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21-77588 | 统一登记号 | HYCR—2021—01010 | 文号 | 衡政办发〔2021〕14号 |
公布时间 | 2021-08-04 | 来源 |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有效期 | 2026-07-29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衡阳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
为深化我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根据《湖南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0〕2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对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补短板、强弱项、抓重点、求实效,切实解决“四好农村路”工作中管好、护好的短板问题,压实各级政府及部门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加快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推动农村交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我市高质量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提供支撑。
(二)工作目标。
——明职责,构建责任体系。切实落实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市县各级相关部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职责,建立健全政府统筹、行业指导、部门联动、县乡落实、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
——抓重点,强化资金保障。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渠道,按要求使用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创新资金筹措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加大对农村公路养护的支持力度。
——强弱项,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完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监督考核机制,推进农村公路路长制,推进养护市场化改革,加强路政管理,建立全市农村公路智能化养护综合管理体系,全面提高农村公路治理能力。
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农村公路路长制基本建立,形成财政投入职责明确、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交通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经常性养护率县道达到100%、乡道不低于91%、村道不低82%;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农村公路绿化率不低于88%,爱路护路相关要求100%列入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建制村村道管理议事机制逐步形成。
到2035年,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在“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基础上,实现“美丽农村路”。
二、政策举措
(一)完善管理养护体制。
1.市“四好农村路”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对县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牵头拟订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政策,完善支持政策和养护资金补助机制,督促各项任务落实,加强养护管理机构能力建设指导。市财政局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市级补助资金统筹,加大资金投入,并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指导监督和调度任务的落实、支持政策和养护补助资金的执行等事务性工作。各相关部门要落实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工作推进,确保责任落实。
2.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履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主体责任。负责深化县级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机制改革,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绩效管理,制订相关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履职责任清单,明确相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居民)委员会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方面的具体职责,督促乡、村两级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保障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投入,在省、市补助资金的基础上,负责筹集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不足部分,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加大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履职能力建设;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3.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乡、村道管理养护工作。探索成立乡镇公路管养新模式。确定专职工作人员,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道管理养护工作。切实发挥好各方特别是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使农民群众真正成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参与者、监督者和受益者。继续鼓励各地通过一事一议、以工代赈等方式吸纳农民群众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健全群众爱路护路的乡规民约、村规民约,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农村公路治理体系。鼓励采用以奖代补等方式,推广将日常养护与应急抢通捆绑实施并交由农民承包;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自主筹资筹劳参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积极吸收就业困难群众参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为就业困难群众提供就业机会。
(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1.完善监督考核激励机制。“以考明责、以评促养”,推动农村公路管养常态化、长效化。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抓总、市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具体负责,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制度,完善对县级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评价机制,全面加强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管理;按照实施真抓实干激励措施要求,将农村公路路况、养护工程比例、养护资金投入、机构能力建设等作为农村公路养护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并建立将考核结果与市级养护补助资金挂钩的分配机制;对工作推进情况良好的,给予激励或增量补助,对工作推进情况较差的,实行约谈、责令整改、扣减补助等措施,奖优罚劣。县级交通、公路管理部门要建立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清单,按年组织实施,并向省、市交通运输部门和公路机构报备。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列入年度绩效管理范围,建立考评结果等级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资金挂钩的分配机制。
2.实施农村公路“路长制”。全面做好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工作。全面落实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大力推进“路长制”,建立覆盖县、乡、村道的“路长制”组织体系,压实各级人民政府责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运作高效”的工作格局。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公路路长制体系,在各路段显著位置设置“路长制”公示牌。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路长,县级领导任所联系的乡镇(街道)范围内的县道路长,乡镇(街道)、村(居委会)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乡、村两级公路路长。县级公路管养机构具体承担“路长制”运行的日常工作,落实专职工作人员和经费,县级定岗2-3人、乡级定岗不少于1人。要加强对“路长制”运行机构的管理和调度,建立健全总路长办公会议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路长制”监管和社会公众举报、投诉、反映问题的互联网平台。用好县、乡、村三级路政管理和养护管理两支队伍,确保管理养护责任有效落实。
