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12312345/2015-12094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衡政办发〔2015〕40号
公布时间 2015-10-14 来源 衡阳市政府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9日

 

衡阳市城市供水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应范围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现场指挥与处置

  3.分类和分级

  3.1供水突发事故分类

  3.2供水突发事故分级

  4.监测、报告和预警

  4.1信息监测

  4.2报告

  4.3预警

  5.应急响应及程序

  5.1分级响应

  5.2基本响应程序

  5.3扩大应急

  5.4响应终止

  5.5应急结束

  6.应急处置

  6.1分级处置

  6.2调查和总结

  6.3社会救助和补偿

  6.4奖励与责任追究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7.2技术保障

  7.3物资和资金保障

  7.4通信和电力保障

  8.宣传、培训和演练

  8.1宣传教育

  8.2培训

  8.3演练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2实施时间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控制和处置城市供水突发事故,建立健全应对供水突发事故运行机制,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故的危害和影响,保障城区正常供水,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衡阳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工作原则

  1.3.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相关部门(单位)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地预防和处置突发事故和紧急情况。

  1.3.2统筹安排,协调配合。以市人民政府和指挥部为主体,统筹安排各级相关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1.3.3分级响应,快速行动。根据供水突发事故的影响、人口、

  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级别后,按照级别,分级响应、快速行动。

  1.3.4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坚持以人为本,防控为主的原则。

  1.4适应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市区范围内供水突发事故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衡阳市人民政府成立衡阳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供水事故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1.2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是我市处置供水突发事故的专业应急机构,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副秘书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商务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水利局、国网衡阳供电分公司、市海事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新闻办、市水文局、市政府应急办、市消防支队、市水务投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制定完善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专项预案,及时确定供水突发事故等级与预警级别,决定响应等级,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处置工作。

  2.1.3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市水务投,主任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水务投董事长兼任,并由市水务投抽调人员为办公室成员。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完善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专项预案。

  (2)及时为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确定供水突发事故等级与预警级别的相关信息,启动相关响应,组织指挥各成员单位参与处置工作。

  (3)核定应急期各类用水标准,监测供水、用水环节的节水措施。

  (4)协调和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和供水企业的供水事故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5)研究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指导恢复重建工作。

  (6)向指挥部和市政府及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指导水务系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和应急演练工作。

  2.1.4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有关部门(机构)主要职责为:

  (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调集力量和组织技术专家做好供水事故工程抢险、恢复重建工作;协调督促事故处理过程中各单位、部门的工作。

  (2)市水务投:负责各水厂生产调度、供水设备抢修工作,并全程参与水源和供水突发事故的预警、防范控制和事发善后处置的各项工作。

  (3)市消防支队: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火灾灭火救援及事故调查工作;负责用消防车向停水区域内运送居民生活用水。

  (4)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单位(部门)在应急期间承担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市卫生局:负责水源和供水事故中的水质监督检测、卫生防疫及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危险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救援工作,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内外警戒和封锁以及道路的交通管制,负责对人为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7)市环保局:负责监督、监测湘江河衡阳段流域各企业排污情况,调查湘江河水体突发污染事故的原因并果断处置,对受污染水体水质进行全面监测,并向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经授权后适时发布湘江河水体污染后水质的状况。

  (8)市民政局:负责对获救人员的善后救助和接济工作,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接待和安抚工作,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协助灾后重建工作。

  (9)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各项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0)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环卫水车向停水区域运送居民生活用水,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安全稳定工作。

  (11)市气象局:负责应急期间的气象服务及预警信息的发布和干旱、暴雨等气象预警工作,为事故现场提供附近区域的河流水情、雨情、风向、风速等气象监测资料,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支持。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员疏散的运输车辆及事故现场应急物资的运送工作。

  (13)市质监局:负责水厂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设备检验工作,查清事故原因。

  (14)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井在应急情况下的供水工作,负责在湘江河受到严重污染的情况下调度下游大源渡枢纽开闸泄水、上游水利枢纽开闸放水工作。

  (15)国网衡阳供电分公司:负责事故救援现场的供电保障工作。

  (16)市海事局:负责对湘江河流域衡阳段船只运输危险化学品、油类品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力量清理水面油渍和漂浮物。

  (17)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灾后建筑物、供水设施等规划设计工作,参与应急救援后评估工作。

  (18)市监察局:负责对事故责任人的控制、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应急救援过程中的物质发放、资金使用等。

