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21-03390 |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 ||
公布时间 | 2021-02-20 | 来源 |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信息有效期 |
截至目前,湖南长沙、郴州、山东威海、湖北十堰、江苏南京、扬州、浙江舟山、湖州等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联合行文,建立了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
综合多地已出台的联动机制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对协作联动、执行划扣的程序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双方应履行的程序及应尽的义务;二是规范了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存储余额的执行条件。各地的通常做法是:如被执行人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也就是说,被执行人如果符合购买住房、离退休等六种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情形的,执行法院才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强制执行;三是明确了双方沟通联动机制,为双方的及时互联互通及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划定了时间表。
据了解,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住房公积金案件并未作出明确统一规定,各地做法多种多样。有的地方法院在执行这类案件时,不管被执行人符不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提取条件,只要被执行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有余额,都一律予以划扣执行。这种做法,虽能提升法院对这类案件的执行率,但同时也对住房公积金风险防控管理带来新的挑战。如一些地方已发生了虚构借贷关系,利用法律诉讼骗提住房公积金的案件,不仅严重破坏了住房公积金的正常管理秩序,而且严重妨害了司法审判,是对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因此,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破解法院执行难与住房公积金风险管控这样的难题,应成为当地法院和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同探讨的课题,全国多地已建立起的住房公积金执行协作联动机制,笔者认为是目前行之有效的一个好办法。(通讯员: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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