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12312345/2016-00550 统一登记号 HYCR-2016-01003 文号 衡政办发〔2016〕3号
公布时间 2016-01-15 来源 衡阳市政府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产品质量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6〕3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产品质量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产品质量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5日

 

衡阳市产品质量诚信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

  (国发〔2012〕9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建立产品质量诚信监管体系和质量诚信倒逼机制,督促企业全面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进一步提高全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性,增强全社会质量诚信意识与监督合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的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民生计量等产品质量诚信信息向社会公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产品质量诚信红黑名单的认定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程序规范、清晰简要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质量监督部门具体负责产品质量诚信红黑名单的认定与发布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做好红黑名单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产品质量诚信红黑名单的认定信息来源主要由以下方式确定:

  (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专项抽查、风险监管信息;

  (二)关系民生计量“一机二器三表”(加油机、衡器、计价器、水表、电表、煤气表)监督检查信息;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

  (四)质监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质量诚信红黑名单产品的认定:

  (一)企业生产的产品3年内未因质量违法行为受过处罚且符合下列条款情形之一的,可列入红名单产品:

  1.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企业的主导产品;

  2.获得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

  3.市级以上监督抽查连续2次合格的产品。

  (二)下列产品应当列入黑名单产品:

  1.连续2次抽检不合格的劣质产品;

  2.安全性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特种设备;

  3.专项抽查或风险监控中发现的严重不合格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产品;

  4.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黑窝点生产的产品;

  5.因质量问题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产品。

  其他未列入产品质量诚信红黑名单的产品,为一般产品。

  第七条 产品质量诚信红黑名单核定及发布程序:

  (一)县(市)质监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将本地区产品质量诚信红黑名单信息进行摸底汇总,核实上报市质监部门。

  (二) 市质监部门根据上报情况于每年11月底之前统计全市红黑名单信息,初步审核后,拟定产品质量诚信红黑名单入围产品初始目录。

  (三) 市质监部门组织听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代表等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建议,形成产品质量诚信红黑名单入围产品目录,向社会公示并接受监督。

  (四)市质监部门根据公示情况,确定产品质量诚信红黑名单入围产品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产品质量诚信红黑名单公布周期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被纳入产品质量诚信红黑名单的对象对名单如有异议,可自名单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质监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九条 产品质量诚信红黑名单信息的认定及公布,不得向公布对象收取费用,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条 产品质量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产品质量诚信红黑名单公布期间,已纳入红名单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如发生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清除出产品质量诚信红名单并公示。

  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认为其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已整改到位,且具有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可向作出市质监部门提出申请,经审定验收合格且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移除黑名单并公示。

  第十一条 对列入产品质量诚信红名单的企业在项目审批、融资授信、政府采购、行政审批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大力支持。

  对列入产品质量诚信黑名单的企业,市质监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县市质监部门应当将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增加监督抽查和日常巡查的频次。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对照黑名单进行重点审查,同时建立市发改委、银行、公安、财政、商务、经信、安监、税务、科技等部门通报机制。各有关职能部门应在项目审批、融资授信、政府采购等行政管理事项对涉及黑名单的企业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第十二条 负责产品质量诚信红黑名单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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