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5-12083 | 统一登记号 | / | 文号 | 衡政办发〔2015〕56号 |
公布时间 | 2015-11-13 | 来源 | 衡阳市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衡政办发〔2015〕56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衡阳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3日
衡阳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应急组织机构的职责
2.3专家组
3. 预防预警
3.1监测预警系统
3.2预防
3.3预警定级与发布
4. 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4.2应急响应启动与处置
4.3信息报告、通报与发布
4.4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6.2物资资金保障
6.3技术保障
6.4通信保障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与演练
7.2奖励与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2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防范和及时控制、扑灭林业生物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护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湖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条例》、《湖南省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林业生物灾害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林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响应、属地管理;有关部门(单位)积极履职,联防联治,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灾害扩散蔓延;加强对未成灾区域的预防预警,实施营林、生物、化学和物理等综合治理措施。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财政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衡阳出入境检疫检验局、市交通运输局、衡阳火车站、市邮政管理局、市工商局、国网衡阳供电分公司、市经信委、衡阳警备区司令部等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设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的职责
2.2.1市指挥部
市指挥部负责启动和终止重大、特别重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响应;组织、指挥、协调全市林业生物灾害应对工作。
2.2.2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林业局: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全市林业生物灾害防控规划,制定技术方案;研究灾害应对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评估、核查和上报灾情。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分配、拨付、管理林业生物灾害防灾救灾资金。
市农业委员会:协助检疫、监管威胁农业生产的重大林业生物灾害。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管和防治风景名胜区、城市园林景观区内的林业生物灾害。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防治所需要的气象资料,做好与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关系密切的天气预报工作。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林业生物灾害中受灾人员的医疗救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卫生应急处置。
衡阳出入境检疫检验局:负责检验检疫、监管出入境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防止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疫情的传入。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中的物资运输,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交通工具进行传播。
衡阳火车站:负责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中的物资运输,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铁路系统进行传播。
市邮政管理局:协助市林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疫情的监管,防止疫情通过寄递渠道进行传播。
市工商局:负责协助监管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疫情,防止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通过市场交易传播。
国网衡阳供电分公司:负责保障电力供应;协助监管林业生物灾害疫情,防止疫情通过电力器材及包装材料进行传播。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市内各基础电信运营商保障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的通信畅通,防止疫情通过通信器材传播。
衡阳警备区司令部:负责督导、协调驻衡部队监管、防治军事设施范围内的林业生物灾害;支援、配合、协助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工作。
2.3 专家组
市指挥部设立由林业生物灾害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主要负责林业生物灾害分析评估和相关研究,为灾害应对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建议。
3、预防预警
3.1监测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工作。一旦发现林业有害生物,及时调查、取样,并派专人管护好发生现场,实施实时监控。市林业局无法确认和鉴定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送省林业厅和有关专业科研教学机构鉴定确认。
市、县市区两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乡镇林业站要配备林业生物灾害兼职监测预警人员,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各级林业生物灾害监测预警机构要及时收集处理林业生物灾害信息,建立完善数据库,实现林业生物灾害疫情信息高效快捷传递,确保预警和应急响应及时。
3.2 预防
3.2.1 预防措施
根据林业有害生物危害的特点和发生规律,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对可能发生林业生物灾害的重点预防区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对一般预防区加强常规性监测预报工作,准确掌握发生动态。
3.2.2预警预防基础设施建设
建立健全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网络和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加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和防治减灾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大区域监测点、国家级森林病虫害中心测报点和基层林业站的监测作用,加强各级应急指挥信息系统、监测预警专业队伍、航空护林飞行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
3.2.3信息交流与科技支撑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交流与合作,及时掌握有害生物信息,定期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评定风险等级,提出预防措施与控制技术。
3.2.4 检疫监管
充分发挥检疫检查站和木材检查站的作用,严密封锁疫情,防止疫情扩散传播。严格引种隔离试种,未经检疫机构风险评估,不得扩散种植。建立引种检疫审批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防止疫情传入。
3.3预警级别与发布
林业生物灾害按照其危害程度和严重性,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相应的预警级别。
各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林业生物灾害监测调查 结果,在综合分析灾害发生可能性后,按职权确定预警级别,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林业生物灾害按照其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4.1.1一般林业生物灾害(Ⅳ级): 1个县市区内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发生面积在3万亩以上5万亩以下;本土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寄主死亡率1%--5%;新入侵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4.1.2 较大林业生物灾害(Ⅲ级):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发生面积在5万亩以上10万亩以下,或在2个以上县市区、10个以上乡镇(街道)暴发;本土危险性的林业有害生物造成林木寄主死亡率5%--15%;2个以上县市区同时发生新入侵的外来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