  (19)市商务局:负责应急救援相关设备、设施的调配工作,负责救援过程中所需的生活必需品(包括饮用水、食品)的供应。

  (20)市新闻办:负责收集、跟踪新闻舆论,及时掌握舆情,针对突发事故实际情况提出新闻处置工作意见,协调本市媒体正确把握舆论导向。

  (21)市水文局:负责湘江河水文信息收集,定期发布湘江河水文信息。

  2.2现场指挥与处置

  为提高处置效率,根据供水突发事故处置要求,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应急行动组,由现场指挥长明确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应急办牵头,主要职责是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汇报事故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的指示精神,督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水务投等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专家技术保障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水务投、市环保局等参与,建立相应的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故专家库,在重大供水突发事故发生后,从专家库确定相关专家,组建专家咨询与现场评估组,其职责是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开展事故现场综合分析、评估事故发生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意见、建议和技术指导。

  治安救助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故发生地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迅速组织警力对供水突发事故危害地区和危险源实施警戒,维持社会治安,实行交通管制,疏散和撤离受伤人员等。

  工程抢险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投、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消防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国网衡阳供电分公司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负责供水设施的修复工作,重点抢修水厂主供水设备和设施、党政军首脑机关、要害部门和单位、自来水主干管道、医疗部门、人员疏散集中区供水设施等。

  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牵头,事故发生地政府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专业救护机构、人员开展现场救护,做好受伤人员入院救治、专科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后勤送水保障组: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负责临时征用全市相关单位水车、汽车,组成若干个送水队伍,市水务投、市环卫处、市消防支队、市防疫站、富康水厂、古汉水厂、雁城水厂、营盘山水厂等相关单位参与,重点保障党政军首脑机关、要害部门、单位、居民集中区等用水。

  信息报送组:由市政府应急办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水务投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实时记录供水突发事故的发生、发展及处置情况,组织起草有关通告、简报等文字材料,按规定向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送信息,向供水突发事故涉及的毗邻地区及时通报有关信息,并做好本地区和相关区域的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

  新闻宣传组:由市新闻办牵头,市政府应急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海事局、市水务投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组织有关单位起草新闻稿、开展新闻报道、分时分段第一时间召开新闻发布会,引导好舆论导向,掌握舆情主动权,并做好记者接待和管理工作。

  物质保障组:由市经信委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事故发生地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根据供水应急处置负责机构和现场指挥部的要求,负责提供应急处置所需生产、生活必需品。

  事故调查评估组:主要职责是根据供水突发事故性质及工作需要,及时跟进调查事故诱因、处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事故定性,事故责任确定,提出奖罚、评估损失和援助范围等方面的意见。

  善后处理组: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和事故发生地区政府等相关单位参与,主要职责是安置受灾人员的生产生活,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指导、协调事故善后处理,维持社会稳定,确保不发生群体事件。

  3.分类和分级

  3.1供水突发事故分类

  市供水突发事故分为两类:一是由自然灾害引起的供水中断,二是事故灾难引起的供水中断。

  3.2供水突发事故分级

  按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用水人口,市供水突发事故分为四级。

  3.2.1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属于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故(Ⅰ级)

  (1)湘江河流域遭遇特大旱年,水源枯竭,造成我市各水厂取水口无法取水;

  (2)湘江河水体受到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严重污染,且现有水厂工艺无法去除污染物,导致水厂供水中断时间超过24小时,影响范围超过衡阳市整个城区;

  (3)因停电、供水设施发生故障等,导致供水中断时间超过24小时,停水范围影响衡阳市整个城区;

  (4)因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水厂供水设施和输水主干管发生大面积爆管造成中断或减压,影响超过衡阳市整个城区,且在短时间内难以修复;

  (5)处于居民生活密集区的水厂发生严重泄氯事故;

  (6)战争、恐怖活动等原因导致水厂遭到破坏、出厂水水质遭到严重投毒污染;

  (7)其他突发事故造成10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水36小时以上,或造成死亡人数超过1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或因事故需要转移人数超过3万人以上。

  3.2.2重大供水突发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属于重大供水突发事故(Ⅱ级)

  (1)湘江河水体受到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严重污染,且现有水厂工艺无法去除污染物,导致水厂供水中断时间超过24小时,影响范围超过衡阳市一个区;

  (2)因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水厂取水受阻,泵房淹没,机电设备毁损,造成水厂连续中断供水超过24小时、影响范围超过衡阳市一个区;

  (3)水厂消毒、输配电、净化构筑物等设施设备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氯事故导致水厂连续中断供水超过24小时、影响范围超过衡阳市一个区;

  (4)战争、恐怖活动等原因导致水厂出厂水水质发生中度毒性污染,引发水厂停产,造成超过衡阳市一个区供水区域减压,部分地区供水无法保证;

  (5)其它突发事故造成5万户以上、10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水36小时以上,或造成死亡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中毒(重伤)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因事故发生需要转移人数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2.3较大供水突发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属于较大供水突发事故(Ⅲ级):

