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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312312345/2017-00720 统一登记号 HYCR—2017—01016 文号 衡政办发〔2017〕17号
公布时间 2017-05-25 来源 市政府办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中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中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中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4日

   

  

衡阳市中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对全市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力度,发挥好金融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中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湖南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29号)和衡阳市《关于加快推进金  融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规范中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补偿基金的运作和管理,结合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补偿基金是由市本级、各县市区财政出资和其他合法资金组成,用于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各种形式的金融支持,达到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目的的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微企业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及国家统计局颁布的《高技术产业(制造业)分类(2013)》与《高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等所确定的衡阳地区高新技术类、战略性新兴产业类、创新创业类、涉农类(涉农类是指农、林、牧、渔中种养殖的生产经营性贷款)等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四类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金融机构是在衡阳地区设有网点且对“四类企业”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对“四类企业”开展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且在衡阳地区有分支机构的保险机构,对“四类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且注册地在衡阳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四类企业”提供股权融资且注册地在衡阳的股权投资基金公司。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不良贷款是商业银行按照银监会贷款五级分类标准确定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本办法所指信用贷款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为“四类企业”在商业银行获得的贷款进行履约赔付的保险产品。本办法所指融资担保是前条款规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企业通过衡阳市金融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在银行机构获得信贷资金而进行的贷款担保。本办法所指风险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是依法成立或注册,以合法来源的资金和股权投资的形式通过衡阳市金融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投资于注册地在衡阳地区的企业或项目而成立的基金。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 设立衡阳市中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专门用于对全市金融机构“四类企业”不良贷款、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赔付、融资性担保公司贷款担保代偿和风险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的股权投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第七条 “基金”的管理、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八条 “基金”来源:

  (一)引入省级财政有关信贷风险、融资担保、贷款保证保险等风险补偿资金;

  (二)市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的资金;

  (三)“基金”账户的利息收入;

  (四)各机构补偿返还;

  (五)“基金”的增值部分;

  (六)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参照市级信用风险补偿基金资金来源,组建各县市区风险补偿基金。

  第十条 市政府成立衡阳市信用风险补偿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金融工作  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衡阳市金融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衡阳中支、衡阳银监分局为成员  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基金”的相关制度办法和重大事项等,如补偿基金管理制度、合作金融机构准入制度、审定“基金”

的发放、审定对金融机构的绩效评价、“基金”损益处置方案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各机构职责,推动金融机构做好信贷投放、产品创新、数据统计、不良贷款及信用贷款保证保险赔付、融资性担保公司代偿和风险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损失的认定等工作。

  第十一条 在“领导小组”的授权和委托下,衡阳市金融信用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基金”各项日常具体事务,包括基金的保值增值、补偿发放,对获得补偿机构进行跟踪评价,拟定补偿基金年度工作计划,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基金年度工作报告等。

  第十二条 为确保“基金”的有序管理和运作,择优确定合作银行机构,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开立衡阳市信用风险补偿基金专门账户,“基金”资金均统一存放至上述专门账户集中管理,风险补偿资金进出均通过该账户执行。

  第十三条 为确保“基金”的持续运行,衡阳市金融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应积极加强资金的管理和运作,坚持“安全性、流动 性、合规性”前提下,加强对“基金”的有效运营和管理,推动各获得补贴机构加强清收,对各机构清收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应在补偿资金到位后6个月内完成绩效评价,完成后1个月内报“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并在衡阳市金融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官网上披露。

  第三章 基金补偿范围与标准

  第十四条 各金融机构申请补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信贷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获得信用支持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欠税记录等;

  (三)金融机构须入驻衡阳市金融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不存在道德和法律风险问题,无变相增加企业融资成本行为,且已实施尽职追偿并按照监管要求计提相应风险准备;

  (四)入驻的银行机构季度末在衡阳市金融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发放的贷款不良率超过4%(含)时进行风险预警,超过5%(含)时暂停对该机构补偿,待下一季度末达标时才能恢复补偿,暂停期间发生的损失不予补偿,连续三个季度不良率超过5%(含),取消入驻平台资格。

