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6-00531 | 统一登记号 | HYCR—2016—01024 | 文号 | 衡政办发〔2016〕23号 |
公布时间 | 2016-02-25 | 来源 | 衡阳市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全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
指导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全市中小学生校外 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明确校外托管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经营范围
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接送、用餐、休息、住宿、课余辅导等家政 类服务,有相对固定场所的机构,泛指“托管班”、“接送班”、“学 生服务社”等(以下统称校外托管机构)。 举办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办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行政工商部门申请 注册登记,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提供用餐服务的,应当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规模较小的实行备案 制)。提供住宿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规 模较小的实行备案制)。房屋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托管机构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办理消防备案手续;面积在300 平 方米以下、且是对非住宅建筑进行装修或者改建用于校外托管机构的,也应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备案。
(二)校外托管机构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场所,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远离污染区和危险源, 禁止在厂房、地下(半地下)室、仓库、危房、违法或危险建筑内开办校外托管机构,开办房屋生均用房面积应达到5平方米以上,不得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进行装修,安全出口应直通室外。
(三)校外托管机构要配备必要的主管人员,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精 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并持有卫生计生部门办理的健康证明。
(四)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安装监控设备,配备门卫值勤人员,实行封闭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保障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和人身安全,保护被托管学生安全。
(五)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托管期限、时间、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六)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文化教育培训,不得开设全日制 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也不得从事与校外托管工
作无关的其他业务。中小学在职教师严禁举办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在校外托管机 兼职。
(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如需使用机动车辆接送学生的,应当具有与其接送学生人数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和校车驾驶
员。
二、明确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责任
校外托管机构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负责、齐抓共 管”的管理体制。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各级相关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法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职责。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校外托管机构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参照家政服务类机构),依照有关管理规定对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校外托管机构违规经营、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伪造工商营业执照经营的行为。
(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课外辅导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中小学在职教师开办校外托管机构或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领取报酬,校外托管机构违规补课行为。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它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四)卫计行政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饮用水卫生等进行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住建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的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房屋安全进行鉴
定和监督管理。房屋竣工时已验收合格、在正常使用年限内、且未发现明显异常的,不重复鉴定。
(六)住建、安监、质监等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的燃气设施使用安全进行检查、管理和监督。
(七)公安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及周边区域的治安监督管理,依法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非法校外托管机构取缔工作;对从事
接送托管学生的车辆及驾驶员按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八)消防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应办理消防手续而未办理消防审批手续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对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开展消防知识、技能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其开展日常防火工作。
(九)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依法取得校车服务资质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按有关道路运输行业管理规范进行管理。
(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校外托管机构的收费行为和收费公示,校外托管机构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税务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其它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辖区内的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登记和巡查报告(每月至少一次),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规范校外托管机构日常管理行为
(一)校外托管机构应当根据托管服务协议的约定保障学生的途中安全,学生未按时到达校外托管机构的,要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学生在托管时间内,托管机构应安排工作人员看管,出现突发事件时,应立即保护、救助学生,并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二)校外托管机构应当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符合有关要求,托管学生要一人一床,不得设置通铺;洗涤用具、床上用品应每人一套,有标识、不混用,每日清洁、定期消毒;托管场内设紫外线消毒灯,每日对室内空气、物品、玩具等进行紫外线消毒,做好消毒记录;学生休息场所应安装机械通风设施或换气装置。
(三)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饮器具消毒保洁设施应当符合卫生要求,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及其它容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自行配餐的,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不自行配餐的,应当与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企业签定配餐协议,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饮食;学生用餐应实行分餐制,配餐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四)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传染病或其他突发卫生事件时,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扩大,并立即向属地食品药品监督、卫计、教育部门报告,同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所在学校。
(五)城镇托管机构原则上不得配备接送车辆、远距离接送学生。确实需要配备接送车辆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参照国务院《校
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关标准配置或租赁车辆,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接送车辆的安全维护,定
期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其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车辆的安全。
(六)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主动将托管学生名册及对应的接送人员等资料送学生监护人、学生就读的学
校及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
四、严格校外托管机构监管责任追究
(一)校外托管机构开办者是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治安、消防、食品、卫生等管理规章制度,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相关的证照和管理制度,做到亮证经营、制度上墙,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二)各级各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辖区内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校外托管机构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意见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1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