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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312312345/2023-73845 统一登记号 HYCR—2023—01008 文号 衡政办发〔2023〕16号
公布时间 2023-08-24 来源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衡阳警备区司令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为加强全市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20〕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理清思路,压实责任,健全机制,夯实基础,强化保障,大力提升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水平,努力打造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衡阳范本"。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压紧压实各级人民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在自然保护地建设、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坚持依法规范。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和机制,规范执法与审批,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兼顾自然保护和资源利用、生态保护与生态惠民,让保护与发展、生态与产业融合统一。

坚持协同推进。强化工作联动,构建属地管理、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无缝对接的工作机制,形成协同推进的合力。

(三)总的目标

通过3至5年的努力,建立完善成熟的自然保护地监管责任体系、制度体系和保障体系,形成清晰、规范、高效的监管体制机制,显著提高自然保护地治理水平和效能,奋力打造全省自然保护地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区。

二、健全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责任体系

(四)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地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至少每半年研究一次自然保护地工作,做到重大工作亲自部署,重点问题亲自研究,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政府其他有关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工作责任。

(五)强化职能部门监督管理责任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职责,抓好本行业领域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在自然保护地的全面落实。

林业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职责,负责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主要监督内容包括:自然保护地设立与调整,总规编制、审核申报与实施,管理制度建设与管理机构履责,参与编制自然保护地生态旅游、景点、旅游线路等特许经营活动的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违规违法问题整改,林业生物多样性保护,林业生态保护修复与国土绿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依法查办自然保护地内涉及林业行政案件。

生态环境部门:履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负责组织和协调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日常监督。主要监督内容包括:自然保护地相关规划中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对相关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隐患排查,自然保护地内生态环境保护状况与涉及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整改情况;依法查办自然保护地内涉及生态环境违法案件。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评价、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统筹自然保护地重大项目和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牵头建立和实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依法查办自然保护地内涉及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行政案件。

水利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地内河道综合治理、水资源保护和水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开展自然保护地水土流失治理;依法查办自然保护地内涉及水利行政案件。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地内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天然水域禁捕,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监督管理服务工作,协助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加强自然保护地内种植、养殖监督指导。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地内公路、水路设施规划建设与运输的监督管理,改善自然保护地交通环境,处理水上交通设施污染事故。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地内各类项目的立项审核和项目申报工作,统筹推动自然保护地内涉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问题的整改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地建设保护管理的资金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地内治安管理和涉刑案件查处。

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依法履行相应责任。各部门加强协调配合,推行有关自然保护地的政务信息与专业技术跨部门实时共享共用,提升部门协同联动能力。

(六)强化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直接管理责任

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要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做好生态保护、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特许经营、社会参与和科研宣传等日常工作。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地日常监测巡护,动态掌握情况,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破坏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及时将问题线索报告或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地宣传教育与科普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开展科研工作;负责对自然保护地内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居民)委员会履行自然保护地工作职责情况提出考评建议,协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调度、考核辖区内村级林长制"一长四员"。对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地,各县级行政区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关管理职责。

三、推进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各项重点措施落实

(七)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地人为活动分区管控

根据各类自然保护地功能定位,实行分区差别化管控。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核心保护区除国家特殊战略需要的有关活动外,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限制人为活动,自然公园原则上按一般控制区管理。在自然保护地内开展活动的,须经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同意;修筑设施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审核、审批、备案。各自然保护地要依据功能分区有关规定,全面严格执行人为活动禁止清单和准入清单,不得打折扣、搞变通,也不得层层加码。

(八)依法规范管理自然保护地建设行为的审批

自然保护地内实施项目建设,必须遵循"先批后建、未批不建、批建相符"的原则。实施前应向林业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报告,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行政审批、核准、备案等手续。在依法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审查、审批手续后,方可推进项目建设后续工作。根据自然保护地的类别、级别和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的影响程度,严格按照上级有关分类分级管理具体规定予以审批。自然保护地内农村村民住房建设及其它必要生产生活设施修缮,不得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规模,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现场核查通过后,再依法予以审批。

(九)开展常态化网格化现代化巡护监测

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协调属地乡镇(街道),根据辖区内保护目标、保护对象划分网格和重点巡护点位,设计巡护路线,确定巡护内容,建立巡护管理数据库和巡护制度;要依托林长制责任体系和现代化监测体系,提高巡护监测的协同性和高效性,确保巡护监测不留死角。强化巡护监测成果运用,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制止,并按"属地管理和条块结合"的原则,分门别类报告或移交属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应及时受理,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十)抓好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隐患问题风险排查整改

