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7-00726 | 统一登记号 | / | 文号 | 衡政办发〔2017〕8号 |
公布时间 | 2017-04-24 | 来源 | 市政府办 | 信息有效期 |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0日
衡阳市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市水库渔业转型升级,切实强化水库水质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意见》(湘政办发〔2016〕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加强水库水质保护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生态优先和可持续发展为原则,以建设水生态文明为目标,规范水库渔业利用,推进水库渔业转型升级,走生态、健康、品牌渔业发展道路。切实强化对养殖品种、方式、容量和生产投入品的有效管控,防止水库水质污染,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市中型水库及饮用水水源地水库水质全面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水域功能Ⅱ类及以上标准,其余水库水质均要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水域功能Ⅲ类及以上标准。进一步转变养殖观念,转型升级养殖模式,全面达到无公害水产品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标准,养殖规模稳中有降,水产品质量明显得到提高,水产养殖效益稳中有升。
三、工作措施
(一)积极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建立并实施不同类型水库的生态健康养殖模式,不得造成水库水质污染。所有小Ⅱ型以上水库禁止投放化肥。在中型水库及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可选择人放天养等天然生态养殖模式,养殖鱼类应以滤食性鱼类为主,其中鲢、鳙、三角鲂等滤食性鱼类的投放比例应占到80%—90%,鱼种投放宜投放1龄以上规格的鱼种,种质符合《鲢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GB/T11777)的规定。非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中以养殖功能为主的小Ⅱ型水库可按照无公害的生产标准发展高效养殖模式。饲料使用应符合《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鱼药使用符合《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5071),提倡生态综合防治和使用生物制剂、中草药类药物防治鱼类病害。
(二)严格控制水库养殖容量。各县市区要依据资源调查和容纳量评估确定水库可养量,严禁超负荷养殖。没有开展水库资源调查和容纳量评估的水库,可按水库渔业面积估算水库鱼产量和鱼种投放量。其中多年达不到设计正常水位的水库,按死水位至连续多年平均水位的2/3高程处相应的水面面积作为渔业面积,新建水库的渔业面积采用核定设计养鱼面积。根据渔业面积大小可按>10000hm2、1000—10000hm2、100—1000hm2、≤100hm2将水库划分为四个等级。Ⅰ级水面的水库鱼产量为75—150kg/hm2、Ⅱ级水面为150—300kg/hm2、Ⅲ级水面为300—600kg/hm2、Ⅳ级水面≥600kg/hm2。鱼种投放量可依鱼产量和鱼种放养效益确定,其中鱼种放养效益为回捕产量与投放水库鱼种重量的比值,Ⅰ级水面鱼种放养效益为5—7、Ⅱ级水面为6—8、Ⅲ级水面为7—9、Ⅳ级水面为8—10。
(三)切实加强水库渔业资源保护。各县市区要严格水库渔政执法管理,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和破坏水库渔业资源行为。加强对病死水生动物无害化处理和山塘淤泥处置的监管,维护水库水域公共安全;加强对中型水库渔业资源的保护,不得采取炸鱼、电鱼、毒鱼等非法捕捞方式和使用非法渔具等,不应过度捕捞亲鱼和幼鱼。在中型水库应根据增殖保护对象的生物学特点确定禁渔区和禁渔期。在鱼类繁殖季节,应在水库入水口、沿岸浅水带等鱼类自然繁殖区域设置人工鱼巢等。水库渔业捕捞应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总可捕捞量。严格捕捞许可制度,实行限额捕捞。
(四)规范水库养殖合同。认真清理规范水库养殖合同,理清水库产权,落实水库渔业规范利用、保护水库水质的主体责任。为保障饮水安全,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原则上不得承包。对水库依法租赁、承包经营的,各水库管理单位要认真组织清理,规范完善养殖合同,明确水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规范投肥行为、水库水质管理和违约责任。发现有投放化肥等破坏水库水质的行为,或水库水质经连续2次综合检测不达标的,由发包方按协议约定终止养殖合同。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2017年4月—6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渔业、水利、环保等部门对辖区内所有小Ⅱ型以上水库进行调查摸底,确切掌握水库综合经营利用、水质、养殖(包括密度、养殖方式、养殖投入品使用)、水源、周边污水排放、下游用水等情况,并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水库渔业利用和水质保护情况调查和《衡阳市水库渔业利用和水质保护调查表》(见附件)。
(二)制定方案(2017年7月—10月)。在调查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渔业部门会同水利、环保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县市区加快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强化水质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将方案在2017年10月底前抄送衡阳市畜牧水产局并报湖南省畜牧水产局备案。
