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12312345/2015-12102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衡政办发〔2015〕32号
公布时间 2015-09-23 来源 衡阳市政府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林业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林业生态红线保护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衡阳市林业生态红线保护规划》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2日

 

衡阳市林业生态红线保护规划

  

  林业生态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土生态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安全的林地和森林、湿地数量的底线,是维护生态平衡的控制线、保障生态安全的警戒线、推进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科学划定林业生态红线,是强化森林资源、湿地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的有效举措,是推进全市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绿色衡阳建设的重要保障。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维护并改善区域林业生态功能为重点,协调人与自然、林业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按照优化全市林业生态空间布局、推动经济绿色转型、改善人居环境的基本要求,划出对保障全市林业生态安全有重要意义的林业生态红线,切实加强保护与监管,为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生态基础。

  二、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以保护全市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林地、森林、湿地,维护地区林业生态安全为根本目的,坚持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为推动林业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2.合理布局。遵循林业生态发展规律,综合考虑全市林业生态空间布局、推动经济绿色转型、改善人居环境的基本要求,明确不同区域的主导林业生态功能,科学合理确定保护区域。

  3.分级保护。对于我市划定为林地和森林、湿地保护一级红线的区域,严格保护,禁止开发利用。对于划定为林地、森林、湿地二级保护红线的区域,保护为主,限制开发利用。对于划定林地、森林、湿地三级保护红线的区域,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适度开发,可持续利用。

  4.相对稳定。林业生态红线区域关系到全市的林业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林业生态红线区域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三、目标

  1.林业生态红线目标。通过与各县市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确定林地面积保有量、森林面积保有量、湿地面积保有量三条林业生态红线目标。林地红线:到2025年,全市林地面积保有量不少于780000公顷(1170.00万亩)。森林红线:到2025年,全市森林面积保有量不少于706500公顷(1059.75万亩)。湿地红线:到2025年,全市湿地保有量不少于49610公顷(74.42万亩),湿地红线在每年度指标中根据实际情况各县市区有增有减,但全市必须保持动态平衡,到2025年时全市湿地总面积不减少。(各县市区分年度林地、森林、湿地红线面积详见附表)

  2.营造林目标。根据湖南省“十二.五”森林资源二类调查统计的全市林地面积、森林面积和无林地面积,按照各县市区各年度营造林目标高于森林面积增长目标的原则,积极开展营造林工作。为快速增加森林面积、提高林分质量,营造林共规划人工造林、封山育林和低产低效林改造三项目内容。

  (1)人工造林规划以2014年湖南省“十二.五”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无林地面积为依据,总目标70515公顷。四个城区约98%无林地实施人工造林,其他县市区约85%无林地实施人工造林。2016年-2020年5年内除完成当年火烧迹地和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外,完成全部人工造林任务。2021年-2025年5年内除完成当年火烧迹地和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外,完成新增林地人工造林。

  (2)封山育林规划以2014年年底全市林地面积为依据,总目标按全市林地面积的7.5%规划,总面积为59050公顷,其中2016年-2020年5年内每年实施林地面积的1%(5年内实施全市林地面积的5%),实施重点为不适宜人工造林的无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2021年-2025年5年内每年实施林地面积的0.5%(5年内实施全市林地面积的2.5%),实施重点为2016年-2020年封山育林效果较差的地段和生态区位相对重要的有林地,对有林地可采取封山护林措施。

  (3)低产低效林改造规划以2014年年底全市林地面积为依据,总目标按全市林地面积的7.5%规划,总面积为59050公顷,其中2016年-2020年5年内每年实施林地面积的0.5%(5年内实施全市林地面积的2.5%),2021年-2025年5年内每年实施林地面积的1%(5年内实施全市林地面积的5%)。

  四、林地和森林红线保护分级划定

  1.林地和森林的定义。本规划所称林地是指郁闭度 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本规划所称森林是指郁闭度 0.2以上的乔木林以及竹林、特别规定灌木林。

  2.划分标准和范围。根据衡阳市目前林业生态脆弱性、生态区位重要性以及林地生产力等指标,对林地和森林进行系统评价定级,划定为一级、二级和三级3个保护等级。

  一级: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特有自然景观,防止水土流失为主要目的林地和森林。包括我市湘江干流第一层山脊线或平地1000米范围内的公益林,白水源头、舂陵水两岸、蒸水两岸、耒水两岸、洣水两岸第一层山脊线或平地500米范围内的公益林,饮用水水源汇集区的公益林,全市国家级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国家级公益林和国家级湿地公园范围内的公益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的公益林,交通要道(高铁、高速公路、国、省道)两侧第一层山脊线或平地100米范围内的林地和森林。

