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8-35514 | 统一登记号 | HYCR—2018—01003 | 文号 | 衡政办发〔2018〕3号 |
公布时间 | 2018-04-20 | 来源 | 信息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衡阳市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1日
衡阳市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
路建设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交通在脱贫攻坚中的基础性作用,确保我市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如期实现,根据《湖南省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7〕65号)和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湘交农路〔2017〕2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实施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服务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实施交通精准扶贫,加快贫困地区交通发展,实现全市25户/100人以上的自然村(以下简称“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衡阳提供强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保护环境。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规划应根据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工作需要科学合理编制和实施。建设应当尽量利用老路,减少拆迁,节约土地,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切;应当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水利等基础设施,保护生态环境。
统一建设、确保进度。以市为单位,统一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以县为主体,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分片统一推进,加快项目实施,确保工程建设进度。
确保质量、确保安全。坚持“质量优先、安全第一”的导向,加强工程实施全过程质量管控,强化措施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加强监管、合力推进。加强对规划、计划、招投标、资金、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自然村水泥(沥青)路建设。
(三)建设目标
从2018年起至2019年,实施5181个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总里程4035公里,全市自然村实现“组组通”。
二、实施步骤
2018年,率先实施省级贫困县祁东县、其余非贫困县的贫困村和部分非贫困县的非贫困村的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2019年实施剩余非贫困县的非贫困村的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衡阳市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扶贫办、市国税局、市政府督查室、市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处为成员单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公路管理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公路局局长兼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实现项目顺利推进。
(二)严格执行规划。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级规划确定的规模、自然村点位、线路方案进行建设,不得随意调整。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实施需要调整计划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变更线路方案。
(三)科学确定标准。主要建设技术指标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交公路发〔2004〕372号)等规定,一般应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非重载交通的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25,基层必须满足强度和平整度的要求;采用沥青路面,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4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采用4.5米路基宽度或3.5米路面宽度时,每300米左右设置一个错车道(错车道路面有效长度一般应不小于10米,路面全幅宽度不小于6米)。路基顶面单点弯沉检测值应达到四级公路规范要求。对于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路段,在保障行车安全的前提下,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提出意见,经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可适当降低技术指标。应同步建设好路肩和排水设施,在陡坡、急弯、沿河、村庄和人群聚集地路段应因地制宜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和行车安全性。
(四)创新建设模式。全市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在省级统筹下,采取“市级组织、县负主责、乡村参与、统一建设”的模式。即:市交通部门负责编制上报计划、统一招标、集中管理省市奖补资金、督查考核等工作,组织推进全市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建项目公司、筹措整合资金、项目实施及验收等工作;乡镇、建制村负责调田调土、征地拆迁、路基建设、施工环境保障等工作。
(五)规范资金管理。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省级奖补资金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市公路管理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将省、市资金分别直接支付至施工单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足额筹集配套建设资金,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各级资金使用应接受当地审计、财政和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六)加强招投标管理。市公路管理局根据省规划规模,以平均造价统一进行招标,确定一家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无法确定的零星工程按实际发生量合理定价后由补充合同明确)。招标文件要明确项目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招标单价、结算方式、监管和检查验收等内容,招标单价严格核算,实行零利润控制。项目合同分总体框架协议和具体项目施工合同。总体框架协议由市公路管理局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明确工程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支付方式、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具体项目施工合同由县(市、区)项目公司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分包工程。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造价预算、施工保障等工作,确保每个项目高效优质推进。
为有效推动全市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统一项目建设标准,控制项目建设投资,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市公路管理局根据省规划规模和交通造价部门审查并经市交通运输局审定的费用标准,统一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交(竣)工检测单位进行招标,确定中标单位,招标单价严格核算,其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服务合同由市、县与中标单位共同签订。
(七)强化建设管理。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规模,组织各县(市、区)编制全市年度建设建议计划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加强统筹协调,重点加强项目招投标监管,强化项目管理,建设进度、质量的监督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抓好工程实施,加强项目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国省有关规定对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项目建设计划、建设资金来源和补助标准及数额、招标过程、施工过程管理、质量监督、交竣工验收、建设资金使用等实行“七公开”。
(八)确保质量安全。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省有关质量管理规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全面纳入交通项目建设质监范畴,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中的大桥、隧道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由市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其余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由各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所负责,确保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一次性交竣工验收合格率达100%,未受监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拨付建设资金。施工单位对项目的建设标准、进度、质量、安全等负责,建设管理单位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义务监督员作用,加强第三方检测,确保质量安全。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交工、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100%的比例进行验收,验收情况要同资金拨付进行挂钩。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九)合理简化程序。纳入省级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规划的项目(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项目除外)视同已批准立项并报同级发改部门备案。县(市、区)根据相关规定编制项目造价文件(含工程量清单)、结算和决算,并负责审核,经审核的项目造价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结算、决算金额作为项目结算依据。
