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6-00530 | 统一登记号 | HYCR—2016—01023 | 文号 | 衡政办发〔2016〕22 号 |
公布时间 | 2016-08-12 | 来源 |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有效期 |
HYCR—2016—01023
衡政办发〔2016〕22 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0日
衡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决清理整治互联网金融活动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和风险,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38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通过对互联网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清理整治,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规范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遏制互联网金融案件及非法集资高发频发势头;通过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经验,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并重,充分发挥联网金融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1.打击非法,保护合法。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2.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坚持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明确问题重点,分类施策。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3.明确职责,强化协作。按照本方案要求和部门职责,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分工。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推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真正把整治任务和整治责任落到实处。
4.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我市地方金融市场整治工作和此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坚持边排查边清理边整改,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互联网金融及民
间融资监管长效机制。
二、整治重点
(一)P2P 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
1.P2P 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真正体现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担、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债”或变相乱集资,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或变
形公开发行股票,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股票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 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 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 P2P 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 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 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予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 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
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感染。
5.各类商品交易场所、文化艺术品交易场所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互联网金融活动。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
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 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 快捷、 便民小微支付服务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现开展跨行清算业务。 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 POS 机收付款、发行多用
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 传。 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形象进行宣传。 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三、工作措施及手段
(一)严格准入管理。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违规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 ”、“基金管理 ”、“投资 管 理 ”、“财 富 管 理 ”、“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私募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重点关注,从严监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况采取相关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专项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在市政府金融办和各县市区政府金融办分别设立举报平台,鼓励群众举报,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有效线索的举报人提供法律保护并给予适当奖励,奖励资金由各级财政予以安排,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的相关情况。
(五)加强内控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和各级金融办对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六)用好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服务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做好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工作机制和分工
(一)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下
简称“领导小组”)。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段志刚任组长,市政府办副主任周强,市政府金融办、人行衡阳市中支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维稳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粮局、市教育局、市文体广新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银监分局、市网宣办、市信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相关分领域整治工作由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衡阳银监分局、市工商局等分别牵头为主,市政府金融办参与各相关分领域整治牵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金融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制定及协调实施,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调度、督查督办、综合反馈、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定1名联络员,负责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的联络工作。
(二)明确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职责,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
导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定期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风险隐患,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充分发挥资源统筹调动、靠近基层一线优势,做好本地区摸底排查工作,按照注册地对从业机构进行归口管理,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机构,区分情节轻重分类施策、分类处置,切实承担起专项整治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全面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三)部门职责。
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对小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牵头开展股权众筹平台清理工作,联合开展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宣传教育工作。牵头开展互联网保险高现金价值业务、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跨界开展业务、非法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等行为的集中整治工作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牵头开展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 负责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的甄别;做好全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之间的信息传递工作;指导并归总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互联网金融资金流动的监测预警、风险排查工作,提供资金流动信息;组织指导辖区内金融机构配合做好协查风险企业账户资金等信息;做好金融稳定协调与金融信息沟通共享工作。市委宣传部: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对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广告的排查清理。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专项整治的宣传报道工作。市维稳办、市信访局: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做好对全市维稳、信访的指导协调工作。市经信委: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网络安全防护、用户信息和数据保护的监管力度,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对涉及其监管职责领域的非法互联网金融风险进行排查处置、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利用互联网从事金融业务或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违法犯罪问题,强化防逃、控赃、追赃挽 损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依法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严厉打击侵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市工商局:牵头组织指导工商系统对互联网金融、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广告的监测和监管,打击违法非法互联网金融广告行为;在整治期间,根据实际需要暂停重点风险领域的企业登记注册,为专项整治工作提供企业注册信息等资料;建立黑名单制度,根据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息,在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湖南)平台上,公示违法违规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市银监分局:牵头负责全市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互联网开展银行理财、信托理财、消费金融、金融租赁以及其他基于借贷关系的金融活动进行整治工作。负责银行等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工作,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排查整治;协助其他部门,指导协调辖内银行核查无实质经营项目等企业的大额资金流转情况、企业资金归集个人账户情况,协助公检法机关做好涉案企业银行账户的查询工作。做好资金管控工作。市商粮局:牵头对各类商品交易场所、典当行等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市文体广新局:牵头对文化艺术品交易场所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整治。市教育局:加强对高校创新创业项目涉及互联网金融经营动风险防范的指导和教育,指导高校开展相关项目的风险排查,着力提高大学生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市政府法制办:在风险排查、督查督办、整改处置各阶段,加强对相关单位的法律指导。市网宣办:牵头对经相关部门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金融网站依法予以处置,做好专项整治的技术支持工作。建立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信息监测机制,对媒体、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相关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全天候监测,加强分析研判,及时通报苗头性、敏感性信息和涉嫌非法集资的线索。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协调各级人民法院做好重点案件的审判工作;为全面落实“统一支持处置”原则,协调各级人民法院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对涉案资产进行处置;做好典型案例分析及规律性研究;提供法律支持。市检察院: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快速处置机制;指导协调各地做好重点案件的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审查逮捕、起诉等工作;协调并做好跨区域案件的指定管辖工作;参与做好典型案例分析及规律性研究;提供法律支持。其他各成员单位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配合做好相关的整治工作,并及时将情况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步骤和期限
(一)工作部署。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工作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对全市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进行动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牵头单位按照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分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部署开展相关工作。 此项工作于 2016 年 8 月上旬前完成。在此之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分领域整治牵头单位,要将各自整治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摸底排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牵头单位,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分领域的情况进行摸底排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接受依法进行的检查和调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相关部门可依法对案件有关情况和资料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转移证据。对涉及资金量大、人数众多的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或短时间内发展迅速地互联网金融平台、企业,一经发现涉嫌重大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将摸底排查汇总的相关信息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于2016年8月底前完成。
(三)清理整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对本行政区域或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清理整顿工 作。对合规经营的从业机构鼓励其持续发展,督促其规范运营;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问题,向违规从业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并监督从业机构落实整改要求,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或违规情况较重的,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严重、给投资人带来巨大损失、搅乱金融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的非法集资行为进行重点打击。此项工作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四)督查评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县市区领导小组分别组织自查。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开展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工作
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工作不实、落实不力、效果不佳的,及时查找问题,纠偏纠错,并建立问责机制。此项工作于2016年11月中旬前完成。
(五)总结验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分领域整治牵头单位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情况,梳理汇总工作数据,重点总结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创新做法,认真剖析薄弱环节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健全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本行政区域或
牵头领域的整治报告,于2016年12月底前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紧行动。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牵头单位要认识形势的严峻性和整治的重要性,高度重视,严格落实责任,把专项整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迅速行动起来。 采取果断措施加强互联网金融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行为,有效防范风险。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各相关单位要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方位部署,加快制定行业清理整顿工作方案,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要落实职责分工,明确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进度;要按照部门统筹、属地组织、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原则,做好组织领导、推进协调配合、落实督促指导;要实行穿透管理,虽不管行业,但要管业态;形成领导有力、职责明确、协调有序、上下共通、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
(三)积极稳妥,讲究方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牵头单位要内紧外松,充分考虑市场反应,防止被市场误读、公众误解,防媒体逆向反应、过度反应。要坚持分类施策、分类处置,按照不同情况,差别化处置。工作要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注意把握尺度有张有弛,留有余地,依法、有序、稳妥地防范处置风险。落实源头维稳措施,积极预防、全力化解,妥善处置金融领域不稳定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加强沟通,健全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引导投资人合理合法反映诉求,为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在清理整治的同时,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增强行业自律,努力形成依规监管与自律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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