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21-15272 |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 ||
公布时间 | 2021-03-22 | 来源 | 衡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信息有效期 |
(办公室)3月22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并通过了2021年归集、使用计划安排,为切实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从2021年1月1日起对我市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进行调整:
1.我市缴存职工其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之间,即职工和单位月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各5%,最高不得高于各12%。
2.我市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为19494元/月,最低为1540元/月。
3.我市缴存职工其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之和不得超过4678元/月,最低月缴存额之和不得低于154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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