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12312345/2015-12105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衡政办发〔2015〕29号
公布时间 2015-09-09 来源 衡阳市政府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8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衡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衡发〔2015〕4号)和《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衡发〔2015〕5号),设立衡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增加的职责。

  1.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职责。

  2.组织指导《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

  1.经济社会发展中紧迫性、重要性问题涉及的政府法制工作的职责。

  2.在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方面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统筹规划全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责任,拟订市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规划、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调查研究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

  (二)承担统筹规划市政府立法工作的责任,拟订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承办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征求意见工作。

  (三)组织指导《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

  (四)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办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工作,受理有关规范性文件违法审查申请;负责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负责承办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五)负责清理、编纂政府规范性文件,编辑本市出版的规范性文件汇编正式版本。负责组织编译、审定本市出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外文文本。

  (六)研究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以及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拟订有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相关文件和答复意见。

  (七)负责依法指导、监督有关行政执法工作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承担协调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和县市区政府之间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

  (八)负责依法向社会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和全市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有关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做好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牵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综合执法试点。

  (十)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承办申请市人民政府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市政府受理的行政赔偿案件,承办市政府的行政、民事应诉事项。

  (十一)负责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开展政府法制理论、政府法制工作研究和宣传,开展对外政府法制业务交流,负责政府法制信息工作。

  (十二)承担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十三)负责对衡阳经济仲裁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设6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科。

  负责机关的日常政务工作和机关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催办落实;负责机关的文秘、机要、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接待、工会和行政后勤工作;负责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议案、提案;负责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办机关的机构编制、人事劳资等有关工作;组织办机关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工作;负责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对衡阳仲裁工作的指导,归口管理衡阳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二)立法科。

  拟订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安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承办市政府法规性文件草案的审查修改、协调论证、起草或组织起草工作;承办市政府规章的解释;承办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工作;调查研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情况,开展影响评价、成本效益分析和后评估工作,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负责对政府规章的清理;负责向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市人民政府规章;负责对违法和相互矛盾的规章提出处理建议。组织政府规章翻译和外文译本的审定工作,负责地方性法规、规章汇编正式版本和外文版本的编辑出版工作。

  (三)规范性文件管理科。

  指导全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具体负责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合法性审查;承办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工作;建立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网上检索系统,及时公布经登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和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负责向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负责审查报送市政府备案的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并对违法和相互矛盾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审查申请。

  (四)依法行政指导监督科。

  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市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拟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研究依法行政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和工作建议;组织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推进政府法制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承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的具体工作;负责对全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进行业务指导,具体负责全市政府法制工作人员的培训;负责依法行政相关材料综合工作。研究涉及政府行为共同规范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问题,起草配套文件和答复意见;指导、监督有关行政执法工作,研究行政执法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议;会同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工作;受理行政机关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负责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承办协调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和县市区政府之间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的有关工作;承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向社会公告工作;会同市级有关部门指导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有关工作和组织市、县两级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市本级听证主持人的培训工作;负责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审查。

  (五)行政复议应诉科(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承办行政复议申请的立案审查工作;提出完善行政复议、应诉制度的建议;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应诉的有关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应诉赔偿案件统计分析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宣传工作;研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工作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办理市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承办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承办或者组织承办或指导外聘代理人办理市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民事诉讼案件,受市政府委托出庭应诉;研究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审理工作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法律事务科。

  负责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政府会议纪要的合法性审查,承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参与政府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备案、争议解决等工作,组织政府法律顾问或委托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对政府合同审查;对合同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等复杂问题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负责对政府合同文本的建档备存;参与政府行政争议、合同纠纷的调解、和解或者协调处理;指导政府合同纠纷的仲裁、诉讼及执行;参与相关涉法问题调查处理;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的制度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协助指导政府系统公职律师工作,指导政府系统法律顾问业务工作;负责政府法律服务外包工作;负责对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民商事法律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编制为1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副科级领导职数4名。

  机关后勤服务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名,人员只出不进。

  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在办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单列。

  五、附则

  本规定由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衡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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