(三)科学规划(2017年4月—12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水库水域资源和渔业资源调查,委托具备评估能力的科研院所开展养殖容量评估,科学制定以养殖容量和养殖方式为基础的渔业发展和水资源保护规划,合理界定可养区、控制区和禁养区,并建立相应的监督体系。在2017年12月底,全部完成中型水库水域资源和渔业资源的调查评价及《水库渔业发展和水资源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水库渔业资源调查可按《水库渔业资源调查规范》(SL167)进行,鱼产力评估可按《水库鱼产力评价标准》(SL563)进行。
(四)全面清理(2017年11月—2018年6月)。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渔业、水利、环保、公安、乡镇及水库产权单位等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要求,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对本行政辖区内每座小II型以上水库养殖行为的全面清理。具体要求如下:
1.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全市饮用水水源地水库禁止一切投肥行为。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所有投饵养殖,禁止采用“三网”(即网箱、网围、网拦)养殖方式(进行不投饵鲢鳙鱼种培育和科研用的网箱除外,但需经水库管理部门和渔业行政部门同意),后备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内严禁新增“三网”养殖,现有的“三网”养殖要逐步退出。
2.非饮用水水源地水库。非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可适当施用经发酵腐熟的有机肥,其中水交换率过高的水库、透明度经常小于30cm的水库、水草覆盖率超过20%的水库,不应施肥养鱼。非饮用水水源地水库网箱养殖面积不应超过水库渔业面积的0.4%,同时要合理布局,控制局部网箱养殖规模。非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围网、拦网养殖应选择湾口较小、湾内开阔、地势平坦、基础坚实、避风向阳的库湾库汊进行,且围网和拦网应保持良好的水交换性能。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强化属地管理原则,构建以县市区政府为主体、各相关部门紧密配合的联动机制,成立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强化水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统筹协调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强化水质保护工作。要整合渔业、水利、环保、国土、发改、财政、公安、卫生等部门力量,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各项措施,积极抓好本辖区水库水质保护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渔业部门:负责未移交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发放;查处水库投肥养殖污染事故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加强对水库渔业的监督管理,引导养殖户合理养殖。
水利部门:负责水库水质的安全监管,负责对清理规范水库养殖合同的监督检查,凡是已签订养殖合同中没有水质生态和渔业资源保护相关的内容的,必须尽快续签完善。
环保部门:负责水库水源保护区的保护工作;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小Ⅱ型以上水库进行水质取样、检测,确认水库水质等级,每年检测不少于两次,并及时通报水质检测结果;加强水库周边污染源监督管理,确保达标排放。
国土部门:负责已移交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水域滩涂养殖证的
审核发放。
发改部门:严格执行产业政策,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杜绝新污染源的形成。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强化水质保护工作经
费,加大对水库生态健康养殖和水库保护项目资金的支持力度。
公安部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执法活动。
卫生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水库卫生监督,加强饮用水源水库卫生防疫指导。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要加大巡查力度,强化各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及时查处向水库投放畜禽粪便、化肥等污染水质的行为;对造成严重污染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并上报备案。加强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鼓励社会各界举报向水库投放化肥、排放污水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水质达标的水库,要在水库周边设立公示牌,比如公示水质类别等,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要充分运用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及规范水库渔业利用、保护水库水质的必要性和意义,提高全民意识,使他们自觉支持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强化水质保护工作,确保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工作有序推进。
(四)强化考核调度。
市政府将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强化水质保护工作一并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督查,对工作不力的予以全市通报。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会商制度,定期召开各职能部门碰头会,调度规范水库渔业利用强化水库水质保护工作进度,解决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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