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5-12120 | 统一登记号 | / | 文号 | 衡政办函〔2015〕50号 |
公布时间 | 2015-07-16 | 来源 | 衡阳市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各城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财政性资金、市直各投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用于城区市政基础设施(简称市政工程)建设的工程资金拨付,加强工程质量监管,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招标方案监管。市政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工程业务发包承包均应依法依规实施公开招标;由业主单位提出施工招标方案,经市政府招标投标领导小组依法依规审核后,方可实行。
二、严格工程款支付的监管
(一)工程进度款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合同中应约定在工程综合验收合格前,工程款总额支付不得超过合同总造价的70%。
(二)工程综合验收合格,由相关评审机构负责工程结算初审,审计机关负责终审并出具审计报告,报分管城建的副市长批准后,方可支付工程尾款。
(三)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后,经分管城建的副市长批准后,方可支付工程质保金。
三、严格工程变更监管。工程建设原则上不予变更,如确需变更,应严格按照现行相关政策办理,由业主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市规划或住建部门牵头,市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现场进行核实,出具是否同意变更的明确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城建的副市长批准同意,重大设计变更要报市长批准同意,市财政局或投资业主方可纳入工程结算范围,否则不予认可,变更无效。因变更而增加的工程款必须在工程竣工后方可支付。
四、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造成市政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违规支付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及个人,要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知与此前市政府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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