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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312312345/2019-28998 统一登记号 文号
公布时间 2019-11-18 来源 湖南省统计局 信息有效期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优化准入服务实施办法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二、 改革方式

    优化准入服务

  三、责任单位

    湖南省统计局

    牵头处室:省统计执法监督局,联系电话:0731-82214286

  四、 实施机关

    湖南省统计局

  五、优化准入服务实施办法

  湖南省统计局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优化准入服务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 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7〕19号)文件精神,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逐步推行网上业务办理模式。

  二、压缩审批时限

    按照国发〔2018〕35 号文件要求,将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的法定审批时限压缩三分之一,即从20个工作日压缩至13个工作日。

  三、精简审批材料

    1.审批机构能够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等材料的,不需申请机构提供;不能在线获取核验国内事业单位及国外企业营业执照等材料的,仍需提供相关材料。

    2.取消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中国家认可的外语类水平考试人员证书和用以证明申请机构有从事涉外调查管理能力的人员证书准入条件。

  四、公示审批信息

    在湖南统计信息网信息及省政府门户网的政务服务栏目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

  五、推进信息共享

    推进统计部门与省级各个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制定《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加强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

  六、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湖南省统计局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 号),为进一步完善对全省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办法。

  一、 监管依据

    1.《统计法》第49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请审批”。第32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52条“涉外统计调查资格应当依法报经批准。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第39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3.《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10条:“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资格认定”。第30条、31条、32条、33条的规定。

  二、监管方式

    统计部门将会省政府的有关部门,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涉外调查活动的监督,加大对非法从事涉外调查的查处力度。

    1. 统计执法检查。

    根据《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第30条、31条、32条、33条的规定,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并依法作出处理。

    2.投诉举报处理。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六条,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经调查属实后,应依法作出处理,并将查实情况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三、监管措施

  (一)以诚信管理为基础,实施诚信管理

    1.制定诚信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内容、界定、采集、管理等。对每个涉外调查机构建立诚信档案,对于基本信息、法人代表、地址、经营范围、处罚情况等数据要进行梳理、整合。

    2.结合涉外调查机构建立的诚信档案,对涉外调查机构进行评定分级,结果向社会公开。

    3.强化信用信息的运用,推进分类监管的信息化运作。将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纳入到信用信息平台中,进一步充实平台数据。充分运用信息数据,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时效。

  (二)以统计执法为手段,开展监督检查

    1.推广统计“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健全涉外调查机构名录库和执法检察人员名录库,采取“双随机”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水平。

    2.推行“双公示”制度。完善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和失信人员公示制度,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湖南统计信息网、中国统计信息网、信用湖南网等网页公示相关信息。

  (三)以信用信息为依据,实施联合惩戒

    1.梳理联合惩戒的信息和措施。依托信用信息平台,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加强部门协同监管,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建立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查处通报、案件抄送制度。

    2.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打破部门监管壁垒,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联动综合利用,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确保最大程度的实行威慑力度。

  (四)以多方参与为理念,实施社会监督

    1.涉外调查机构资格申请事项的审批结果进行信息公开。完善“双公示”公示制度,事中事后监管各个环节所有内容向全社会公开,方便接受监督,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作用。

    2.积极摸索第三方评估机制。在事中事后监管的过程中,通过统计专家库,随机抽取行业专家进行评估,并提供可观公正的信息,同时摸索建立信用评级,为今后分类管理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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