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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312312345/2023-86974 统一登记号 HYCR—2023—01015 文号 衡政办发〔2023〕25号
公布时间 2023-12-12 来源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衡阳警备区司令部

衡政办发〔2023〕25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3年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已经衡阳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


 

 

1.总则.......................................................................................... 5

1.1 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 适用范围................................................................................ 5

1.4 预案体系................................................................................ 5

1.5 工作原则................................................................................ 6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7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7

2.2 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8

2.3 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 8

3.应急准备....................................................................................... 8

3.1 修订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8

3.2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9

3.3 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9

4.监测与预警.................................................................................. 9

4.1 监测与预报............................................................................ 9

4.2 预警分级.............................................................................. 10

4.3 预警会商.............................................................................. 11

4.4 预警发布.............................................................................. 11

4.5 信息报告.............................................................................. 12

4.6 预警变更.............................................................................. 12

4.7 预警解除.............................................................................. 13

5.应急响应..................................................................................... 13

5.1 响应分级及启动.................................................................. 13

5.2 Ⅲ级响应措施....................................................................... 14

5.3 Ⅱ级响应措施....................................................................... 17

5.4 Ⅰ级响应措施....................................................................... 18

5.5 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20

6.区域应急联动............................................................................ 20

7.总结评估..................................................................................... 20

8.应急保障..................................................................................... 21

8.1 人力资源保障...................................................................... 21

8.2 资金保障.............................................................................. 21

8.3 科技保障.............................................................................. 22

8.4 通信与信息保障.................................................................. 22

8.5 责任与奖惩.......................................................................... 22

9.预案管理..................................................................................... 23

9.1 预案宣传.............................................................................. 23

9.2 预案培训.............................................................................. 23

9.3 预案管理.............................................................................. 23

10.预案实施.................................................................................. 24

附件1......................................................................................... 25

附件2................................................................................... 26

附件3................................................................................... 27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统筹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保护公众健康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衡阳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的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国家出台相应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国家标准。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衡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其下级预案包括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企事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分析研判,实行定期会商,科学预警。积极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响程度。

(3)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完善全市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市直机关相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职责分工,各单位依职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相关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人民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意识,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在衡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下设立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班(以下简称"专班")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班架构图见附件1)。

组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  员: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南衡阳松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组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见附件3)

市专班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组建监测预警组、重污染天气应对组、督导检查组、宣传报道组,指导和检查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上述机构相关职责见附件3)

2.2 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修订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组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制定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按照预警信息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做好预案实施的总结评估工作。

2.3 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

市专班办公室组建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参与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形成专家会商结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与对策建议。专家组应涵盖气象、环境监测、大气科学及污染防治等领域。

3.应急准备

3.1 修订应急减排项目清单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相关要求明确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标准及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意见。各县(市)区应按照重污染天气减排比例要求,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清单须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排放源的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原则上所有涉气企业均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每年9月底前,各县(市)区应完成年度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持续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将修订的应急减排清单报市专班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3.2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以衡阳市为单位核算减排基数,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和应急减排基数,通过实施协同减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重污染天气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期间强制性减排措施污染物应急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减排清单可根据本地污染物排放构成适当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

3.3 指导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和"公示牌",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示牌应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

4.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与预报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负责完善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湖南省衡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气象局联合开展本市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报,严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及有关规定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预报工作。

4.2 预警分级

4.2.1 城市预警

以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污染天气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污染程度等因素,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城区日均AQI>200或预测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城区日均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 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城区日均AQI>200持续72小时且预测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当预测未来24小时出现PM10均值浓度>150μg/m3、PM2.5均值浓度>75μg/m3或臭氧(O3)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160μg/m3,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应加强公众健康防护信息提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应急减排项目清单采取临时管控措施。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污染天气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监测AQI>150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

4.2.2 省级区域联动预警

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包括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衡阳市、岳阳市、常德市、益阳市、娄底市的行政区域。

市专班办公室收到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的区域联动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信息时,应及时通知所有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启动相应级别或更高级别的预警响应。