3.提升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树立科学养护理念,防治农村公路病害,提升整体服务水平。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路况评定,市级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农村公路路况进行实地检评,县级每年对全域农村公路路况进行整体评定,且实地核查比例县道不低于年报里程的50%,乡村道不低于年报里程的20%。推行群众性养护与专业化养护相结合的养护体系,市级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或巡查,县级每季度组织一次检查或巡查,乡级每月组织一次检查或巡查,村级落实群众性养护“四个一”(即一个工作制度、一名专门人员、一本养护手册、一套简易工具)和“两个机制”(即落实路面接裂缝及时修补和路况管理两个工作机制),坚持每天上路养护。设立农村公路养护公益性岗位,吸纳沿途就业困难群众从事农村公路养护工作。合理安排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落实年均农村公路路面大中修理里程不低于年报里程的5%比例,其中修复性养护不低于年报里程的2%,预防性养护不低于年报里程的3%。鼓励实行“建养一体化”模式,加强农村公路全寿命周期质量管理。鼓励适宜位置增设服务设施,拓展路域旅游服务功能。结合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全域覆盖工作、美丽乡村建设,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加强养护质量管理,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措施,落实质量保证体系,实现路与自然环境和谐统一。
4.加强安全应急管理。健全农村公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自然灾害和各种突发事件情况下的应急抢险预案,加大人员和设备投入,做好抢险资金、机具、物资的储备工作,鼓励各县市区购买农村公路灾毁险,提高抗灾能力。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农村公路安全责任主体,要有效预防辖区内农村公路安全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农村公路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乡镇(街道)根据乡、村道管养范围,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及桥梁隐患排查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安全生产制度,定期对管养范围进行隐患排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特别是汛期和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时,对危险路段、危桥、临水、临崖等容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路段实时监控,设立警示标志和安全设施,确保辖区路段安全畅通,乡村道路因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乡镇(街道)负责。村级要进一步强化安全宣传工作,采用拉安全横幅、张贴安全标语、利用村广播宣传、短信提醒等方式,不断增强村民的安全意识,加强对重点路段的巡查养护,确保农村公路安全、畅通。
5.推进养护市场化改革。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逐步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专群结合的养护生产组织模式,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提升养护专业化、机械化水平。鼓励将干线公路建设养护与农村公路捆绑招标,支持养护企业跨区域参与市场竞争;鼓励通过签订长期养护合同、招投标约定等方式,引导专业养护企业加大投入。对县道养护及乡、村道大中修推行专业化养护模式,按照公路养护工程的有关规定,由养护企业进行市场竞争参与养护;乡、村道小修及日常保养推行群众性养护模式,由乡镇根据辖区情况,择优委托承包人实施,也可通过分段分片承包、定额包干的方式吸纳沿线就业困难群众参与,通过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公益岗位等方式,为就业困难群众提供就业机会。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市场监管,着力建立以质量为核心的信用评价机制,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市交通运输局要逐步建立全市农村公路建设、养护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评价制度。
6.强化路域环境治理。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交通环境。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管理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建立健全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县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作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重要内容,县级交通部门要制定健全农村公路路政工作制度,加强巡查执法,与农村公路养护采取联动机制,完善农村公路路政考核评价机制。要在农村公路重要出入口及节点位置科学合理设置不停车超限检测设备,强化农村公路治超执法,彻底整治农村公路超限超载顽疾。开展交通运输与公安联合执法,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破坏、损坏农村公路设施设备的行为。
7.加快农村公路信息化建设。配合省级农村公路智能化养护综合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基础数据库管理,通过信息化手段规范农村公路管理业务流程,推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化、智慧化、精准化、高效化,大力提升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利用GIS、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按照市县试点示范引领联网成片的建设思路,配合省级逐步构建涵盖省、市、县、乡、村五级,融入“上下联通、因地制宜、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全省农村公路智能化养护综合管理体系。
(三)强化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加大投入力度,确保财政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各级财政、交通运输部门及公路机构要积极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措、监管和使用工作,细化实化资金政策措施。
1.落实养护工程资金。合理使用省下达我市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替代原公路养路费部分用于普通公路养护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80%,且不得用于公路新建,不得列支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经费等其他支出。省下达我市的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补助资金(即省级补助资金与切块到市县部分之和)应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优先用于农村公路路面大中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农村公路实际情况补足养护工程资金缺口并纳入财政预算。
2.落实日常养护资金。农村公路养护属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养护资金投入严格执行省规定的“1053”标准(县道每年每公里10000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000元)。除省级下拨的20%资金外,市、县两级财政按市级不低于20%、县级60%的分摊比例列入二级公共财政预算。市、县二级分摊比例实行与养护成本变化、各级自有财力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调整年限不超过五年。
3.拓宽投融资渠道。要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采取资金补助、先养后补、以奖代补、无偿提供料场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将农村公路发展纳入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和一定时期的养护进行捆绑招标,将农村公路与产业、园区、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购买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方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开展农村公路灾毁保险。
4.强化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财政、交通部门要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实施公共财政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按规定对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提升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村务监督委员会要将村道养护资金使用和养护质量等情况纳入监督范围。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本地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因地制宜,持续推动深化改革进程,确保改革成效。
(二)强化制度保障。县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措施,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清理并提请有权机关及时修订,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同步积极部署落实,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务实、有序、高效推进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
(三)加强督导激励。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绩效管理。要完善奖惩机制,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实施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对落实不力的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要配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为改革创造有利的工作和舆论环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应对预案,及时化解矛盾。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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