  (五)入驻的保险机构在衡阳市金融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承保的贷款赔付率超过4%(含)时进行预警,超过5%(含)时暂停对该机构补偿,待下一季度末达标时才能恢复补偿,暂停期间内发生的赔付不予补偿。

  (六)入驻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衡阳市金融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担保的贷款代偿率超过4%(含)时进行风险预警,超过5%(含)时暂停对该机构补偿,待下一季度末达标时才能恢复补偿,暂停期间发生的代偿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补偿范围:

  (一)入驻的银行机构依法合规在衡阳市金融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投放的一年期(含)以内无抵(质)押、无担保的纯信用类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含)以下,未收取除利息以外的其他费用,且已形成不良的“四类企业”贷款本金。

  (二)入驻的保险公司在衡阳市金融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开展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已赔付的金额。

  (三)入驻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衡阳市金融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为“四类企业”贷款提供的一年期(含)以内担保的,除担保费外未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形成实际代偿的金额。

  (四)入驻的风险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在衡阳市金融信用信息服务中心为“四类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形成实际损失的股权投资本金。

  (五)申报科技型企业的信用风险补偿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是入驻平台的金融机构对注册地、主要生产地均在衡阳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的用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贷款,以  及对此类贷款的担保、信用贷款保证保险和对上述企业进行的风险投资;

  2.贷款、融资担保和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的期限在1年(含)以上,风险投资在3年以上;

  3.科技成果纳入国家或省、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管理;

  4.贷款主体确认需得到市科技局、市高新区管委会、衡山科学城管委会、市财政局共同认定,且需在申报资料中予以反映。

  第十六条 在不超过年度补偿总额的前提下,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对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贷款,经审定后按本金净损失的10%—50%进行补偿,且单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贷款,按保险公司本金赔付额、担保公司本金代偿发生额的10%—40%进行补偿,且单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对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股权投资,对从股权投资日起三年后,由衡阳市金融信用信息服务中心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股权投资估值,若股权估值低于投资原值30%(含)以上的,可以申请“基金”给予适当补偿。

  (四)对十六条第五款所述科技型企业信用风险补偿,按金融机构本金损失的10%—60%进行补偿,且单笔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可同时享受国、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的风险补偿。

  第四章 基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第十七条 各金融机构在向衡阳市金融信用信息服务中心申报补偿之前,须先报分管金融的副市长审批同意。

  第十八条 每年1月和7月,各金融机构借助衡阳市金融信用信息服务中心IT平台在线递交上述日期前半年内的补偿申请,衡阳市金融信用信息服务中心负责对各机构申报情况进行初步审核、汇总各机构情况、草拟补贴方案,经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讨论同意后,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上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在衡阳市金融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官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发放补贴资金。

  第十九条 资金发放须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章制度,由基金专户转账至各机构符合规定的账户,用于弥补贷款本金、保险赔付、担保代偿损失以及股权投资损失,相关部门应加强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获得补偿资金后,不得放弃贷款损失追偿权,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或必要的法律程序继续追索债权;按照每次追回资金50%的比例返还存入“基金”专门账户,返还总额不超过其获得的补偿金额。衡阳市金融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对追索情况定期跟踪、检查。

  第二十一条 获得补偿资金的机构,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二条 严禁弄虚作假,虚报骗取补偿资金。对虚报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收回已拨付的补偿资金,并按照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处理。对衡阳市金融信用信息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在基金管理和运作工作中有不正当行为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严厉问责,有违法犯罪者,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不良率=时点不良贷款÷全部贷款余额×100%,贷款赔付率=时点累计赔款支出÷承保贷款的余额 ×100%,担保代偿率=时点累计代偿额÷累计解保余额×100%,前述业务均为通过衡阳市金融信用信息服务中心系统产生的业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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