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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312312345/2017-00729 统一登记号 HYCR—2017—01004 文号 衡政办发〔2017〕5号
公布时间 2017-04-03 来源 市政府办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9日

 

衡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2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分工

  2.4.专家组

  2.5现场指挥部

  2.6应急行动组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3.2事故报告

  3.3事故评估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4.2响应级别  

  4.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4信息发布

  5.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估

  5.2善后工作

  5.3赔偿与补偿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6.2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培训与演练

  7.2科普宣教

  7.3责任追究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

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衡阳市突发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对处置。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科学决策、及时果断。

  2.组织体系

  2.1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立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长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副指挥长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担任,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2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食安办”),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食

安办专职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

关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向省食安办、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相关单位报告、通报事故的应急

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

  2.3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分工

  2.3.1市新闻办:指导协调牵头处置部门制定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故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

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网上舆论引导。

  2.3.2市经信委:负责督促食品工业企业加强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建设,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协助乳品、食盐等特定食品行业

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

  2.3.3市农委: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在市内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的调查处理,并对确认的导致事故发生的食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用农产品及其投入品,组织开展检验检测,监督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  济组织对导致事故的农产品实施召回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责令停止销售。

  2.3.4市畜牧水产局: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在市内食用农产品养殖环节(包括畜禽屠宰、生鲜乳收购环节及动物、动物产品)

的调查处理,并对确认的导致事故发生的食品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2.3.5市商务和粮食局:负责粮食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较大粮食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封存可

能导致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粮食;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粮食依法进行处理。

  2.3.6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应急所需资金,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2.3.7市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和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污染处置工作,依法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

  2.3.8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提供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交通运力保障;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交通运输过程中发  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2.3.9市卫计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伤病人员医疗救治;依法参与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检测和诊断并出具

技术调查报告。

  2.3.10市教育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学校、学前教育机构食堂、学生集体用餐中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组织应急处

理。

  2.3.11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处理工作;加强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的  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2.3.12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构任命的其他人员在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失职、  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2.3.13市民政局:协助处置养老机构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2.3.14市旅游外侨民宗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及旅游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置。

  2.3.15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食品(保健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中造

成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现场控制和违法行为的行政调查处理,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负责查封流通环节涉嫌产生危害的食 品、组织实施生产加工环节污染食品的召回。

  2.3.16市城管执法局:依法对乱摆卖摊点及私宰窝点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开展现场控制和违法行为的行政调查处理,并采取  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2.3.17市法制办:负责指导食品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

  2.3.18衡阳海关: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调查处理,以及进出口食品通关环节的应急处理工作。

  2.3.19衡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调查处理衡阳辖区食品进出口环节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2.3.20衡阳市盐务局:参与食盐质量问题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4专家组

  市食安办牵头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

议,必要时参与处置。

  2.5现场指挥部发生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市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担任指挥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现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6应急行动组

  根据事故处置环节要求,成立5个基本应急行动组:

  2.6.1综合协调组: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故动态,分析事故进展,传达上级指示,协助现场指挥官协调各工

作组参与处置工作。

  2.6.2医疗救护组。事发后迅速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医疗救治。

  2.6.3调查评估组。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调查,涉嫌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立案侦办。

  2.6.4现场控制组。控制事故所涉问题物品的扩散,采取召回、下架、封存等措施,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6.5新闻发布组。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起草新闻稿件、开展新闻报道,由新闻发布组指定监管单位的新闻发言人分阶段发布事

故信息,主动引导舆论。

  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应急行动组。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市卫计委会同有关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农委等单位,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

要,制定和实施我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风险年度评估报告制度,建立覆盖我市的食品中有害因素、食品

污染物、食源性致病菌等项目的监测工作。

  3.2事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  定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食品安全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2.1事故信息来源

  (1)事故发生单位报告的信息;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3)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4)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抽检信息;

  (5)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监测信息;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或者投诉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报道信息;

