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12312345/2015-12114 统一登记号 / 文号 衡政办发〔2015〕20号
公布时间 2015-07-27 来源 衡阳市政府 信息有效期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3日

 

衡阳市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

 

  2011年以来,我市大力推进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目前学前教育财政投入仍然不足,公办幼儿园占比较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推进困难;学前教育发展配套政策难以出台,有关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及待遇问题亟待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保育教育质量差距较大,“小学化”倾向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湖南省关于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进一步加快我市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立足民生发展大局,全面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巩固一期成果,加快我市学前教育发展,进一步解决“入园难”问题,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坚持把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积极推进,以加强农村学前教育为重点,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比重,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着力破解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加强保育教育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保育教育质量,逐步普及学前教育三年教育,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前教育需求。

  二、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17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76%左右,城镇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其他农村地区特别是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有较大增长。初步建成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数量占幼儿园总数的比例达到60%,其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70%。逐步建立起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提高学前教育保教队伍素质,幼儿园办园水平和保育教育质量显著提高。

  (二)年度发展目标。

  ———2015年,全市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2%以上,其中城镇和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比例达到50%,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60%。等级幼儿园覆盖面达到55%以上。

  ———2016年,全市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5%以上,其中城镇和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比例达到55%,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65%。等级幼儿园覆盖面达到60%以上。

  ———2017年,全市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6%以上,其中城镇和经济发达地区农村学前三年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提高,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比例达到60%,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70%。等级幼儿园覆盖面达到65%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扩大总量。继续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重点解决好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学前教育资源短缺问题。充分考虑城镇化发展、老城区改造和人口流动的实际问题,重点解决好城镇及城乡结合部学前教育资源总量不足的问题。

  (二)调整结构。调整资源结构,扩大城乡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面。调整幼儿园布局结构,努力实现就近入园、方便入园。调整投入结构,在继续扩大资源的基础上加大对幼儿园条件保障的投入力度。

  (三)健全机制。完善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投入机制,努力拓宽学前教育经费筹措渠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合法权益,提升幼儿教师专业水平。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加强幼儿园监管,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

  (四)提升质量。认真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衡阳市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手册》,积极开展《指南》实验和学前教育教研活动,提升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努力克服幼儿园“小学化”倾向。提高办园水平,各类幼儿园的师资、班额、玩教具、园舍等逐步达到国家和省定标准。

  四、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建设,丰富学前教育资源。

  1.完善学前教育布局。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学前教育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和本地区教育专项规划,根据人口密度以及人口变动趋势、社区规模和学前教育机构服务范围等因素合理规划学前教育布局。应制定和公布行政区域幼儿园布局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逐步建成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办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城镇专项规划中涉及学前教育布局的,应当征求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不予批准。城镇新建住宅小区按每5000—10000人建设1所标准幼儿园(人口聚集的老城区参照执行)。农村以乡镇为区域建设1所乡镇中心幼儿园。根据幼儿入园需求,以1个村或几个村为区域建设简易幼儿园或标准幼儿园。偏远地区可根据需求设置幼儿教育点(或季节班)。标准幼儿园应达到《湖南省幼儿园办园标准》要求,简易幼儿园和幼儿教育点应达到《简易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试行)》规定。

  2.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小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并做到与小区开发建设、改造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同步交付使用,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幼儿园建设审批、监督的全过程。统一规划、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要保证配套幼儿园优先建设、优先交付使用。配套幼儿园建设面积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小区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由县级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使用性质和用途。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依法收回。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出台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实施办法,2015年底前,城镇小区要按国家和湖南省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幼儿园。

