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12312345/2015-12086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衡政办发〔2015〕48号
公布时间 2015-11-11 来源 衡阳市政府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衡政办发〔2015〕48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1 日

  衡阳市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衡发〔2015〕4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发〔2015〕5号),设立衡阳市水利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的职责。

  1.河道保洁工作。

  2.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全市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拟订全市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市级确定的重要江河流域综合、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编制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负责全市流域、区域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评估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订江河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负责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工作,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全市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开展水能资源普查和调查评价,负责全市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权有偿取得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市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市防汛抗旱工作,对全市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七)负责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指导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负责水土保持规费征收制度的实施。

  (八)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指导全市农田水利工程、堤防、病险水库、水闸的建设管理工作;承担水利统计工作。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电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工作。

  (九)指导市水利行业的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承担全市水利资金和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经济和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县(市)区际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

  (十一)指导全市水利队伍建设,负责水利生产有关的职业技能鉴定;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全市水利行业教育培训;承办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归口管理全市水利科技项目的立项工作,负责水利科技成果的鉴定、申报与评奖工作;指导、承办全市水利系统专业技术干部的职称评聘和继续培训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和监督实施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

  (十三)指导全市水利信息化工作。组织贯彻落实水利有关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负责水利信息化专业技术培训。

  (十四)负责市城区防洪工程规划的编制、修订工作;负责城区防洪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拟订全市河道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水库及河口、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河道管理工作,负责县市区河道管理区域范围内湘江一级、二级支流涉河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负责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含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负责组织全市河道管理区域范围内涉河案件的查处。

  (十六)协调河道保洁工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河道保洁责任区划分方案并负责编制河道保洁实施方案,负责对保洁工作进行指导。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水利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负责机关文秘、机要、会务、档案、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接待、车辆管理、内部安全管理等机关日常事务管理工作;承担信访、保密、市人大代表建议与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保障;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负责市本级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绩效管理、检查、考核工作。

  (二) 规划计划科。

  研究提出全市水利水电发展规划、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组织编制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指导全市水利规划编制工作;协调流域开发工作;负责全市水利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水利水电工程建设、运行的管理与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与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实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工作。

  (三)水资源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的水资源规划和全市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费有偿使用制度;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县区的水量分配方案;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审核水域纳污能力,提出不同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控制意见;组织全市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市级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县市区的水长期供求规划;指导水利建设;指导水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城市防洪、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工作。

  (四) 财务科(内审科)。

  指导全市水利行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编制水利部门预算;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承担市水利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归口管理局系统国有资产;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和监督局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负责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资金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承担局机关内设机构及局属单位领导人的经济责任的审计;承担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经济管理、效益情况和固定资产项目的审计;承担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的评审;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局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要求办理的其它审计事项。

  (五) 科技教育科(评审科)。

  负责全市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实施全市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全市水利行业职工教育培训;承办水利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归口管理全市水利科技项目的立项工作,负责科技成果的鉴定、申报与评奖工作;指导、承办全市水利系统专业技术干部的职称评聘和继续培训工作;承担衡阳市水利电力学会日常工作。主持水利水电项目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的审查、各类规划的审查。主持工程重大技术性问题的论证和技术变更的审查。指导局属各单位的有关技术工作,参与重点工程项目的施工检查、工程验收。参与防汛抗旱工作,参与度汛方案审查。

  (六)水土保持科。

  负责全市水土保持工作;协调全市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研究拟定全市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水土保持法

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研究提出水土保持政策措施;指导全市水土流失动态监测;负责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

监督工作;负责水土保持规费征收制度的实施。

  (七)组织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局直属单位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有关工作;负责水利生产有关的职业技能鉴定;负责局机关及指导局直属单位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八)安全监督与信息宣传科。

  指导监督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指示精神;研究水利系统加强安全生产的措施办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责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队伍建设;负责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协调参与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水利宣传工作;负责全市水利系统信息化建设的规划和宏观指导;负责局水利门户网站的运行维护及信息发布工作;协助政府热线“12345”的办理工作。

  (九)政策法规科。

  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水利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法制监督;负责水法律法规和水利政策的研究工作;承办水利局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听证、行政复议;协调跨县(市)区间水事纠纷;负责水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制订水利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清理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管理工作。

  (十)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科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与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联络,接受市审改办、市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水利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2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工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0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人员只出不进。

  五、其他事项

  (一)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职责分工。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市环境保护局对环境和水污染防治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局际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对水文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与职责分工。由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河道采砂防洪影响评价。市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河道采砂防洪影响评价;牵头组织

  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的有偿出让、联合执法和稽查及考核考评工作;负责河道砂石资源使用收入具体执收、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河道采砂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非法采砂违法行为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河砂资源地质调查评价、资源储量管理、资源权益价款评估,清理非法砂场等违法用地行为。市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负责采砂船只、砂石运输船只管理及其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采砂船只及运输船只的水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打击证书不齐全的船舶从事采砂、运砂作业及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

  六、附则

  本规定由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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