  (8)其他市或者港澳地区等通报我市相关信息。

  3.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要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的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

  (2)接收疑似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医疗机构,应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疾

控中心;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报后应及时分别通报所在地的县市区食安办。

  (3)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或投诉,经初步核实后,要在2小时内通报同级食安办。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要在2小时内通过该机构主管部门向所在地的县市区食安办报告。

  (5)市食安办根据收集的媒体报道有关事故信息,要立即通知有关监管部门核实;有关监管部门要在2小时内将核实情况通

报市食安办。

  (6)有关监管部门收到其他市区通报的事故信息,要在2小时内通报市食安办。

  (7)当发生疑似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时,有关部门应立即电话报告市食安办,并于1小时内书面报告(报告具体内

容及格式见附件1)。市食安办接到较大(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属于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调查处理工作,并在事故全部调查处理结束后15日内,将《食品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及食品安全事故的终结调查处理报告报所在地的县市区食安办汇总存档,县市区食安办同时将汇总情况报市食安办。

  3.2.3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由市食安办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食安办,由有关部门按照相

关涉外预案实施。

  3.2.4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食品安全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事故信息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检测结果、事故报告或通报单位信息(报告或通报时间、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简要经过、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已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内容。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程,还应报告或通报事故修正信息(包括事故的发展及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及影响因素)、事故鉴定结论、处置工作总结、类似事故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内容。(报告格式见附件1)

  3.3事故评估

  对经初步核实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信息,由市食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事故评估,核定事故级别。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

  3.3.1污染食品可能的健康危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3.3.2事故的范围及危害的严重程度;

  3.3.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级别。

  4.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4.1.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区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1.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危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

  (3)一起食源性疾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一起食源性疾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1.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特别重大(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4.2响应级别

  4.2.1%IV级响应

  IV级响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和组织实施。

  4.2.2%Ⅲ级响应

  由市食安办根据事故评估核定结果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开展现场处置:

  (1)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接报后组织进行先期处置。

  (2)市食安办对县市区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报送的初步判断Ⅲ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 应在30分钟内快速做出综合分析和判

断,启动本预案。根据分级响应规定,迅速组织相关单位分管应急工作负责人赶往事故现场。

  (3)市食安办在启动本预案后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根据需要,适时决定启动相关应急行动组。

  (4)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赶到现场并开展工作。经现场核实后,各应急行动组应在30分钟内  通过电话向指挥部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5)指挥部重点围绕医疗救护、事故调查、事态控制和新闻发布等工作进行指挥协调。

  4.2.3Ⅰ级、Ⅱ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

  Ⅰ级、Ⅱ级响应启动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国家和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地

组织救援,并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市有关部门相应启动具体行动方案,事故涉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同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救援工作。

  4.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3.1级别提升

  因事故发生、发展中引发重大群体性事故等其它突发公共事故,或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我市处置能力,或已采取的应急措  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指挥部应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提高响应级别,确保事态得到迅速、有效控制。

  4.3.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3.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三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预警和终止响应的,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及时终

止响应。

  (1)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疾病患者出现;

  (2)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3)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4信息发布

  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及调查处理信息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统一公布;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及调查处理信息由市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统一公布。

  5.后期处置

  5.1总结评估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组织相关单位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进  行事故责任调查,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处置建议,督促有关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  报告并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5.2善后工作

  相关部门责令事故责任单位支付各种赔偿、治疗费用,负责事故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5.3赔偿与补偿

  实施征用的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 的,实施征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市卫计委、市农委、市畜牧水产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组建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  伍实战能力。同时强化县市区食安办和医疗卫生等单位的处置能力。

  6.2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予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医疗救护等所需经费应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7.监督管理

  7.1培训与演练

  市食安办应举办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培训班,进行预案修订完善的业务培训。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  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应急适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2科普宣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  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7.3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中玩忽职守、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及有其  他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习惯认定为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  的的物品。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根据实际情况变化, 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衡阳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衡政发〔201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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