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5-12097 | 统一登记号 | / | 文号 | 衡政办发〔2015〕37号 |
公布时间 | 2015-10-11 | 来源 | 衡阳市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8日
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衡发〔2015〕4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发〔2015〕5号),设立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
对县(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1.对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
2.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拟订提高全市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的规范性文件,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二)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全市质量发展规划,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积极推进质量强市和名牌发展战略,负责企业质量信用监管、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和质量状况分析及相关信息报告,收集上报缺陷产品信息,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推进标准化战略的实施,负责组织标准的实施、备案及监督检查;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全市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负责企业采标申报工作,指导、协调本市行业、部门的标准化工作。
(四)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承担权限内计量授权、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计量技术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监督管理;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负责管理能源计量工作、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监管,依法推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工作。
(五)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和检测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机构;按规定权限办理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监督检查高能耗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按规定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并进行统计分析。
(六)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实施监督抽查、定期检查、强制检验和风险监控制度;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组织开展生产领域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和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打击行动,依法查处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违法行为。
(七)承担市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参与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八)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承担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受理和监管工作;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和各项自愿性认证活动的开展;承担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技术装备和技术改造项目;制定科研经费年度计划并贯彻执行;开展质量技术监督科技信息资源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
(十)组织开展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培训和信息交流等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质量技术监督业务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组织制定机关办公规章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机关文电、文书档案、信访维稳、应急管理、机要保密、政务信息、公务接待、后勤服务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解释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等工作;承担质量技术监督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承担地理标志产品的申报、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本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质量管理科。
研究拟订全市质量发展规划,对全市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积极推进质量强市和名牌发展战略,负责省长质量奖、湖南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工作,推进实施市长质量奖励制度;负责企业质量信用监管的实施与信息发布工作,承担企业质量信用档案数据库建设平台的综合协调和管理;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检查;负责收集缺陷产品和投诉、举报、备案等信息并逐级上报;负责市级并对县级质监部门质量状况分析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定期发布质量状况分析报告;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标准化科。
推进本地区标准化战略的实施,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强制性和基础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及监督检查;指导工业、农业、服务业及其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负责企业采标申报工作;指导和协调市内行业、部门的标准化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承担市本级法人数据库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五)计量科。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管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承担计量技术机构、社会公正计量机构的授权、考核和监督管理工作;管理计量器具,组织强制检定、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承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及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依法管理能源计量工作;承担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认证监督管理科。
承担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监管工作;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和各项自愿性认证活动的开展;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科)。
监督管理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和检测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按权限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并进行统计分析;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组织推广特种设备安全的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以及节能技术成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产品质量监督科。
拟订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工业产品、消费品重点监管目录和定期监督检查计划;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后处理工作;监督管理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依法组织查处其违法行为;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生产领域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和质量技术监督违法行为查处行动;承担执法管理和指导工作;承担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
(九)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科室的沟通协调,并做到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与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联络,接受市审改办、市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
(十)计划财务与科技科。
组织编制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经费收支预算、决算;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非税收入收缴、政府采购等工作;
负责财务信息和统计、内部审计等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市本级质量技术监督的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组织实施质量技术
监督技术装备和技术改造项目;制定科研经费年度计划并贯彻执
行;开展质量技术监督科技信息资源建设与管理;承担市局对外科
技交流与合作。
(十一)组织人事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职称等工作;拟订局机关人事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科。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1名。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5名,人员只出不进。
五、其他事项
(一)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包装材料、容器、食品生产经营工具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食品相关产品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能是由食品相关产品造成的,应及时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立即在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采取措施加以处理。
(二)保留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岳分局(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岳稽查大队),仍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派出机构,正科级。核定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 1名,副局长2名。
(三)设立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蒸湘、石鼓、雁峰、珠晖4个城区分局,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派出机构,分别加挂“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XX稽查大队”牌子,正科级。4个分局分别核定稽查事业编制7名,其中:局长 1名,副局长2名。所需编制从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划入22名,从南岳分局稽查编制划入6名。
(四)省移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事业编制45名,其中4个城区分局使用28名,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支队使用17名;省移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技术机构事业编制113名(含南岳分局5名),其中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14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所属事业单位使用99名。
上述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另行下达。
六、附则
本规定由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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