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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312312345/2017-00724 统一登记号 HYCR—2017—01009 文号 衡政办发〔2017〕10号
公布时间 2017-05-12 来源 市政府办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

 

衡阳市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科技强省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25 号)、《湖南省发展众

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5〕7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  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74号)等文件精神,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目标与要求

  众创空间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依托各自优势,为创新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场所,通过全程化配套支持、个性化创新服务、专业化创业辅导,为创  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鼓励和支持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运营各类专业化、多元化的众创  空间。到2020年,构建20个以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办好示范众创空间。示范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当是衡阳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场地为租赁的,租期应在3年(含)以上)。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入驻10个(含)以上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包括创意交流区、创业项目路演对接区、洽谈室、会议室和公共网络信息平台等。

  (二)管理服务团队得力。有创业导师(可兼职)和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  业人士等为主的专兼职创新创业导师队伍,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培训服务。

  (三)配套服务功能完善。应有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条件。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技术转移、认证检测、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中介、投融资等创新创业服务。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商业发展模式。具有创业实体评估准入与退出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和信息开  放共享制度、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等。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得收  益,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五)设立种子基金,或者与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基金、担保机构等有合作关系且有成功投资事例。

  (六)为创业实体提供不少于6个月免费入驻(包括免租金、免互联网费用等)服务。市科技局每年受理衡阳市示范众创空间认定申报。申请单位向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推荐申请材料,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出具推荐意见;市科技局组织评审和考察,择优拟定入选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衡阳市示范众创空间,并由市科技局授牌。对符合省级众创空间条件的, 市科技局负责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省级众创空间。

  二、管理与扶持

  (一)示范众创空间建设补贴。由市财政给予每家50万元一次性场地装修及网络设施购置费用后补助。

  (二)示范众创空间运营补贴。市财政对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水电、网络等费用实行一次性后补助,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月,补 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

  (三)鼓励支持大学生创业。支持在衡高校毕业不超过两年的本科生及研究生到孵化器内创业,示范众创空间接纳5个以上符  合政策支持范围的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市财政按照每家创业企业2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创业指导资金补贴,专项用于为大学  生创业提供创业指导服务。每个众创空间的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30万元。鼓励在衡高校、科研单位投资建设众创空间。

  (四)企业建设众创空间投入符合规定条件的,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三、评价与考核

  每年由市科技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对示范众创空间的建设、运营和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补贴的主要依据。考核具体内容包括:

  (一)考核示范众创空间设施、机构完善程度,各类要素是否齐全。

  (二)考核年度内日常管理及服务活动组织等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科技成果交流、创业资源对接、创业技能培训、创业项目路演、创业创新比赛等。

  (三)考核创业创新绩效,包括创客活动情况、吸引创业投资金额、创办企业数量、进入孵化器的公司数量等。

  (四)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或未按规定专款专用的,认定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对责任  主体进行处理。

  四、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 年 12 月 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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