4.1.3 重大林业生物灾害(Ⅱ级):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集中发生面积在10以上20万亩以下的,或在5个以上县市区、20个以上乡镇(街道)暴发;本土危险性的有害生物或已入侵的外来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15%以上、20%以下;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市首次发生。
4.1.4 特别重大林业生物灾害(Ⅰ级):本土常发性或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面积在20万亩以上;或在10个以上县市区、30个以上乡镇(街道)暴发;本土危险性的有害生物造成林木死亡率20%以上;外来有害生物或国家检疫性有害生物在我市境内首次发现并直接造成林木死亡的;对人类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可引起人类疾病的林业外来有害生物;专家组评估认为可能暴发并造成严重危害的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应急响应启动与处置
4. 2.1一般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组织技术人员开展灾情核查,指导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救灾防控工作。
4.2.2较大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根据灾害发生动态,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组织、协调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联防联治工作。
4.2.3重大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告市指挥部,经批准后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省指挥部报告。
市指挥部办公室要迅速组织专业人员到达现场,分析发生趋势,提出应急处置具体措施,根据灾情需要和省、市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开展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对非检疫性灾害,市指挥部协调衡阳警备区司令部和市财政、交通、公安、通信、邮电、铁路、检验检疫、工商等部门开展应急工作,保障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物资、经费和其他需要,组织、协调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联防联治工作。对检疫性灾害,要迅速组织检查督导落实疫区封锁、疫情除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加强对除治现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省指挥部报告灾情除治情况,并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检疫性灾害的先行处置工作,对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进行调查、取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实施跟踪监测;严格隔离现场,封锁疫区,严禁寄主植物流出,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特别重大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后,市指挥部立即按预案规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处置;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援助和派专家指导,在省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做好林业生物灾害防治工作。
4.3信息报告、通报和发布
4.3.1信息报告
林业有害生物常灾区、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专兼职信息员报告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林 业生物灾害的责任报告单位,应在核实灾害后及时报告同级人民 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林业生产经营者应向所在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本企业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公民发现突发性林业生物灾害,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检疫机构报告。
4.3.2信息通报
经确定为重大、特别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的,市指挥部立即通报有关县市区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市有关部门(单位)、毗邻市州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市有关部门接报后,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有关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下级主管部门,要求其关注重大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并加强监测工作。
4.3.3 信息发布
各级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会同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衡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及时向社会准确、客观地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信息。
4.4应急结束
在确认林业生物灾害疫情已经扑灭或得到有效控制后,启动应急响应的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善后处置
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灾后重建,恢复受灾森林、林木等。清理因应急而设立的临时设施。经省、市有关专家组评估认为该林业生物灾害对林业造成重大损失的,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酌情予以补助。
5.2 总结评估
市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对林业生物灾害发生原因、应对工作经验教训和灾害损失等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6、应急保障
6.1人员保障
建立健全基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机构,加强有关专业人才培养,强化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队伍建设。
6.2物资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林业生物灾害防治所需经费。市林业局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储备药剂、药械、油料、运输车辆及其他物资;加强与防治所需物资生产企业的联系,实行合同储备;根据建设规划和储备需求,合理安排应急物资储备建设资金。
6.3技术保障
市林业局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防治信息,对潜在危险性有害生物进行评估分析,制订防治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4 通信保障
建立完善林业生物灾害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明确主要联络人和信息系统维护人员、专用电话和备用电话,确保应急期间通讯畅通。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市林业局要加强对林业生物灾害应急常识的宣传教育,以及对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除治队员的培训,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提高林业生物灾害应急防治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依法依规对在处置林业生物灾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林业生物灾害信息,或在林业生物灾害处置工作中存在失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及其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林业外来有害生物:是指原产于国(境)外,传入我国后已经影响森林、林木及其种子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林业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国家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我国境内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禁止传播的有害生物。
林业生物灾害:是指有害生物引起的,对林业造成(或潜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对国土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重点预防区:是指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需特殊保护的区域。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市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门,衡阳警备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 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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