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公告
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决定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对依法不需要或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零散税源户(有扣缴义务人的除外),在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照纳税人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2%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委托邮政代开增值税发票个人所得税预征率
纳税人向邮政网点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按开票金额(不含税)的1.2%预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以及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行业 |
核定征收率 |
工业 |
0.50% |
批发零售业 |
0.50% |
建筑业 |
1.6% |
饮食业 |
1.6% |
娱乐业 |
2% |
交通运输 |
1.20% |
其他行业 |
1.20% |
对于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暂核定为0;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上的,按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按季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定额标准换算为季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定期定额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2018年4号公告)附件中关于工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饮食业、娱乐业、交通运输业和其他行业核定征收率的规定同时失效。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