  二级:以生态修复、生态治理、构建生态屏障为主要目的林地和森林。包括除一级保护林地外的国家级、省级、市县级公益林地,全市省级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林地,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祁水、宜水、涓水、潭水、白河、清江两岸第一层山脊线或平地500米范围内的林地,以及经济林、生物质能源林培育基地。

  三级:未纳入上述一、二级保护范围的各类林地和森林。

  3.保护管理要求和措施。

  (1)保护管理要求。各县市区应建立林业生态红线保护分级划定数据库,将一、二级保护林地和森林区域精确到小班。各县市区每年度林地减少面积应在红线目标内略有结余,当年度林地减少面积达到该年度林业生态红线林地面积减少目标指数的80%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主动调控,保证红线目标不被突破。因征占损失的林地及森林,须通过矿区植被恢复、未利用地造林、退耕还林、人工造林、封山育林、低产低效林改造等方式做好一级保护林地和森林的占补平衡工作,保证林地减少在红线范围内,森林资源得到保持和增加。采伐迹地需在采伐后的第二年完成更新造林,上半年产生的火烧迹地需在当年完成更新造林,下半年产生的火烧迹地需在第二年的上半年完成更新造林。

  (2)保护管理措施。

  一级保护管理措施:实行严格保护,禁止开发利用的措施。在禁止开发区范围内实行全面封禁保护,禁止生产性经营活动(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除外),禁止改变林地用途。需要在此类林地内开展科学试验与研究、科学考察与监测、科学普及与教育,以及非木质资源经营利用等活动的,活动组织者或实施者应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一级保护林地。

  二级保护管理措施:实行保护为主,限制开发利用的措施。在限制开发区范围内实施局部封禁管护,鼓励和引导抚育性管理,改善林分质量和森林健康状况,禁止商业性采伐。除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外,不得使用二级保护林地。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二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三级保护管理措施:实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适度开发,可持续利用的措施。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乡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商业性经营设施建设用地,限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其他项目用地。重点商品林地实行集约经营、定向培育。公益林地在确保生态系统健康和活力不受威胁或损害的前提下,允许适度经营和更新采伐。推行集约经营、农林复合经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各类生产活动,最大限度地挖掘林地生产力。对林地红线构成威胁时,采取控制征占用林地审批和退耕还林地、非林地上造林等措施确保林地红线的安全。通过加强荒山造林、森林防火等措施确保有林地面积。加大林地清理整治力度,严肃处理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行为。

  五、湿地红线保护分级划定

  1.湿地的定义。本规划所称湿地是指适宜喜湿野生生物生存、具有较强生态调控功能的潮湿地域,包括湖泊、河流、水库、河口三角洲、滩涂、沼泽、湿草甸等常年积水和季节性积水的地域。

  2.划分标准和范围。根据衡阳市目前湿地的资源状况、生态脆弱性以及生态区位重要性等指标,对湿地进行系统评价定级,划定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保护等级。

  一级: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水生生物保护区内的湿地。主要包括国家级湿地公园、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湿地。

  二级: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文明确了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具体保护要求的湿地,未纳入湿地公园以内的其它部分湘江、耒水和洣水干流湿地、湘江一级支流蒸水、舂陵水及涓水、白河、宜水干流湿地及上述河流两岸第一层山脊线和平地100米以内的湿地。

  三级:需予以保护并引导合理、适度利用的区域,包括未纳入上述I级、II级保护范围的各类湿地。

  3.保护管理要求和措施。

  (1)保护管理要求。将划建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地保护区、水生生物保护区、湿地恢复工程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文明确了保护管理责任单位、具体保护要求等形式的受保护湿地纳入保护管理范围,形成布局合理、类型多样、层次分明能确保全市生态安全的湿地生态保护体系,使湿地保护面积得到提高,湿地保护率达到70%以上。

  (2)保护管理措施。

  一级保护管理措施:实行严格保护,禁止开发利用的措施。禁止放牧、开矿及猎捕、捕捞、采集野生动植物,禁止在野生动植物主要分布区及集中栖息区挖沙、采石、取土,禁止开垦或者占用湿地,因重点建设等原因需要开垦或者占用湿地的,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级保护管理措施:实行保护为主,限制开发利用的措施。禁止猎捕、捕捞、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严格控制放牧、挖沙、采石、开矿,严格控制开发占用自然湿地。

  三级保护管理措施:实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适度开发,可持续利用的措施。按照突出重点、保护优先、科学恢复,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对湿地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禁止猎捕、捕捞、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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