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5-12091 | 统一登记号 | / | 文号 | 衡政办发〔2015〕51号 |
公布时间 | 2015-11-10 | 来源 | 衡阳市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衡政办发〔2015〕5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0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衡发〔2015〕4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发〔2015〕5号),设立衡阳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拟订地方金融业发展战略和政策;负责组织区域金融服务中心的规
划制定和实施;负责落实市政府关于地方金融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和措施。
(二)研究分析国家金融形势、金融政策和全市金融运行情况,综合全市金融系统的信息和情况,及时为市委、市政府相关决策提供依据和建议。
(三)代表市政府联系协调驻衡金融管理部门,联系协调各类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协助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 规对我市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负责联系及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在衡开设分支机构,并做好相关服务;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对全市金融办系统的业务指导和协调;组织对金融机构进行目标管理考核。
(四)指导和推动全市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重组和发展;指导和推动地方金融组织、金融服务、金融工具的创新,推进农村金融服务改革创新。
(五)负责组织制定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法人金融中介机构的大力发展;根据市
政府要求组织设立金融类国有公司;负责归口管理市政府参股或控股的各类金融机构、金融中介机构及金融投资公司的股权;负责
归口管理市中小企业担保基金管理中心。
(六)负责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协调银行类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制定鼓励银行类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以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引资入衡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政策。
(七)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保险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推进全市农业保险体系、商业性健康补充保险体系、公众责任保险体系的建立,促进全市保险市场的规范发展。
(八)负责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和协调,研究制定推进企业上市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制定并落实企业
上市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推进全市企业多层次上市,协调证券监管部门做好我市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由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型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和管理;负责拟订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
款公司监督管理的各项规章和制度;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申报,对融资性担保
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及高管任职资格进行审核或审批,并对其日常业务开展情况依法依规进行监管。
(十)负责培育区域性资本市场,对地方股权交易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各类基金及风险投资机构的设立和发展,负责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施备案管理;牵头制定并推进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发展和制度建设;负责联系协调驻衡商品交割库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地方投融资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国有投资公司改制、重组;指导和协调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指导各类创新债务融资工具的运用等工作,拓宽融资渠道。
(十二)指导协调在衡与金融市场有关的中介机构规范发展,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和金融业有关的中介服务
机构发展的政策、规划,促进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协调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负责做好社会投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负责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牵头对全市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与地方金融有关的行业协会的自律建设和管理。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金融生态城市、金融安全区创建,改善金融生态环境;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征信制度及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监督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培育征信服务机构,完善征信服务市场,促进全市诚信社会建设。
(十四)负责拟订地方金融风险防范有关政策,会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机制。组织协调实施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全市金融市场秩序,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化解、处置各类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十五)负责牵头协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协调执行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快速反应、风险处置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负责建立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交流制度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承担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指导协调全市金融人才的培训、引进和队伍建设;负责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及中介机构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有关管理工作。
(十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国家有关金融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金融知识的普及教育,社会投融资规范引导,引导社会公众理性投资、合法理财等工作。
(十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设7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法规科。
负责组织或参与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和报告等;拟订地方性金融工作规章草案及全市金融发展规划和政策;牵头推进区域金融
服务中心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进金融安全区创建,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综合分析全市金融形势和运行情况,组织开展金融业重要课题调研;负责全市金融业数据的统计、分析与发布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金融政策法规宣传工作;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保密、督查、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承担会务、信息、安全、信访、计算机及网站维护、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和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外事、双拥工作、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务、群团工作;指导、协调全市金融人才培训、人才引进和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市有关地方性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有关管理工作。
(二)银行科。
联系市人民银行、银行监管部门和境内外驻衡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信用合作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负责管理市政府参股或控股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股权;拟订支持全市银行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并落实银行业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奖励;指导和推动农村信用社改革重组并提出初审意见;拟订相关鼓励政策,组织开展政府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有效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负责联系及引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银行业金融风险;根据授权,协调实施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导银行业协会的自律建设与管理;负责对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目标管理考核。
(三)保险科。
负责联系国家保险业监管部门和境内外驻衡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拟订全市保险市场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完善并落实保险业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奖励;掌握全市保险公司的运营及网点布局情况,实时防范风险;协调解决保险业发展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指导、协调政策性保险开展工作;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保险业的风险;根据授权,协调实施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导保险行业协会的自律建设与管理;指导和协调险资入衡工作;负责对全市保险公司进行目标管理考核。
(四)资本市场科。
组织推进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与发展;拟订全市资本市场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投融资体系建设,牵头拟定并推进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发展和制度建设,指导全市国有投资公司改制、重组,指导各类金融工具创新;承担全市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工作;承担全市企业上市推荐、企业股份制改造等工作;制定并落实企业上市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负责湖南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专项资金申请初审工作;协调、指导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资产重组及风险处置工作;指导和参与集合信托发行、资产证券化及股权挂牌交易、股权质押融资等创新类业务的有关工作;指导和协调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券、公司债等融资工具的发行工作;指导各类基金、风险投资机构、股权众筹平台的设立和发展,协助国家证券业监督管理部门对私募股权基金、股权众筹平台做好备案管理;指导非上市股份公司规范运作;负责联系国家证券业监督管理部门、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驻衡机构;掌握全市上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运营、网点布局情况及上市公司规范经营情况;协助国家证券业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证券业、期货业和上市企业的风险;根据授权,协调实施证券业、期货业和上市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并对非法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以其他形式组织期货交易活动进行处罚;指导证券行业协会的自律建设与管理。
(五)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具体情况,拟订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规划和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审查和申报;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及高管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和审批;负责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日常业务开展情况依法依规进行监管;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融资性担保业的风险;根据授权,协调实施融资性担保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导融资性担保行业协会的自律建设与管理。
(六)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具体情况,拟订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查和申报;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有关重大事项及高管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和审批;负责对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依法进行监管;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小额贷款公司行业风
险;根据授权,协调实施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的自律建设与管理。
(七)金融稳定科(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市民间融资中介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实施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负责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测体系,牵头对全市民间融资中介的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指导民间融资中介服务行业协会的自律建设和管理;负责拟订地方金融风险防范有关政策,会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建立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机制;协调执行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快速反应、风险处置和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全市金融市场秩序,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维护金融市场安全稳定;负责建立全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交流制度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组织开展金融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教育工作;承担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为1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纪检监察负责人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办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人员只出不进。
五、附则
本规定由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抄送:市委各部门,衡阳警备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各民主党派市委。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0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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