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12312345/2015-12093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衡政办发〔2015〕42号
公布时间 2015-10-19 来源 衡阳市政府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2日

 

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衡发〔2015〕4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发〔2015〕5号),设立衡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对全市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和职业病预防有关监督管理。

  (三)划出的职责。

  1.将原市煤炭工业局承担的拟订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管理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将原市煤炭工业局承担的负责全市煤炭生产运行协调、指导的职责划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3.将原市煤炭工业局直属企业的管理、改制、维稳等职责划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加强的职责。

  对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园区管理机构(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松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白沙洲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下同)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的落实情况;组织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拟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和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监督考核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对权限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承担职责范围内(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下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职责,依法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并负责其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和丙级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煤矿的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除外);对一般事故调查处理进行挂牌督办,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十)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权限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及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煤矿除外);监督全市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煤矿除外)。

  (十二)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十三)归口管理省级财政下拨我市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监督检查其资金的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十四)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落实;拟订机关的各项工作规则和制度;负责机关文秘、机要、会务、保密、档案、信访、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接待、车辆管理、后勤保障等日常事务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信息收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负责市本级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绩效管理、检查、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起草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重大政策;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检查计划编制工作;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示范创建工作。

  (三)组织人事科(市安全生产考试考核中心)。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离退休人员管理及服务等工作;拟订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组织指导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及考核发证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培训考核申报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四)财务装备科。

  负责机关财务、经费、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财务,负责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固定资产、设备采购和管理等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执法和应急救援装备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计划;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五)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科。

  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承担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制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分解方案并监督、通报其执行情况;组织协调全市安全生产综合考核、综合督查等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园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综合工作;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尾矿库、石油(炼化、成品油管理、长输油气管道除外)等生产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非煤矿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指导监督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推进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基础工作;参与非煤矿矿山企业较大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七)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指导监督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推进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基础工作;参与烟花爆竹企业较大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八)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长输油气管道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指导监督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基础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企业较大以上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九)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科。

  依法指导监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负责组织全市煤矿安全专项整治,指导县(市)人民政府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组织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全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全市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组织全市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十)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生产标准;推进煤矿安全科技进步,促进煤矿正规开采,指导监督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工作;参与煤矿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有关工作;参与全市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工贸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对权限内金属冶炼(含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管;指导监督权限内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推进金属冶炼等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有关基础工作;参与相关行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二)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

  拟订职业卫生发展规划、重大政策;承担职业卫生综合监管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工作(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相关业务科室分别承担);依法组织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参与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承担职业危害申报和统计分析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技术服务机构监督工作。

  (十三)事故调查科。

  承担权限内生产安全事故(含职业危害事故,下同)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参与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进行挂牌督办,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十四)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科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与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联络,接受市审改办、市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

  (十五)信息宣传与应急管理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承办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和重要信息的发布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宣传贯彻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报道及宣传活动;分析、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负责安全生产专家库的建设及管理,协调调度安全生产专家支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组织起草有关安全发展规划以及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接报处置及事故统计、分析、通报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演练;参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5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工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安全生产监察专员7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人员只出不进。

  五、其他事项

  (一)将原市煤炭工业局所属的市煤炭干部中等专业学校和市矿山救护队成建制划归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管理。

  (二)将原市煤炭工业局所属的市煤炭工业局物资供应公司成建制划归市工业企业改制服务办公室管理。

  (三)关于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分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湖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衡阳分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国家监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四)关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和城市公用设施、民爆器材、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农业机械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运输、铁路、民航、水利、建设、国防科技、邮政、经信、旅游、质监、环保、消防、农业机械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五)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经营(批发)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路线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燃放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行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划。

  (六)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职业卫生实施综合监管,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职业病报告的管理等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等工作;市总工会依法参与全市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七)关于工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市烟草局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烟草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商务和粮食局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包括商业贸易等)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包括金属冶炼(含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等〕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烟草、商贸、金属冶炼(含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领域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八)关于明确园区管理机构(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松木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白沙洲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市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等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园区内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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