  3.依法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幼儿园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民办幼儿园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的,明确为“民办事业单位”,可依法享受划拨供地。以划拨方式取得,不列入土地招拍挂出让范围。小区建设用地和幼儿园建设用地可以同时供给,分宗登记颁发土地权证,保证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不减少。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划拨土地不得转让或出租。民办幼儿园终止办园时,按照公益性事业取得的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4.严格执行幼儿园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幼儿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教育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建设的监管,确保幼儿园建设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园舍装修须符合幼儿使用特点,确保幼儿安全。幼儿园建设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5.加快建设公办幼儿园。各级政府应当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优先新建、改建和扩建农村幼儿园,并在财政投入、教师配备等方面向农村公办幼儿园倾斜。中小学校布局调整中被撤并的校舍,应优先用于改建公办幼儿园。符合事业单位法人等登记条件的幼儿园,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6.积极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按照公办、民办协调发展,满足群众学前教育需求原则,按照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和认定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12〕584号)的要求,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与认定工作,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民办幼儿园中的比例。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纳入各类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通过经费奖补、减免租金、购买服务、派驻公办教师等形式大力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适当补贴。各地要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持续发展机制和动态监督管理。

  7.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发展学前教育。鼓励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村民委员会举办集体所有制幼儿园,为群众提供公益性服务。鼓励社会公益组织、企业和个人捐资与偏远农村地区合作,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村委会活动室等公共资源等,因地制宜设立农村幼儿园,为偏远、贫困地区学龄前儿童提供学前教育服务。

  (二)进一步加大投入,拓宽学前教育经费筹措渠道。

  1.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学前教育经费坚持“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渠道,由政府、受教育者和社会共同分担”的原则筹措。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要积极拓宽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来源渠道,统筹用好土地出让收益计提的教育资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多渠道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2.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学前教育投入主体责任,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统筹支持公办幼儿园建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农村学前教育发展。从2015年起,市本级每年安排经费,用于学前教育教研教改,提升办园质量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奖补。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教育等部门制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办法。

  3.明确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或生均财政拨款标准。

  市、县市区政府按照省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或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指导意见,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或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并逐步达到。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主要用于保障幼儿园日常运转所需的基本开支。

  4.健全学前教育扶困资助制度。完善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资助制度,要按省定标准足额落实应分担资金,各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各级资助部门要规范操作流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按标准足额及时发放。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个人通过多种形式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三)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幼儿教师专业水平。

  1.多渠道配备公办幼儿园师资。市、县级机构编制部门对符合设立登记条件的公办幼儿园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科学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各级政府要根据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及时补充教师。

  2.完善培养培训制度。认真实施农村幼儿教师专科层次定向培养专项计划,启动本科层次公费定向培养专项计划,扩大学前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生招生规模,结合本地实际,确保在核定编制限额内、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补充到农村公办幼儿园任教的公费师范生有编有岗。各地可聘任优秀的幼儿园退休教师,到教师资源欠缺的农村地区任教或开展巡回支教。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幼儿园教师培训,按照《幼儿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基本要求,实施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当地政府应按照中小学教师同等标准保障幼儿园教师的培训经费,将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幼儿园要按照年度公用经费总额5%的比例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3.严格执行教师准入制度。落实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幼儿园新招聘教师均应获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凡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且已在幼儿园任教的教师,应在两年内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否则,不得从事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幼儿园园长必须具备幼儿教师的基本条件,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新任幼儿园园长必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4.保障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县级人民政府或相关举办单位予以保障,确保国家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政策落实到位。公办幼儿园聘用教职工要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民办幼儿园聘用教职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费用由举办者依法保障,并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逐步提高。要保障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资格认定、绩效考评、教师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5.完善幼儿园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制度。合理确定幼儿园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完善符合幼儿园教师工作特点的评价标准,重点突出幼儿园教师的师德、工作业绩和保育教育能力。结合事业发展和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幼儿园专业技术人员各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幼儿园教师,同等条件下在职称(职务)评聘上实行倾斜。

  6.加强幼儿园保育教育指导。根据幼儿园数量和布局,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学前教育教研指导责任区,安排专职教研员,定期对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推进幼儿园“结对共建”活动的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大省、市级示范性幼儿园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薄弱园、农村园结对帮扶力度,充分发挥城市优质幼儿园和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的辐射带动作用,及时解决教师在教育实践中的困惑和问题。构建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建立科学导向,着重加强对师资配备、教育过程和管理水平等方面的评估。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

