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12312345/2015-12082 统一登记号 HYCR-2015-01057 文号 衡政办发〔2015〕57号
公布时间 2015-11-16 来源 衡阳市政府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5〕57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促进就业预防失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一)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及湘政办发〔2015〕45号文件要求,从2015年3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费率统一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原来的2%降至1.3%,个人缴费比例由原来的1%降至0.7%。按原缴费比例征缴的金额差额部分以退款转征缴的方式转入单位基金余额。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需要补缴失业保险费的,以 2015 年

  3 月 1 日为界,按新旧缴费比例分段核算应缴费用。

  (二)提高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由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提高至85%;提高后,市本级、五区每人待遇标准调整为961元/月,7县市每人待遇标准调整为876元/月。其他以失业保险金标准为计算基数的各项待遇相应调整。全市统一从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今后随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作相应调整。

  二、进一步加强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及稳定就业岗位工作

  为有效防范失业风险,激励用人单位不裁员或少裁员,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用人单位,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简称稳岗补贴),稳岗补贴可用于用人单位开展职工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岗位补贴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一)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稳定就业岗位。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就业岗位的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对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其他用人单位(除财政资金支持的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人事代理单位外),可按照不超过该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40%给予稳岗补贴。

  1.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实施稳岗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失业保险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2)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有一年以上的支付能力;

  (3)应用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经办业务,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

  用人单位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2014年1月1日之后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2014年1月1日之前未足额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签订了缓缴协议且逐步缴纳费用;

  (2)上年度裁员比例低于本市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3)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2.用人单位申请稳岗补贴需提交下列资料:

  (1)《失业保险稳岗补贴申请审批表》;

  (2)上一年度失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

  (3)上年度本单位裁减人员花名册;

  (4)单位财务制度;

  (5)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严重过剩、淘汰落后产能三类企业,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证明。

  3.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按以下程序申请、审核、拨付。

  (1)用人单位在每年3月至4月间,持参加失业保险及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单位的缴费情况、裁员比例、财务制度、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进行初审。用人单位提供资料不完整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齐的全部资料;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申请资料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在一个月内提出初审意见。

  (3)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意见进行集中复审,将通过复审的用人单位、补贴金额、举报电话等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5天。

  (4)公示无异议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稳岗补贴资金在一个月内拨付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同一用人单位每年只能申请一次稳岗补贴,下年度再次申请的用人单位,需提供上年度稳岗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二)允许自主创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为支持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从2015年5月27日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创业,领取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可以将其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放作为创业扶持资金。办理时,申请人需向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1.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表;

  2.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不受地域限制)原件(复印件一份留存);

  3.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留存)、《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本人的银行账号复印件、本人一寸照片一张。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办理终结次月起,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三、继续开展失业动态监测,充分提升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工作质量

  从2016年1月开始,失业动态监测企业覆盖全市7县5区,监测企业样本由45家逐年递增至100家,其中:每个县(市)不少于5家,5区不少于2家,市本级不少于55家。纳入失业动态监测企业样本在行业分布、企业性质、人员规模等方面要科学合理,数据基本上能够反映衡阳就业形势。失业动态监测、失业预警的调查、培训、宣传及失业保险系统信息化建设维护等费用,由同级财政根据工作需要予以保障,不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允许困难企业一定期限内缓缴失业保险费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在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生产经营特别困难的企业(指因受经济形势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恢复有望,没有裁员或少裁员,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行为,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环保政策的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困难企业缓缴失业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提出申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签订缓缴协议后施行。缓缴期间不计收滞纳金。用人单位应继续按时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的失业保险费。

  五、切实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切实将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提高待遇标准、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支持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通过互联网、公报、报纸等方式向社会公告失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用人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衡阳警备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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