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制定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隐患问题风险自查整改计划,坚决消除问题"存量",遏止问题"增量",减少问题"重复量"。按照"市级统筹、县级落实、分类推进、按标整改"的原则,建立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核点位、定清单,县级政府定方案、抓协同,职能部门抓整改、抓落实,市级政府抓督导、抓统筹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机制,做到按时整改、全面整改、彻底整改。严格执行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的系列规定,健全整改销号落实机制,确保问题消除、生态修复、群众满意。

(十一)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合理划分执法边界。林业部门:负责对自然保护地内的林业监督执法,查处违反《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自然保护地内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重点查处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等造成生态破坏行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强化对生态保护红线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自然保护地内违反《土地管理法》等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行为;水利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打击自然保护地内河道采砂活动,查处违反《水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地内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水域鱼类资源与渔业水域环境保护、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的监督查处。

积极探索自然保护地与自然资源综合执法模式,按权限行使对自然保护地内破坏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完善分级执法机制。市直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全市自然保护地执法,指导、协调、督查县市区执法工作;县市区统筹自然保护地执法工作,切实提高执法效能。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积极推行林业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公安、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及乡镇综合执法队等多部门合作联动执法,因地制宜开展联合执法或协同执法,形成统一高效的执法局面。

全面强化执法监督。开展自然保护地常规监督、专项检查、重点督办,并接受环保督察、自然资源督察、森林督查和巡视巡察等监督;建立执法监督公共信息平台,健全线索举报奖惩制度,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执法监督体系,全面接受监督。

(十二)科学实施生态修复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推进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建立由多部门参与的生态修复协调机制;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自然恢复、系统治理、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编制生态修复规划并精心实施;生态修复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可作为实施标准和验收评估依据,修复成效应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专业评估,连续三年评估达标即可判定为修复成功。

四、夯实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基础

(十三)适时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编制应遵循生态优先、保护第一,合理分区、科学利用,发展传承、协调发展的原则。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完成后,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须统筹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要求,适时组织编制辖区内各自然保护地总体规划。

(十四)探索建立切合实际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要建立健全多元化、市场化的,且与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与财力相匹配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发挥政府开展生态保护补偿主导作用。将划入自然保护地的商品林调入生态公益林,将湿地纳入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推进自然保护地科学利用。对划入自然保护地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属资源,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租赁、置换、赎买、合作等方式维护产权人权益,设立生态管护岗位并优先安排原住居民;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构建多元化补偿机制,健全自然保护地社会捐赠制度;在一般控制区内适当开展生态体验旅游、森林康养等活动,扶持和规范原住居民从事人地和谐的生态产业,促进转产增收。

(十五)稳步推进勘界立标和确权登记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专业队伍,按照上级统一规定编制矢量数据,并在生态保护红线衔接段、重要地段、重要部位设立界桩和标识牌。

严格落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要求,每个自然保护地作为独立的登记单元进行确权登记。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跨县市区的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除国、省、市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地的统一确权登记。

(十六)大力提升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

积极稳妥实施自然保护地分级管理,要试点先行、有序推进,成熟一个、改革一个、平稳过渡、无缝对接,落实设备、设施与工作经费。加大自然保护地专业技术人才和执法力量配备力度,确保管理机构人才规模质量与其职责使命相匹配。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要制定管理制度,编制辖区风险隐患台账和应急预案,加强野外保护站点、巡护路网、监测监控、应急救灾、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疫源疫病防控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自然保育、巡护和监测的信息化、智能化。

五、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组织协调

市县要建立自然保护地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组织协调自然保护地工作,研究解决自然保护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事项,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跨县市区的自然保护地重大问题和难点事项,由市级协调机制研究解决。

(十八)加强宣传引导

针对不同群体需求和特点,综合运用各种宣传工具,开展形式多样的自然保护地宣传引导工作。

(十九)加强技术支撑

运用信息化手段和现代化设备,建立自然保护地大数据平台和"天空地一体化"监测体系,提升智慧监测能力;加强自然保护地产学研融合,建立技术交流合作机制。

(二十)加强经费保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须将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地保护建设、监督管理、生态保护补偿及管理机构运行、业务开展所需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在项目与资金安排上予以重点倾斜,切实加大经费投入。

(二十一)加强督查考核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适时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专项督查,配套建立警示约谈、挂牌督办制度;每年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工作专项考核,将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居民)委员会的考评建议作为重要参考;把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综合评价、任中与离任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和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二十二)加强责任追究

要建立健全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问责追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履职不到位、问题突出、整改不力的按相关规定问责追责;要加大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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