(十)落实管养责任。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确定管养部门,落实管养责任人和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重大问题决策,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推进全市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配套资金,保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常工作经费、招标活动及抽检工作费用;市交通运输局代表市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全市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工作,编制上报和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监督管理项目招投标和建设资金拨付情况,组织项目交竣工验收工作,并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督促落实市领导小组各项工作安排;市公路管理局做好项目招投标、省市奖补配套资金的拨付以及施工具体业务技术指导等工作,督促检查各县(市、区)计划执行、工程进度和质量安全情况并及时进行调度,收集汇总建设情况、统计报表等;其余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充分支持全市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各县(市、区)要积极安排县级配套资金,优化施工环境,全力推进项目顺利建设。
(二)加强资金保障。建设资金来源以政府投入为主,主要由省级奖补资金、市人民政府配套资金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筹措整合资金组成。其中,省级奖补资金标准为:省级贫困县所辖村12万元/公里,非贫困县所辖贫困村10万元/公里,非贫困县所辖非贫困村8万元/公里;市人民政府配套补助资金标准为:省级贫困村2万元/公里,非贫困村1万元/公里;资金来源为:省交通目标管理考核奖励资金全部用于配套、贫困村补助金额纳入扶贫资金、不足部分市财政另行追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足额筹集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充分利用省政府新增债券政策支持,将2017-2020年农村公路建设债券额度全额用于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如仍有不足,可通过整合发改、财政、扶贫等部门涉农资金和融资、社会捐助等合法合规渠道筹措落实。
(三)严格目标考核。通自然村水泥(沥青)路建设纳入市对各县(市、区)脱贫攻坚考核和重点民生实事农村公路建设考核范围,按年度进行检查考核。考核主要内容为工程进度、建设标准、工程质量、配套设施、资金筹集、项目管理等六个方面。对工作不积极、推进不力,未按要求及时完成相关工作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领导小组将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考核扣分、暂停拨付资金等措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市将该县(市、区)的脱贫攻坚农村公路建设考核计0分,同时将该县(市、区)重点民生实事农村公路建设考核计0分。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有关规定,将施工、设计、监理、检测单位在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的从业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评价。
(四)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现实作用,突出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突出建设实效,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政策,支持项目建设,监督项目实施,确保干群一心、合力攻坚。
(五)强化责任查追。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通自然村水泥(沥青)路建设工作,严厉查处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倒查,强化巡查考核,对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工作领导不力、造成严重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以及对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工作不负责、不担当、监督乏力造成严重后果等问题,要严肃问责追究。
抄送:市委各部门,衡阳警备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1日印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衡阳市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1日 衡阳市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 路建设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交通在脱贫攻坚中的基础性作用,确保我市脱贫攻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如期实现,根据《湖南省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7〕65号)和湖南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湘交农路〔2017〕22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实施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服务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实施交通精准扶贫,加快贫困地区交通发展,实现全市25户/100人以上的自然村(以下简称“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衡阳提供强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保护环境。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规划应根据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工作需要科学合理编制和实施。建设应当尽量利用老路,减少拆迁,节约土地,避免大改大调、高填深切;应当保护基本农田,保护水利等基础设施,保护生态环境。 统一建设、确保进度。以市为单位,统一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以县为主体,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分片统一推进,加快项目实施,确保工程建设进度。 确保质量、确保安全。坚持“质量优先、安全第一”的导向,加强工程实施全过程质量管控,强化措施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加强监管、合力推进。加强对规划、计划、招投标、资金、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共同推进自然村水泥(沥青)路建设。 (三)建设目标 从2018年起至2019年,实施5181个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总里程4035公里,全市自然村实现“组组通”。 二、实施步骤 2018年,率先实施省级贫困县祁东县、其余非贫困县的贫困村和部分非贫困县的非贫困村的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2019年实施剩余非贫困县的非贫困村的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衡阳市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扶贫办、市国税局、市政府督查室、市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处为成员单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公路管理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公路局局长兼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配套资金落实,实现项目顺利推进。 (二)严格执行规划。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省级规划确定的规模、自然村点位、线路方案进行建设,不得随意调整。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实施需要调整计划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变更线路方案。 (三)科学确定标准。主要建设技术指标应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交公路发〔2004〕372号)等规定,一般应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非重载交通的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25,基层必须满足强度和平整度的要求;采用沥青路面,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4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采用4.5米路基宽度或3.5米路面宽度时,每300米左右设置一个错车道(错车道路面有效长度一般应不小于10米,路面全幅宽度不小于6米)。路基顶面单点弯沉检测值应达到四级公路规范要求。对于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路段,在保障行车安全的前提下,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提出意见,经市交通运输局批准,可适当降低技术指标。