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6-00552 | 统一登记号 | HYCR-2016-01001 | 文号 | 衡政办发〔2016〕1号 |
公布时间 | 2016-01-08 | 来源 | 衡阳市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衡阳市中小学集团化办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规范衡阳市中小学集团化办学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7日
关于规范衡阳市中小学集团化办学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衡阳市基础教育集团办学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根据《湖南省教育综合改革方案(2015—2020年)》(湘政发〔2015〕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本意见适用于衡阳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牵头成立的教育集团,教育集团依据本意见建立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升教育质量为目标,以创新办学体制和管理体制为动力,以科学整合和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为手段,充分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影响、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不断缩小区域、城乡和校际间差距,努力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均衡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质化、多样化教育需求。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中小学集团化办学,基本实现集团内教育资源均衡化、优质化,教师队伍综合素质全面提升,各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攀升,人民群众对教育工作的满意度、美誉度不断提高。探索生源多样、学制灵活、师资共享、基地完善、手段现代的办学模式。通过体制、机制和模式创新,最终实现全市基础教育事业的均衡、健康、快速发展。
三、组建原则
(一)市级统筹原则。建立市级统筹、分级管理为主的集团化办学体制。教育集团的组建,以公办学校为主,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科学布点、统一建设、分级管理。
(二)因地制宜原则。根据各学校的办学水平和特色,坚持“一校一策”、“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有针对性地探索紧密型、托管型、协作型等多种集团办学模式,有序推进教育集团自主、优质、健康发展。
(三)量质并举原则。把注重质量的整体提升与注重数量的扩张紧密结合起来,坚持在品牌输出、师资培养、管理提升上下功夫,大力推进成员校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管理,提升成员校整体办学水平。
四、集团组建
教育集团是指以一所核心学校为中心,以若干学校(原则上在10所以内)为纽带,以统筹优质资源为手段,以共同管理、共同发展为目的的一种教育联合体。
(一)核心校的评定。集团的核心校资质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评定、认可,核心校必须是办学规范、管理高效、质量上乘、示范性强、社会美誉度高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学校。
(二)集团成员。教育集团成员由中小学校组成,以公办学校为主、民办学校为辅,可以同层次、同学段组成集团,也可以跨层次、跨学段、跨区域组成集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教育均衡发展的需要,可以指定新建学校或薄弱学校作为成员校加入本区域教育集团。各类社会民办培训机构不能加入以公办为核心学校的教育集团。幼儿教育机构不能加入中小学教育集团。
(三)集团成立。教育集团须由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核心学校牵头组织成立。由核心学校提出集团化办学可行性论证报告,明确组建教育集团的任务和目的,经专家评审论证通过后,报上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核准,方可成立。成员校加入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加入。
(四)集团模式。主要以“核心校+薄弱学校”、“核心校+农村学校”、“核心校+新建学校”等几种模式组建,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多种灵活的集团化办学模式。教育集团内部要鼓励特色发展,鼓励“一校一景”、“一校一品”。
五、管理模式
(一)紧密型。由核心校牵头,选择若干所薄弱校(或新建校)组建教育集团。核心校为集团总校,加盟校为分校区,取消原校名,新挂集团学校校区校牌。由集团总校长(核心校校长)担任集团学校法人,对各分校区统一负责,以“一套班子、多个校区、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的运行模式,在办学理念、人事、财务、管理、考核等各方面实行高度统一。
(二)托管型。由核心校牵头,选择若干所薄弱校(或新建校)组建教育集团。核心校为集团总校,加盟校为分校区,分校保留原校名,新挂集团学校分校校牌。各校法人不变,领导机构、学校管理保持相对独立。集团总校在编制不变的条件下,选派管理人员和适量骨干教师到分校承担日常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同时将分校教师交流至总校实训提升。派员管理、支教期限一般为3—5年,避免期限太长、摊子太大造成核心校“空心化”。
(三)协作型。由核心校牵头,选择若干所学校组建教育集团。核心校为集团总校,加盟校为分校,保留原校名,新挂集团学校分校校牌。各校法人不变,人、财、物保持独立,由总校组织,在集团内各分校之间建立管理互通、研训联动、质量同进、文化共建、考核同步的协作关系。
教育集团要制定管理章程,明确集团的性质、宗旨、目标、组织机构、管理办法,明确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形成成员之间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稳定合作办学关系。教育集团成立理事会,通过理事会行使集团管理。理事会的理事长由核心校校长担任,副理事长和理事由加盟校校长担任。理事会要建立健全管理章程,依靠章程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理事会下设行政培训部、业务指导部和事业发展部。行政培训部负责师资、业务和政策培训等,业务指导部负责教育教学管理、教育质量和学生德育,事业发展部负责集团的规划、拓展、考核及集团日常事务管理等工作。
六、政策支持
(一)财政方面。从2016年起,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支持集团化办学。各教育集团可建立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对教育教学质量提升取得明显绩效的集团成员学校进行奖补和工作经费补贴,所有开支每年一公布,接受监督、审计。
(二)人事方面。在教师引进、编制配备、干部使用、职称评定等方面对教育集团给予一定的支持。市编办在教师编制等方面对集团办学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在具体核定和使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时,市编办应按新定基本编制总量的3%作为附加编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调剂使用,重点向输出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的核心学校倾斜。教育集团内骨干成员学校教师到薄弱学校管理和支教,不视为吃空饷,在评定职称时与到农村边远学校支教的教师一样予以优先考虑。集团内部教师的工作分工,只要不涉及干部的编制和行政级别,集团内部可以自行商定。理事会下辖三个部门负责人,原则上不能脱离教育一线,享受核心校中层干部待遇,按有关干部政策进行聘任、任免。各县市区辖教育集团,根据实际对辖区教育集团学校进行政策支持。
七、监督与考核
(一)坚持依法依规。教育集团内各学校要依法依规办学,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不能在社会上发布有违客观事实的广告。
(二)加强收费监管。核心校向成员校收取管理、运转经费需经发改部门批准,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加强评估考核。教育集团要将每年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调研集团办学工作运行情况,对教育集团办学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评比,对办学成绩突出的教育集团、集团内成员校根据有关政策进行表彰、奖励。对办学成绩不突出、管理不到位、没有发挥优质资源应有示范作用的教育集团,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集团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四)建立退出机制。对办学成绩突出、社会反响好的成员单位,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经核心校同意,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可以退出教育集团,核心校可采取“退一补一”办法吸纳新成员;对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成员单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集团理事会要对相关成员单位严肃处理,对拒不整改的成员学校,要取消其加盟资格;对集团化办学管理混乱,整体社会效益不高,违纪违规情节严重的,要解散教育集团,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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