4.3 预警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预测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当及时发起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湖南省衡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气象局及时将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气象条件及预测预报结果提供给会商会议,由市生态环境局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班提出预警建议。区域联动预警和市级预警响应期间应增加会商频次,必要时请市专班组长、副组长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参与会商。

4.4 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环境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各级重污染应急组织机构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

区域联动预警由市专班副组长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由市专班组长批准后发布,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由市专班副组长批准后发布。

预警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预警信息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会同湖南省衡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通过衡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责任人发送,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定期收集和更新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责任人名单并提供给市气象局,由市气象局将名单入库至衡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短信,同时通过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新闻媒介发布。

4.5 信息报告

区域联动预警或市级预警发布后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通过电子公文、电报、传真、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总值班室、市专班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4.6 预警变更

在预警有效期内,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气象局、湖南省衡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班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建议。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升级管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

预警变更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4.7 预警解除

湖南省衡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气象局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班批准后发布。

预警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5.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及启动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区域联动预警或市级预警发布后,市专班各成员单位、县(市)人民政府或其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相应级别或更高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并采取相应措施。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具体、有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并抓好落实。

5.2 Ⅲ级响应措施

各县(市)区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III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有计划地实施对应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当地政府应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水泥行业实施常态化错峰生产;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精准实施黄色预警级别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对应预警级别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渣土运输等,矿山、砂石料厂、石材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等保洁频次。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级别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涉大宗物料运输单位应制定详细交通运输源头管控方案并配备有关硬件监管设施。移动源除明确停驶方案外,还应严格执行源头管控有关要求,包括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监管和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的使用情况排查、开展油品检测、抽查机动车销售企业环保达标情况,以及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户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等。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④其他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严格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力度和频次,禁止露天烧烤,按照市政府公告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减少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待机能耗;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推广使用节能照明灯具,尽可能减少照明数量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等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④倡导未纳入应急管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污染工序生产,主动减排,可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污染工序的生产时间,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3)健康防护指引

①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④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室外课程及户外活动。

⑤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的知识宣传与咨询;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⑥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组织专家解读预警信息和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公众健康防护知识,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到应对工作中。

5.3 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城市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市专班办公室督促指导各县(市)区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气象局、湖南省衡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增加重污染天气下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预警会商频次、监测预警工作,必要时请专家组参加,会同县(市)区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3)市专班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效果,及时补充完善应对措施。

(4)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超低排放机组优先发电。

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移动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城市主城区、县(市)城区内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2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③施工工地按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5)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6)健康防护指引

①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③医疗机构增设呼吸类等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

5.4 Ⅰ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城市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市专班派出现场工作组和技术力量,赴县(市)区督促指导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与相邻市(州)进行协调沟通,采取相关应急联动措施。

(2)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移动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经专班同意,可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重点区域城区过境柴油货车绕行疏导,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单壳化学品船、600吨载重以上的单壳油船停驶。

③施工工地按照扬尘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3)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建议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②倡导过境的柴油货车绕行,避开主城区行驶。

(4)健康防护指引

①中小学、幼儿园临时停课。

②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③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停止或减少室外作业,并加强防护。

④根据空气质量监测中主要污染物种类,针对性开展主要污染物健康危害的监测,包括人体内暴露水平以及生物效应指标等。

5.5 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针对性。

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6.区域应急联动

加强与周边市(州)的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专班办公室密切与周边市(州)、衡阳市县(市)区的沟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区域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积极参与区域联合预警会商;收到生态环境部门或区域预报中心的区域联动预警提示信息后,及时通报并督促相关县(市)区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各县(市)区要将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要求纳入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区域联动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地预案,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按要求升级或解除预警,并将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报市专班办公室。

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7.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预警解除后1个工作日内,相关县(市)区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调度表报至市专班办公室;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相关县(市)区要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专班办公室,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应急响应启动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污染物应急减排比例等,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监测达到预警启动条件而未启动预警的县(市)区也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书面报告。

区域联动预警解除后,市专班办公室视情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总结评估,并报市专班。

8.应急保障

8.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等应急队伍建设,市专班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湖南省衡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8.2 资金保障

市县财政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需要合理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8.3 科技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湖南省衡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加强合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充分利用大气复合观测站、组分站、激光雷达等监测手段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报的准确度。