  (四)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

  1.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以县市区为主、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政府应加强领导和统筹,建立健全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力量,明确责任人员,具体负责学前教育工作;要建立学前教育教研小组,加强学前教育教学研究,提高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质量。

  2.加强幼儿园监管。幼儿园应依法审批、登记。未经审批、登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国家、省和市有关办园标准和规定,制定标准幼儿园、简易幼儿园以及幼儿班等设置标准,明确审批程序。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统筹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和落实民办幼儿园年度评估制度。要充实管理力量,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资质、教师资格、办园行为、收费等的监管,建立对幼儿园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发布幼儿园基本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教育督导部门加强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向社会发布督导报告。公安、消防、民政、卫计、质检、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督和指导。县级政府要坚决治理无证办园行为和非资质幼儿园,组织相关执法部门,清理整治无证幼儿园和无证学前班,对经整改后仍未达到办园资质的幼儿园,要坚决予以取缔。有关部门按职能履行职责,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随机抽查制度。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定期自查自纠制度和家长委员会制度,对卫生、消防、园舍等方面的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并消除,对事关幼儿和家长切身利益的事项应充分征求家长委员会的意见。

  规划中应当建设但尚未建设幼儿园的农村地区,可以依托除乡镇中心校以外的农村小学或教学点设置幼儿园、幼儿班,但其园舍、人员、财务、管理应相对独立,不得挤占义务教育资源,且幼儿园、幼儿班应符合相关设置标准,并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城区(含县城)中小学校和乡镇中心学校,严禁举办幼儿园、幼儿班。严禁将幼儿入园、入班与其小学入学挂钩。凡违规举办幼儿园、幼儿班的城区小学和乡镇中心学校,要逐步整改规范。

  3. 规范学前教育收费行为。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按照规定程序调整保育教育收费标准,将家庭负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审批制度。严禁幼儿园在正常教学时间内,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严禁幼儿园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严禁幼儿园通过低收费低质量进行恶性竞争抢生源,危害幼儿身心健康。乡镇中心学校不得以收取“办园押金”、“管理费”、“活动费”等名义向幼儿园乱收费,不得以强制幼儿园征订报刊和“教材”等名义向幼儿园乱摊派。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程序,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决禁止对幼儿园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行为。

  4.高度重视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幼儿园要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和安全监管责任。幼儿园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和生活用水要求。幼儿园要严格幼儿食品卫生、保健管理,做好幼儿保育工作。校医和保健教师(人员)的配备和管理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要求进行规范行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或越权组织幼儿群体服药。接送幼儿的校车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校车安全管理的规定。要定期开展幼儿园校车的专项排查行动,严格检查校车车况和驾驶员资质,严禁聘用不合格驾驶人,严禁校车超载,严禁使用未经许可的车辆提供幼儿入园、离园接送服务。

  五、组织实施

  (一)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发改、教育和财政部门牵头,制定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要按照国家、省和市要求,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变化和学前教育需求等情况确定年度发展目标,分解年度任务,落实分年度新建、扩建幼儿园数量。各县市区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省教育厅和市教育局备案。

  (二)建立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的幼儿园,不予办理建设项目验收、交付使用手续。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移交幼儿园并配合办证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进行公示并暂停办理后续项目有关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类落实幼儿园建设标准,国土部门优先安排幼儿园建设用地,规划部门制定三年用地规划,机构编制部门落实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机构编制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幼儿园教职工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职称(职务)评聘政策。各级财政部门牵头,制定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政策,统筹支持公办幼儿园建设、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农村学前教育发展。市、县两级要尽快出台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并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市发改委根据省发改委制定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分类制定市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通过成本核算,指导民办幼儿园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综治部门建立健全幼儿园周边环境管理办法。教育、公安及交通部门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校车使用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幼儿园卫生、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幼儿园食品、卫生综合执法。充分发挥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共同做好学前教育工作。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对各地行动计划的编制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查。要建立督导检查和问责机制,将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有关部门工作实绩的考核指标。各县市区政府已经出台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按照其要求执行,同时要依据本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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