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12312345/2015-12104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衡政办发〔2015〕30号
公布时间 2015-09-10 来源 衡阳市政府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8日

 

衡阳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衡发〔2015〕4号)、《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发〔2015〕5号),设立衡阳市环境保护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行政审批事项。

  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1.负责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2.参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提出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生态系列创建工作。

  3.负责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全市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体系。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市环境信访工作。

  2.加强全市环境监测管理工作,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3.加强全市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并监督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

  4.加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落实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全市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划,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全市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水、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核与辐射、机动车排气等污染防治专项环境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二)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区域限批、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组织、监督实施。

  (三)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辐射放射等各类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医疗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机动车排气污染。

  (四)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监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环境管理;参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会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安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生态系列创建工作。

  (五)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核与辐射环境监管以及全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组织全市环境监测网络规划和建设,优化环境监测点位的设置,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加强监测数据管理,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七)负责全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规范和监督全市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监督环境保护执法行为;负责对各类环境保护责任主体履行环境保护义务进行稽查。

  (八)负责环境应急和污染事故纠纷处理。负责编制全市环境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相关污染企业依法编制本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指导、协调处理全市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九)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组织指导全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建立健全全市企事业环境行为信用体系。

  (十)开展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开展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市级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鉴定、交流与推广;提出全市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交流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开展对外环境保护信息交流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全市环境信息发布工作。负责编制并发布全市环境质量状况报告、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发布重大环境事件处理处置情况信息;推动环境政务信息公开,指导并监督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

  (十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将全市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企业,实行目标管理,并对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十四)负责对职责范围内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各类环保工作综合性考评工作,协调组织开展环保政务督查;督促重点污染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负责计划生育、公务接待、公务车辆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 。

  组织拟订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负责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负责各项经费会计核算工作;参与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和财务审计工作;参与中央、省财政补助的环境保护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市本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监督工作。

  (三)组织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务(级)评聘(定)申报、人事档案等有关管理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县市区党委做好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在职人员培训等有关工作;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系统人事统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宣传规划、计划;拟订市级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非诉讼强制执行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市本级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县(市)区开展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环保执法人员考核及行政执法证的办理和年检工作;参与重大环保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参与涉嫌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移送环节的审查;负责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宣传引导工作;负责组织环境保护重大新闻发布,协调重要环境新闻的采访报道;负责媒体接待、联系与协调工作;推动和引导社会公众及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五)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本单位对企业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其他职权(核准、备案、年检)等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核或审批和送达;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调研论证;负责有关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政策咨询、政务公开工作;负责与本单位承担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职能科室的沟通协调及信息共享;负责行政审批和管理服务事项办理资料归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与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联络,接受市审改办、市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指导。

  (六)监测科技科。

  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技攻关和技术示范工程;负责组织环境保护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运用;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负责环境监测管理,组织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和污染源在线监控工作;指导全市环境监测工作,参与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参与相关项目资金申报和项目验收工作;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监测制度;组织调查评估全市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组织全市环境监测网络规划建设工作,优化环境监测点位的设置,组织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加强数据管理,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共享机制;负责组织发布环境状况公报的有关工作;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建立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七)总量控制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总量控制计划;承担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核定工作。参与相关项目资金申报和项目验收工作;参与拟订污染减排资金使用计划,建立污染减排资金使用台账;负责总量减排考核工作,参与绩效考核和新型工业化考核;参与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承担排污许可证发放的核定工作;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相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环境统计、国控污染源直报和污染源普查工作;指导排污权交易工作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工作。

  (八)环境影响评价科。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相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负责权限范围内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简称“二区三园”,下同)、核与辐射项目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参与相关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参与相关项目资金申报和项目验收工作;参与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指导全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参与审批的建设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工作;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承担除污染减排和生态恢复项目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暂停审批工作。

  (九)污染防治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污染防治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污染防治相关专项规划;负责申报国家、省级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参与相关污染防治资金项目申报和项目验收工作;参与拟订市级工业污染治理资金使用计划;参与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参与相关环保“三同时”验收工作;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负责指导固体废物管理工作,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相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指导参与全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及卫生城市环保考核。

  (十)自然生态保护科。

  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保护规划;承担新建的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申报工作;承担新建的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以及上报备案工作;参与相关项目资金申报和项目验收工作;负责全市“二区三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负责“二区三园”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工作,参与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参与划定全市生态红线、重要生态功能区;参与拟定生态补偿计划和方案;监督管理市级自然保护区;协助监管市内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生态文明和生态示范区创建,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相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十一)核与辐射管理科。

  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负责全市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或伴有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参与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评估和竣工验收;参与相关项目资金申报和项目验收工作;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电磁辐射装置环保审批的相关工作和申报登记;负责核技术利用项目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的相关工作,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与重新申领、变更与注销、延续;负责监督指导辐射防护工作;对核设施、核技术利用、放射源和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核与辐射污染防治、防护和安全实行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异地使用、运输、收贮活动的核与辐射安全防护管理;负责含有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性废物转移、贮存、处理、处置的核与辐射安全防护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相关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查处相关环境违法行为;负责全市辐射从业人员的核与辐射安全防护培训与个人剂量管理;指导全市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十二)应急办公室。

  负责环境污染纠纷、来信来访以及网络投诉的受理;负责环保投诉热线12369服务工作及政府12345相关受理工作;组织、协调、督查全市环境信访工作;指导、协调处理全市环境污染事故;负责制订环境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指导、监督相关污染企业依法编制本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负责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措施的落实;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及信息通报;协调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违法案件的调查;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损失评估工作;参与环境执法检查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工委书记1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3名,人员只出不进。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局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附则

  本规定由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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