部门用于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节水型器具普及、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年度预算和批复文件。 | 必备条件 | 市财政局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水利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科学技术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及相关成员单位 |
5 | 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实施创建工作计划;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及居民小区等创建活动;通过省级节水型城市评估考核满一年(含)以上;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城市节水宣传活动。 | 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创建目标和创建计划。 | 必备条件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相关成员单位 |
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创建活动。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市委宣传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教育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水务集团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各城区人民政府 高新区管委会 及相关成员单位 | |||
通过省级节水型城市评估考核满一年(含)以上。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有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等节水宣传活动资料;经常开展日常宣传。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水利局 |
二、基础管理指标
序号 | 指标 | 考核标准 | 分数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6 | 城市节水规划:有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节水规划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 有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机构编制、并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总体规划。 | 3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水利局 市统计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水务集团 及相关成员单位
|
城市节水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10年,内容应包含现状及节水潜力分析、规划目标、任务分解及保障措施等。 | 3 | ||||
城市节水规划执行并落实到位。 | 2 | ||||
7 | 海绵城市建设: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在城市规划建设及管理各个环节落实海绵城市理念,已建成海绵城市的区域内无易涝点。 | 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规划。 | 2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水利局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及相关成员单位 |
出台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控相关制度,考核年限内,全市范围的新、改、扩建项目在“一书两证”、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均有海绵城市专项审核。 | 2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已建成海绵城市的区域内无易涝点。 | 2 | ||||
8 |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 | 城市节水财政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0.5‰。 | 4 | 市财政局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水利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城区人民政府 各园区管委会 各平台公司 |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 | 4 | ||||
9 | 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超定额累进加价。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 | 全市用水量排名前10位(地级市)或前5位(县级市)的主要行业有省级相关部门制定的用水定额。 | 2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水利局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水务集团 |
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核定用水计划科学合理,计划用水率达90%以上。 | 3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市水务集团 | ||
有超定额累进加价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并实施。 | 2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有用水监控措施。 | 1 | 市水利局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0 | 自备水管理: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自备水管理,自备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关停率达100%。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 取水许可手续完备,自备水实行计划开采和取用。 | 1 | 市水利局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各城区人民政府 各园区管委会 |
自备水计划用水率达90%以上。 | 1 |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关停率达100%。 | 2 | ||||
在地下水超采区,连续两年无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 1 | ||||
11 | 节水“三同时”管理 :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型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有市直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的文件。 | 1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有“三同时”制度的实施程序。 | 1 | ||||
考核年限内,有市直有关部门对节水设施项目审核、竣工验收资料,或者有关工程建设审批、管理环节有城市节水部门出具的“三同时”审核意见。 | 3 | ||||
12 | 价格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税)、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税)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有限制特种行业用水的价格指导意见或标准。建立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 考核年限内,水资源费(税)征收率不低于95%。 | 2 | 市水利局 | |
考核年限内,全面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 | 3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市水务集团 | ||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 | 1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加强特种行业用水管理,有特种行业价格指导意见或价格标准。 | 1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鼓励使用再生水,有再生水价格指导意见或价格标准。 | 1 | ||||
实施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 | 1 | ||||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 1 |
三、技术考核指标
序号 | 指标 | 考核标准 | 分数 | 牵头单位 | 责任单位 | |
13 | 综合节水 |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立方米/万元) |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40%或年降低率≥5%。 | 4 | 市统计局 市水利局 | |
14 | 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 | 城市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20%或年增长率≥5%。 | 6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水利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城区人民政府 各园区管委会 及相关成员单位 | |
15 |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制定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计划,通过实施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老旧管网改造等措施控制管网漏损。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10%。 | 制定供水管网漏损控制计划,实施供水管网分区计量管理,推进老旧管网改造。 | 2 | 市水务集团 | ||
考核年限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10%。 | 4 | |||||
16 | 生活节水 | 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 | ≥10%。 | 3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市统计局 各城区人民政府 高新区管委会 |
17 | 节水型单位覆盖率 | ≥10%。 | 3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市教育局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城区人民政府 各园区管委会 | |
18 |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升/(人·日)) | 不高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的指标。 | 2 | 市水务集团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19 | 节水型器具普及: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定期开展用水器具检查,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覆盖率达80%以上,市场抽检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100%;公共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100%。鼓励居民家庭淘汰和更换非节水型器具。 | 考核年限内,地方节水部门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生活用水器具市场进行抽检,生活用水器具市场抽检覆盖率达80%以上。 | 1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市教育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水务集团 各城区人民政府 高新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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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年限内,生活用水器具市场在售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占比达100%(按抽检计);不得有销售淘汰用水器具和非节水型器具。 | 1 | |||||
考核年限内,对用水量排名前10的公共建筑用水单位进行抽检达标。 | 1 | |||||
考核年限内,用水量排名前10的公共建筑节水型器具普及率达100%(按抽检计);不得有使用淘汰用水器具和非节水型器具。 | 1 | |||||
有鼓励居民家庭淘汰和更换非节水型器具的政策和措施。 | 1 | |||||
20 | 特种行业用水计量收费率 | 达到100%。 | 2 | 市水务集团 | ||
21 | 工业节水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 | 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 | 4 | 市水利局 市统计局 | |
22 |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83%(不含电厂)。 | 4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各城区人民政府 各园区管委会 | |
23 | 工业企业单位产品用水量 | 不大于国家发布的(GB/T 18916)定额系列标准或省级部门制定的地方定额。 | 3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各城区人民政府 各园区管委会 | |
24 | 节水型企业覆盖率 | ≥15%。 | 2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各城区人民政府 各园区管委会 | |
25 | 环境生态节水 | 城市水环境质量: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率为100%,建成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 | 考核年限内,城市水环境质量达标率为100%。 | 2 | 市生态环境局 | |
建成区范围内无黑臭水体。 | 2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 | 2 | 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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