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12312345/2025-05675 统一登记号 HYCR—2025—01001 文号 衡政办发〔2025〕4号
公布时间 2025-03-28 来源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有效期 2030-03-25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衡阳警备区司令部

衡政办发〔2025〕4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5日



衡阳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湘自资规〔202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城区(不含南岳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领导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城区政府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市财政局负责集体土地征收资金的统筹和管理;市审计局负责对集体土地征收的审计监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能配合。


第二章  集体土地征收计划编制与任务下达


第四条 年度集体土地征收计划编制。每年年底,城区政府及相关单位提出下一年度集体土地征收计划,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编制集体土地征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 集体土地征收计划修订。在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年度集体土地征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集体土地征收任务下达。市政府依据集体土地征收计划,向城区政府下达具体的征收任务。


第三章 集体土地征收实施


第七条 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另附范围图并张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 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城区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征收项目范围内的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相关工作;由城区政府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绘,并出具征收测绘报告。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应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采取摄影、摄像、公证等方式证明公开内容、时间、地点、期限符合法定要求。

单栋房屋测绘面积相对误差绝对值超过3%的,测绘单位自误差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承接政府项目测绘业务,并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未发证房屋的合法性认定,由城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城区政府依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结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组织相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补偿方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人的补偿金额、安置方式等内容),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审核后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第十条 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城区政府应当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征求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并采取摄影、摄像、公证等方式证明公告内容、时间、地点、期限符合法定要求。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其他与土地征收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申请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听证;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补偿登记。

第十一条 征收资金测算。城区政府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并征求意见后,拟订征收费用概算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后出具《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费用报告》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与城区政府之间的征收费用结算,按照"据实核算、超支不补、结余自留"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资金保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设立征收资金共管账户,根据征收工作进度拨付征收费用。市财政局针对征收费用提出资金筹措安排方案报市政府审批,按照"一次报批、分次拨付"的原则,及时筹措拨付。

第十三条 签订征收协议。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城区政府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房屋、青苗、附属设施等所有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城区政府按签订协议点对点支付补偿费用。

第十四条 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城区政府负责将《征收土地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和村(社区)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张贴,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应当载明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权属、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公示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收人的具体补偿金额。

第十五条 征收完成公示。城区政府在其门户网站、土地征收项目现场对征收费用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净地验收。城区政府在完成集体土地征收达到净地标准(土地征收到位,红线内房屋、设施、低压线杆等拆除完毕,青苗清理、坟墓迁移、干塘、地表清理等工作完成)后,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净地验收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市财政局、城区政府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交地奖励。市政府对及时完成征收交付土地的城区政府实施奖励,奖励资金按征收费用总金额的5%计算。逾期交地的,每逾期1日扣减奖励资金总额的5%;逾期20日及以上仍未交地的,扣减全部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可用于征收工作相关经费支出。

办理不动产注销或变更登记。因征收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全部或部分消灭的,城区政府应当向所在区不动产登记分中心提交证件信息、嘱托文件及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据相关材料依法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应同步做好承包经营权合同变更等相应工作。


第四章  集体土地征收监督


第十九条 集体土地征收标准执行。城区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执行情况纳入征收工作监督检查范围。

第二十条 集体土地征收督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城区政府集体土地征收进展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逾期未交地项目由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督办。

第二十一条 集体土地征收检查审计。市财政局按"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对征收项目资金测算、使用等进行检查;市审计局负责征收项目审计,对检查、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二条 集体土地征收考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下达的征收任务完成情况对城区政府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城区政府的绩效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集体土地征收包含房屋拆迁等内容,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经费按征收补偿总费用的6%计提,其中包含不可预见费用。

第二十四条 集体土地征收涉访等问题由征收土地所属城区政府负责处理。

第二十五条 低、高压线杆及地下管线等工程类项目的搬迁由城区政府负责联系供电等相关部门实施,使用市财政出资的由市财政局评审。

第二十六条 城区政府为拆违控违责任主体,负责辖区违章建筑拆除。

第二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土地,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25日起实施。《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安置及资金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函〔2018〕8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及资金结算管理工作的通知》(衡政办函〔2021〕18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区集体土地征地拆迁资金结算方式的通知》(衡政办函〔2022〕51号)同时废止,市本级集体土地征收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衡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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