  (1)湘江河水体受到较大的污染,导致部分水厂停止供水,但主要供水水厂工艺可以去除污染物,城市部分地区水压下降;

  (2)由于某种原因导致水厂出厂水水质发生轻度污染,造成水厂供水中断或减压范围较大但未超过衡阳市一个区;

  (3)其它突发事故造成2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水36小时以上,或造成死亡人数1人以上、3人以下,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20人以下,或因事故发生需要转移人数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2.4一般性供水突发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属于一般性供水突发事故(Ⅳ级):

  (1)供水量较小的水厂或一个加压站遭到破坏引起停水,造成一般群体性影响;

  (2)由于某种原因导致湘江河水体轻度污染,但大部分水厂工艺可以去除污染物;

  (3)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已联网水厂水质发生轻度污染,供水中断或供水减压范围较小;

  (4)其它突发事故造成5000户以上、20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水36小时以上,或中毒(重伤)2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事故发生需要转移人数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上述表述,“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4 .监测、报告和预警

  4.1 信息监测

  4.1.1建立全市统一的重大、特别重大和供水突发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供水安全信息管理,构建各部门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4.1.2市水务投及其各水厂应认真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突发事故信息报送有关规定,对供水突发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1.3湘江河市区流域相关监管单位、市环保系统、市海事局、市水务投及水厂和水质监测部门应通过强化管理、加强巡查、完善监测网络、拓宽公众参与等途径,收集本供水区域内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水源突发事故信息。

  4.2报告

  4.2.1个人、社会团体及机构、企事业单位,一旦发现供水突发事故,应立即向市水务投信息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0734—8429110)、公安110、当地政府、环保部门或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0734—8291002或0734—8198916)报告。其中:市水务投信息中心接警后应立即向集团公司报告,市水务投应在30分钟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同时向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其他单位或部门接警后,应在30分钟内向当地政府、有关单位(部门)和市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市水务投(其中湘江河较大以上污染事故,应立即通报信息)。

  4.2.2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报告。凡属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供水突发事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30分钟内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政府报告事故主要情况,并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详细情况,同时向市新闻办通报。

  4.2.3各接警单位向有关单位报告供水突发事故时采用初报和续报两种形式。初报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供水突发事故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主要污染物种类、人员及财产受损情况、潜在的危害程度、是否发生了次生灾害、事故发展趋向以及突发事故发生报告单位、联系方式等初步情况。续报可以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上报有关准确数据和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4.3预警

  4.3.1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市区各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提前发现供水设施、设备可能发生事故的风险;市水务投应加强企业内部安全供水管理,通过技术手段或其它方式对供水事故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市环保局应加强对湘江河衡阳段流域水体的监督检测,可在市江东水厂取水口上游合理设立24小时在线水质污染检测设备,随时监控河水水质状况;市海事局应加强对湘江河流域衡阳段危险化学品和油类运输船只的登记、检查和监督,随时监控特种物品运输情况。上述责任单位及监管部门一旦发现或预测发生供水事故的趋势,应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提出一般处置或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根据相关规定或上级指令及时向社会公布预警信息。

  4.3.2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区政府应根据预警级别及时按照专项预案作出部署,迅速通知有关单位采取行动,防止事故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5 .应急响应及程序

  5.1分级响应

  按照供水突发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供水突发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共四级。

  5.1.1一般供水突发事故(Ⅳ级响应),由市水务投提出启动相应预案,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然后组织力量进行处置。

  5.1.2较大供水突发事故(Ⅲ级响应),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启动相应预案,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案,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各方力量进行处置。

  5.1.3重大供水突发事故(Ⅱ级响应),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启动相应预案建议,经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市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启动Ⅱ级响应程序,组织各方力量处置。

  5.1.4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故(Ⅰ级响应),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经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市长批准后,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及时启动Ⅰ级响应程序,组织各方力量处置。

  5.1.5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5.2基本响应程序

  5.2.1供水突发事故发生后,湘江河衡阳市流域管理、监管部门和运输单位、市水务投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以本单位为主体的先期处置机制,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请求有关部门、单位人员赶赴现场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基本处置工作。对初步判定属于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供水突发事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事发30分钟内分别向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政府报告。

  5.2.2一般、较大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

  (1)事发湘江河衡阳市流域管理、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市水务投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在30分钟内将事故主要情况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告,同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方力量进行应急处置。

  (3)在应急过程中,对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步判定为重大、特别重大的供水突发事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30分钟内报告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事故发生情况进行初步判断,即时作出综合分析,对重大、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故,则按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响应。

  (4)现场指挥部根据供水突发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启动相关应急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快速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5.2.3重大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