8.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8.5 责任与奖惩

市专班办公室负责对有关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和各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

市专班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导致影响我市重污染天气相关目标完成的部门及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未按要求执行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对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予以追究法律责任。绩效分级为非最低等级的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降级处理。

9.预案管理

9.1 预案宣传

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的宣传。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

9.2 预案培训

县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市专班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应围绕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开展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围绕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开展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演练,及时总结评估,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9.3 预案管理

市专班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国家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市人民政府印发。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全市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编制、修订、发布等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制(修)定并发布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上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备案。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作为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具有动态变化的特性,市生态环境局应于每年9月底前完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编制、修订、发布等工作,各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市直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有关要求,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根据本预案修订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10.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2019年原衡阳市政府印发的《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衡政办发〔2019〕10号)同时废止。


附件:1.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班架构图

2.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3.衡阳市生态环境应急专班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

工作职责分工表

附件1

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班组织架构图



附件2  

衡阳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流程图

附件3  

衡阳市生态环境应急专班各成员单位重污染

天气应对工作职责分工表

序号

组织机构

职责

1

专班

市专班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调整和终止;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和督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向省生态环境厅、市人民政府报告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度情况;负责应急预案响应情况总结及评估。

2

市专班

办公室

负责市专班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市专班的批示和部署;督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组织重污染天气态势研判、会商,协调监测、预警等信息发布,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组织建立和运行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预警响应平台;承担市专班交办的其他工作。

3

监测预警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及湖南省衡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等组成,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负责制订全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方案,由湖南省衡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合市气象科技服务中心实施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并由湖南省衡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向市生态环境局提供重污染天气环境空气监测、预测预报数据信息。由市气象局组织开展气象监测并提供气象数据信息。具体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牵头,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班办公室统一调度。

4

重污染天气应对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市气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及有关科研机构和单位的专家等组成,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评估,制定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5

专班

督导检查组

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等组成,负责对各相关单位及各县(市)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响应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组织开展响应效果评估以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6

宣传报道组

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教育局、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等部门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健康防护的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情正面引导等。

7

市发改委

负责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组织相关企业编制和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协调预警或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负责对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落实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保障预案情况开展督查和检查。

8

市科技局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处置科技支撑工作;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储备,加快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转化。

9

市教育局

负责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措施,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停课、停操应急措施。

10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根据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要求,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制订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水泥行业错峰生产计划;负责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特护期水泥行业错峰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检查;负责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做好通讯保障,确保通过通讯渠道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相关信息。

11

市公安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下,加大对城市规划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查处力度,落实禁行区内重型货车限行的监管,维护社会治安。

12

市财政局

负责保障市级空气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13

市生态环境局

负责市专班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的监测与评估,会同市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指导、制订并督促落实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限产、限排、停产方案;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落实大气工业源重污染天气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实施应急减排清单式管理,落实污染物减排措施,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主管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和施工工地工程机械管控的监督检查。

14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重污染天气下,加强对已进入施工监管的建筑施工场地的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的监管;落实混凝土搅拌站和与所监管工地相关联的沥青搅拌站停产、限产措施。

15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实施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能力等应急保障措施,加强对交通类施工工地的作业监督管理。

16

市农业农村局

负责秸秆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指导秸秆露天禁烧工作。

17

市商务局

负责加强落实重污染天气加油站、成品油气库的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

18

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负责指导、协调媒体开展重污染天气防护科普,以及公众健康防护知识的宣传工作;负责组织、督导媒体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及相关信息。负责指导、督促和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广播电视媒体开展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

19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防护和医疗救治,开展涉及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相关知识宣传。

20

市应急管理局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做好监管范围内重点污染企业停产、限产时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市公安局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实施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措施。

21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成品煤质量监管工作;督促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县(市)区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对油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

22

市气象局

配合建立大气污染监测预警联动工作机制;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研判,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区域与等级会商,督导县(市)区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预警;组织、指导各县(市)区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3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下,落实渣土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负责督促落实增加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措施;负责督促餐饮油烟、露天烧烤等油烟污染控制措施实施。

2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湖南衡阳松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负责编制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做好本辖区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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