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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312312345/2018-35457 统一登记号 HYCR-2018-27001 文号 衡规(2018)176号
公布时间 2018-10-24 来源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衡阳市城乡规划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衡规(201817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乡规划管理秩序,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平、公正,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

第二条  本《基准》适用于衡阳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域,市人民政府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需要划定的区域。

第三条 本《基准》所称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性质、违法方式、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裁量,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方式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和相似的违法行为,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一致。

(二)综合裁量原则。行使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虑违法事实、危害后果、改正措施落实情况等因素,做出相应程度的处罚决定。

(三)改正优先原则。对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强化监督改正,并视违法建设行为改正情况予以处罚,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

 第五条 裁量权限及程序。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制。

轻微违法行为:由经办人员负责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经分局分管领导审核,报分局局长审批裁量。

一般违法行为:由分局局长同意上报,经规划监察大队进行案件复核,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批裁量。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重大违法行为:由分局局长同意上报,规划监察大队进行案件复核,经法制审查后,由市局分管领导批准,报局长审定裁量。  
   第六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充分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各项救济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https://baike.baidu.com/item/%E7%94%B3%E8%BE%A9%E6%9D%83/14487155 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的损害,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 市法制部门通过行政复议对行政处罚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局机关纪委负责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备案审查,受理群众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投诉、举报,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

第二章违法行为的处罚

第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规定编制的行为。

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行政裁量基准:(1).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一)   轻微违法行为的情形

   1.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个人)在收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工通知书后,立即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积极配合整改或者自行实施拆除,符合规划技术准则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后果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基础工程并未形成实物工程量。

3.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规划核实测量建筑面积与规划许可建筑面积两者之间的面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

4、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红线位置,但未超出规定的偏差范围和许可规定的面积,同时符合行政技术准则相关要求,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相邻利害关系人利益的。

    5.其他轻微违法情形。

行政裁量基准:符合上述五种情形的,可以免于处罚。

(二)一般违法行为的情形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建设工程项目经核实符合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但建设工程处于正负零以下阶段的。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整改或局部拆除等措施,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

3.其他一般违法情形。

行政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属于第1类情况,处地下建设工程造价7%的罚款;属于第23类情况,处建设工程造价9%的罚款。

(三)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

1.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或者超过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的。

2.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

3.在已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擅自新(改、扩)建,或者利用建设项目擅自新(改、扩)建的。

4.存在建筑安全隐患、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或者导致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日照无法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的。

5.侵占现状以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6.其他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行政裁量基准: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7%的罚款;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并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可以从轻罚款。

第十条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

行政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可以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使用期限不拆除的行为。

行政裁量基准:责令十五日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含临时构筑物)3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未按照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配套设施的行为。

1.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地面停车位的。

2.未按照规划要求满足绿化面积的。

3.其他违反修建性详细规划的。

行政裁量基准:(1)责令限期改正,并符合规划条件及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要求。(2)确因特殊原因,而未按规划要求设置地面停车位,少建停车位在审批停车位数量10%以内,按该建设项目审批的规划方案设置的停车位建设面积工程总造价7%的标准处罚;少建停车位在审批停车位数量15%以内,按该建设项目审批的规划方案设置的停车位建设面积工程总造价8%的标准处罚;少建停车位在审批停车位数量20%以内,按该建设项目审批的规划方案设置的停车位建设面积工程总造价9%的标准处罚。(3)未按规划条件配置绿化面积的,绿地率少配置在3%以内,处该建设项目审批的绿化建设面积工程造价5%的标准处罚;绿地率少配置在5%以内,处该建设项目审批的绿化建设面积工程造价6%的标准处罚;绿地率少配置在10%以内,处该建设项目审批的绿化建设面积工程造价7%的标准处罚。(4)建设项目少建地面停车位在审批停车位数量20%以上,绿地率少配置在10%以上,限期整改到位,逾期不改正的,不得组织规划核实。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规划核实资料的行为。

行政裁量基准:责令限期补报,视情节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对案件复杂或违法行为特别严重的,给予行政处罚时,应当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组织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基准》所称违法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

第十六条  本《基准》所称没收实物,是指没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部分。

第十七条  本《基准》所称没收非法收入,是指没收的违法收入应当与应依法没收的实物价值相当。

第十八条 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4条之规定,建设工程造价主要按以下方式计算:

1.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按照违法建设行为发生时,该地段同类型、同性质的土地取得使用权费用计算。

2.建安工程费用

按照该工程在市住建局备案的施工合同计算。无工程建设合同的,参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标准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评估机构评估。

3.行政事业性费用

按衡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标准计算。

4.税金

以衡阳市税务部门核定的金额计算。    

第十九条  规划执法人员发现违法建设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下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违法建设当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设的,向县、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申请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第二十条  在违法建设查处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处置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其他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基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2014年公布的《衡阳市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同时废止。

                                

 

                           衡阳市城乡规划局

                               2018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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