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6-00527 | 统一登记号 | HYCR—2016—01029 | 文号 | 衡政办发〔2016〕28 号 |
公布时间 | 2016-09-09 | 来源 | 衡阳市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衡政办发〔2016〕28 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提高我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形成计生特困家庭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更好地关心、帮助计生特困家庭,我市决定于2017年起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扶助对象。符合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的通知》(湘人口发〔2008〕20 号)规定,并领取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
(二)特扶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在2013年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衡政发〔2012〕29号)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提高50元,加上省定标准,合计达到每人每月享受540元,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在2012年每人每月提高100元(衡政发〔2012〕29 号)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提高50元,加上省定标准,合计达到每人每月享受 470 元,直至独生子女康复或死亡为止,若独生子女死亡,特扶标准则由独生子女伤残的标准转为死亡的标准。
二、实施的范围、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形式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从2017年1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
(二)资金来源。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原规定标准的负担比例不变。在国家与省定标准基础上提高部分,市财政和雁峰区、石鼓区、珠晖区、蒸湘区财政按各50%分担,七县市和南岳区自行承担。
(三)资金管理和发放形式。
1.资金发放。提高标准的特扶金同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一并发放。
2.资金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扶助金的资金安排与监督管理。卫生计生部门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代理发放机构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并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卫计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按照扶助人数和提高的扶助标准做好资金预算,确保扶助金及时配套到位,按时发放。
(二)卫计部门要做好扶助对象发放对象的资格确认、建立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规范扶助制度运行的标准和程序,不断完善各项措施。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定期将扶助制度实施情况报市卫计委。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9 月 3 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