  (1)事发湘江河衡阳市流域管理、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市水务投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在30分钟内将事故主要情况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政府报告。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初步判断属于重大事故,应在60分钟内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经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分管市领导批准后,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力量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供水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启动相关应急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快速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3)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对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判定属于特别重大的供水突发事故,市应急指挥中心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并按相应级别开展应急响应。

  5.2.4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

  (1)事发湘江河衡阳市流域管理、监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市水务投作为第一响应责任单位,应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先期处理机制,并在30分钟内将事故主要情况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指挥中心和市政府报告。同时按程序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政府。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供水突发事故报告后,初步判断属于特别重大事故,应立即提出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建议,经市应急指挥中心报请市长批准后,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启动相应预案,组织各方力量处置。现场指挥部根据供水突发事故的具体情况,及时启动相关应急组,参与处置工作的应急行动组应快速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5.3扩大应急

  5.3.1因供水突发事故次生或衍生其他突发事故(事件),目前所采取的应急处置工作不足以控制事件严峻的发展事态,需要多家专业应急机构、多个部门主管单位参与处置工作的,由先期负责处置工作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投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协调、指挥其他相关单位参与应急处置。

  5.3.2因供水突发事故造成危害程度超出衡阳市自身控制能力,或事态发展将要波及周边地区,需要周边地区、湖南省或国家提供援助支持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负责上报协调。

  5.4响应终止

  5.4.1响应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响应终止条件:

  (1)事发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件影响已经消除。

  (2)事发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发现场的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5.4.2响应终止程序

  (1)供水突发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应急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终止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投、湘江河流域市区监管部门和单位应根据省、市等有关部门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供水、水源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不需要进行为止。

  5.5应急结束

  按照预案“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四个等级的应急结束工作分别由相应部门宣布。

  6 .应急处置

  应急工作结束后,应急处置责任或牵头部门和单位按照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等级,会同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6.1分级处置

  6.1.1较大供水突发事故(Ⅲ级)与一般供水突发事故(Ⅳ级)后期处理工作由市水务投负责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协调。

  6.1.2重大供水突发事故(Ⅱ级)后期处理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市水务投及相关单位、部门参与,市政府指导、协调。

  6.1.3特别重大供水突发事故(Ⅰ级)后期处理工作由市政府组织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投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配合。

  6.2调查和总结

  6.2.1各级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牵头负责部门指导有关部门及水源和供水突发事故单位查找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6.2.2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市水务投参与,负责编制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应急终止后及时上报。

  6.2.3根据实践经验,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对衡阳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6.3社会救助和补偿

  6.3.1社会救助。善后处置组应做好安置场所设置、救济资金的接收、使用和发放等政府救济工作;组织好慈善会、红十字会、义工联等社会团体的社会救助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救济物资、现金的接收、使用和发放情况。

  6.3.2补偿。在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期间,对紧急调用的各类物资、设备和占用场地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由市、区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按要求和程序进行补偿。

  6.4奖励与责任追究

  6.4.1对在处置供水突发事故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与个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6.4.2对在供水突发事故的应急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听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以及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行为,由市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7. 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投应成立应急抢险工作队和专业应急队伍,并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队伍实战能力,同时充分发挥机关、驻地武警和解放军、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团体等社会力量,做好各项供给保障工作。

  7.2 技术保障

  市应急指挥中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市水务投应建立水源和供水应急技术、装备、专家库,并建立资源共享网络平台;市环保局、市海事局和市水务投应共同合作开展湘江河污染应急技术研究、建立水源安全预警系统。

  7.3物资和资金保障

  市政府和各应急职能部门应当保障重特大供水突发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及药品、医疗器械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7.4通信和电力保障

  应急期间,市电信、移动运营单位应保障市应急指挥中心、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各级应急机构的通讯畅通,确保实现应急信息双向传递;国网衡阳供电分公司应做好移动供电电源设备储备,确保应急现场的用电。

  8 .宣传、培训与演练

  8.1宣传教育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投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向社会公众广泛开展供水应急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的应急心理准备,向市民免费发放应急宣传资料。

  8.2培训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投应加强相关技术人员日常应急培训,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8.3演练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投负责制定市重特大供水突发事故的应急工作演练方案、计划,主动配合市应急指挥中心进行应急队伍与各应急队伍的合成演练和协调演练;定期与市环保局、海事局组织开展“应对突发水源污染事故演练”活动,提高配合、协调能力。

  9 附 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9.1.1供水突发事故:指突然发生水源枯竭、污染或供水设备、设施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区域内供水中断时间较长的事故。

  9.1.2市供水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指为了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供水突发事故的发生,或者在事故发生后能够采取有效应对措施,防止事态和不良影响的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而预先制定的事前和事后处置的工作预案。

  9.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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