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25-20250647 | 统一登记号 | HYCR—2025—01002 | 文号 | 衡政办发〔2025〕6号 |
公布时间 | 2025-05-06 | 来源 |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有效期 | 2030-04-29 |
衡政办发〔2025〕6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对重点企业实行分级分类行政检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对重点企业实行分级分类行政检查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9日
关于对重点企业实行分级分类行政检查的
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决策部署,突出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切实减少对重点企业的检查次数,提升监管效率,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对我市重点企业实行分级分类行政检查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重点企业范围
衡阳市"四上"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房地产企业和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市统计局每年进行动态调整,审核确定后向市司法局提供。
二、分级分类方法
(一)信用评价。市发改委根据《湖南省社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湘发改财信规〔2024〕953号)的规定,依托省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共享的信用信息,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作为基础,结合行业信用评价和市场信用评价,对信用主体作出优、良、中、差的信用评价等次,形成清单报市司法局。
(二)信用风险分类。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国市监信发〔2022〕6号)等文件要求,每年度对市场经营主体按照信用风险低(A类)、信用风险一般(B类)、信用风险较高(C类)、信用风险高(D类)四类进行信用风险分类,形成清单报市司法局。
(三)综合评价等级。市司法局结合市发改委信用评价等次和市市场监管局信用风险分类等级,开展"信用+风险"综合评价。综合评价汇总信用评价等次和信用风险分类等级,采取就低评价的方式,形成涉企行政检查综合评价A、B、C、D四个等级,对应降频(企业自检+信用承诺)、维频、提频检查措施,形成清单及时反馈给各行政执法部门,作为分类实施差异化行政检查主要依据。综合评价具体方式如下:
信用评价等次 信用风险分类等级 | A类 低风险 | B类 一般风险 | C类 较高风险 | D类 高风险 |
优 | A | B | C | D |
良 | B | B | C | D |
中 | C | C | C | D |
差 | D | D | D | D |
三、工作步骤
(一)确定分级分类检查对象名单。市司法局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名单,会同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每年3月11日前确定分级分类检查对象名单。
(二)确定市场主体综合评价等级。市司法局每年3月15日前对检查对象开展"信用+风险"综合评价,汇总市发改委的信用评价等次和市市场监管局信用风险分类等级,形成A、B、C、D四个等级的综合评价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制定《衡阳市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对象清单》反馈给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综合评价等级动态管理。市司法局对企业综合评价等级进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市发改委的信用评价等次和市市场监管局信用风险分类等级变动情况,按照本方案明确的综合评价等级办法对企业综合评价等级进行动态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形成调整后的《衡阳市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对象清单》,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各行政执法部门。
(四)分级分类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除遇触发式行政检查、专项检查等特殊情形外,对检查对象按照规定实施降频(企业自检+信用承诺)、维频、提频等差异化监管措施,实现精准检查、科学减负。其中,对综合评价为A级的,采取"企业自检+信用承诺"的非现场检查模式,由企业开展自查,向行政执法部门提供自查报告、合法经营的信用承诺及相关材料,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一年内不实施主动检查,实现"无事不扰";对于综合评价为B级的,采取现场检查和"企业自检+信用承诺"的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模式,每年检查不超过两次;对于综合评价为C级的,实行重点关注,在每年检查两次的基础上适当提高检查频次;对于综合评价为D级的,实行严格监管,在每年检查两次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高检查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依法依规加大监管力度。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各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规定制定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时,要严格落实本方案对检查对象综合评价等级检查频次的要求,县(市、区)各行政执法部门每年3月20日前将重点企业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报市直主管部门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市直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全市数据进行汇总后,将企业自检标准、信用承诺要求、年度检查计划于每年3月25日前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政府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切实对企业做好指导服务。行政执法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对实施降频(企业自检+信用承诺)的,要提出明确的自检标准和要求,及时告知企业,预留合理的企业自检时间,全程做好指导服务工作,实现"无事不扰"与"精准服务"并重‌。要根据企业类型和行业特点制定标准化自检指南,对"四上"企业通过"一企一策"帮助梳理合规要点,明确自检标准,指导企业主动排查风险。
(三)严防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随意检查。涉企行政检查应优先采取非现场"无扰"检查方式。对于检查事项没有明确具体实施层级的,市直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根据属地监管原则,按照"一家企业对应一个层级的执法主体"的要求,明确本系统各层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的检查权限。同一行政检查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多项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对于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检查事项或对象实施的行政检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湖南省跨部门综合监管办法》规定的"应协同尽协同"原则,制定年度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合并开展联合检查。对于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主管部门也应根据本部门对企业的评价情况和本方案形成的综合评价等级情况适当调整检查频次,科学合理的开展检查,不得随意检查、任性检查。
(四)通过数字技术赋能行政检查精准高效。按照上级要求,2月28日起,全市各行政执法机关所有涉企行政检查应通过湖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平台开展扫码入企。5月31日起,各执法部门没有部属办案平台的,要统一使用全省一体化平台执法办案;有部属执法办案平台的,要将平台数据与全省一体化平台打通。
(五)严肃涉企检查工作纪律。行政执法人员在涉企行政检查中要严格遵守涉企行政检查工作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检查计划,对检查事项或检查对象,按规定的标准、频次、程序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切实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一方面将检查次数真正减下来,另一方面提高检查质效,真正监管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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