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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时间 2018-12-19 来源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信息有效期
住房公积金改革的金融化分歧在哪?
  (通讯员 陈勇)改革住房公积金转变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随着条例修订的一再延期而晚趟。业内同行交

流探讨认为,金融化分歧是阻碍这项改革进程的最大的障碍。

业内有两大主要观点:一条思路是坚持住房公积金仍为长期住房储金观念,并以此为基础赋予住房金融手段,以住房保障为目的,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另一条思路则是在继续做实并完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基础上,并行设计打造政策性住房银行,配合国家城镇化战略,吸引新市民广泛参与,以保障基本住房需求为目的的新住房制度。

分歧从何而来?

《住房学术茶座》微信群11月25日展开了学术探讨,祝镇辉简介了两大思路的分歧所在。持主流观点的同行认为:“住房公积金是个人劳动报酬以外的住房储金”(引自《住房公积金年鉴(2016)》第538页)。而第二条思路虽属少数观点,仍持住房公积金属于住房工资的观点不变。

溯本求源,我们只得去《条例》原文里寻求解惑。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正是这一规定,从资金来源上解释了不管是从个人缴存部分还是单位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都是属于职工的个人财产,是以强制储蓄方式归集集中存放使用,以国家信用为保证,由缴存职工以《条例》法规形式委托公积金中心管理和运作。也明确了住房公积金是以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方式使用,而不是以统筹方式使用。

那么认为住房公积金是社会统筹资金的理由从何而来呢?也许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使用方式可以窥见一二。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显然由住房公积金而衍生的增值收益,其中“两房”的补充资金等使用方式才是社会统筹使用。

否认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工资属性,延伸为社会保障资金,分歧岔点由此开始!正是这样颠覆住房公积金的法律原意的认识,使得住房公积金改革迷雾重重。或许只有住房公积金法律属性的根本变化,才能消除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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