应同步建设好路肩和排水设施,在陡坡、急弯、沿河、村庄和人群聚集地路段应因地制宜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和行车安全性。 (四)创新建设模式。全市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在省级统筹下,采取“市级组织、县负主责、乡村参与、统一建设”的模式。即:市交通部门负责编制上报计划、统一招标、集中管理省市奖补资金、督查考核等工作,组织推进全市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为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组建项目公司、筹措整合资金、项目实施及验收等工作;乡镇、建制村负责调田调土、征地拆迁、路基建设、施工环境保障等工作。 (五)规范资金管理。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省级奖补资金只能用于工程直接费用。市公路管理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将省、市资金分别直接支付至施工单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足额筹集配套建设资金,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各级资金使用应接受当地审计、财政和上级部门监督检查。 (六)加强招投标管理。市公路管理局根据省规划规模,以平均造价统一进行招标,确定一家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无法确定的零星工程按实际发生量合理定价后由补充合同明确)。招标文件要明确项目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招标单价、结算方式、监管和检查验收等内容,招标单价严格核算,实行零利润控制。项目合同分总体框架协议和具体项目施工合同。总体框架协议由市公路管理局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明确工程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支付方式、双方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具体项目施工合同由县(市、区)项目公司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单位不得转包、分包工程。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造价预算、施工保障等工作,确保每个项目高效优质推进。 为有效推动全市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统一项目建设标准,控制项目建设投资,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市公路管理局根据省规划规模和交通造价部门审查并经市交通运输局审定的费用标准,统一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交(竣)工检测单位进行招标,确定中标单位,招标单价严格核算,其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服务合同由市、县与中标单位共同签订。 (七)强化建设管理。市交通运输局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下达的年度建设计划规模,组织各县(市、区)编制全市年度建设建议计划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加强统筹协调,重点加强项目招投标监管,强化项目管理,建设进度、质量的监督检查。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抓好工程实施,加强项目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单位严格按照国省有关规定对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项目建设计划、建设资金来源和补助标准及数额、招标过程、施工过程管理、质量监督、交竣工验收、建设资金使用等实行“七公开”。 (八)确保质量安全。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省有关质量管理规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全面纳入交通项目建设质监范畴,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中的大桥、隧道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由市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其余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由各县(市、区)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所负责,确保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一次性交竣工验收合格率达100%,未受监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拨付建设资金。施工单位对项目的建设标准、进度、质量、安全等负责,建设管理单位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充分发挥义务监督员作用,加强第三方检测,确保质量安全。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交工、竣工验收合并进行,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100%的比例进行验收,验收情况要同资金拨付进行挂钩。市交通运输局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九)合理简化程序。纳入省级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规划的项目(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项目除外)视同已批准立项并报同级发改部门备案。县(市、区)根据相关规定编制项目造价文件(含工程量清单)、结算和决算,并负责审核,经审核的项目造价文件(含工程量清单)及结算、决算金额作为项目结算依据。 (十)落实管养责任。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确定管养部门,落实管养责任人和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重大问题决策,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推进全市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级配套资金,保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常工作经费、招标活动及抽检工作费用;市交通运输局代表市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全市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工作,编制上报和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监督管理项目招投标和建设资金拨付情况,组织项目交竣工验收工作,并对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督促落实市领导小组各项工作安排;市公路管理局做好项目招投标、省市奖补配套资金的拨付以及施工具体业务技术指导等工作,督促检查各县(市、区)计划执行、工程进度和质量安全情况并及时进行调度,收集汇总建设情况、统计报表等;其余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充分支持全市脱贫攻坚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各县(市、区)要积极安排县级配套资金,优化施工环境,全力推进项目顺利建设。 (二)加强资金保障。建设资金来源以政府投入为主,主要由省级奖补资金、市人民政府配套资金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筹措整合资金组成。其中,省级奖补资金标准为:省级贫困县所辖村12万元/公里,非贫困县所辖贫困村10万元/公里,非贫困县所辖非贫困村8万元/公里;市人民政府配套补助资金标准为:省级贫困村2万元/公里,非贫困村1万元/公里;资金来源为:省交通目标管理考核奖励资金全部用于配套、贫困村补助金额纳入扶贫资金、不足部分市财政另行追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足额筹集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充分利用省政府新增债券政策支持,将2017-2020年农村公路建设债券额度全额用于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如仍有不足,可通过整合发改、财政、扶贫等部门涉农资金和融资、社会捐助等合法合规渠道筹措落实。 (三)严格目标考核。通自然村水泥(沥青)路建设纳入市对各县(市、区)脱贫攻坚考核和重点民生实事农村公路建设考核范围,按年度进行检查考核。考核主要内容为工程进度、建设标准、工程质量、配套设施、资金筹集、项目管理等六个方面。对工作不积极、推进不力,未按要求及时完成相关工作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领导小组将采取约谈、通报批评、考核扣分、暂停拨付资金等措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完成年度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市将该县(市、区)的脱贫攻坚农村公路建设考核计0分,同时将该县(市、区)重点民生实事农村公路建设考核计0分。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有关规定,将施工、设计、监理、检测单位在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的从业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评价。 (四)营造良好环境。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宣传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的重要意义和现实作用,突出营造良好的建设环境,突出建设实效,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政策,支持项目建设,监督项目实施,确保干群一心、合力攻坚。 (五)强化责任查追。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通自然村水泥(沥青)路建设工作,严厉查处失职渎职、违法违规行为,强化责任倒查,强化巡查考核,对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工作领导不力、造成严重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以及对自然村通水泥(沥青)路建设工作不负责、不担当、监督乏力造成严重后果等问题,要严肃问责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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