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312312345/2015-12136 | 统一登记号 | / | 文号 | 衡政办发〔2015〕12号 |
公布时间 | 2015-06-24 | 来源 | 衡阳市政府 | 信息有效期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单位,驻衡国省属相关单位:
《衡阳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3日
衡阳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的设置管理,维护移动通信用户、移动通信业务经营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保障公用移动通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的无线电覆盖区域中,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用户终端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收发信电台(本办法按室外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分为两大类)。
本办法所称移动通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获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获准在本市建设移动通信网络,并向社会公众提供移动网络电话、数据业务和其他增值电信业务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移动基站设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衡阳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无委办)具体负责本市基站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物价局、广播电视台、国网衡阳供电公司等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全市基站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站设置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及国家、省技术规范要求,与城市景观相协调,适应公用移动通信发展,坚持选址布局优化合理、站址资源统筹共享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危及基站设施安全的措施。
第六条 市无委办应当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牵头组织具备资质的通信专业规划机构制定我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2015年—2025年发展规划,经市规划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七条 经营者应当每三年编制一次本单位基站专项发展计划,在新一轮规划周期前一年的上半年编制完成,内容包括基站设置的整体布局、技术体制和保障措施等,报市无委办备案。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每一年编制一次本单位基站年度设置计划,在新一轮年度计划周期前的2个月前编制完成,内容包括本年度基站设置的数量、选址依据和共建共享情况等,报市无委办备案。
年度设置计划中提出设置室外基站需求的,经营者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设置基站的详细地址、网络制式、发射频率、地理坐标、基站形式、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相关信息。拟设置基站的区域,城区其周边的边界应当不超过规划基站的200米半径。
第九条 市无委办应当在收到经营者提出的基站设置需求后1个月内,根据本市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专业发展规划进行综合平衡,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后,会同市城乡规划、住建、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年度基站设置计划。
市无委办应当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由市各相关部门和经营者参加的基站设置管理工作例会。
第十条 经营者新建室外基站的选址和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基站选址应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向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批手续。
(二) 基站建设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要求,并按规定办理国土、规划、住建等相关手续。
(三)天馈线的走向、布局以及天线形状应当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尽量使用景观式天线。
已建室外基站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逐步进行改造,使之达到景观要求。
第十一条 在年度基站设置需求中,室外基站选址或布局相互之间有冲突重叠的,应当按照集约化建设原则,尽量采用集成式建站方法,共用同一站址资源,避免重复设置。
第十二条 经营者设置室外基站应当采取相应的电磁兼容技术措施,避免对覆盖范围内的室内基站以及其它无线电系统产生电磁干扰。
室外基站在运行过程中需要变更核定参数的,经营者应当保证相关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经具备资质机构检测合格,并报市无委办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经营者经营室外基站,必须按照《无线电台执照管理规定》规定取得无线电台执照,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经营者仍需使用基站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无线电台执照的更新手续。
第十四条 室外基站停用或者撤销的,经营者应当向市无委办办理无线电台执照的注销申请手续。
已经废弃的室外基站和铁塔,由基站和铁塔的所有人及时拆除,业主应当负责废弃的室外基站和铁塔拆除的督促工作。
第十五条 室外基站的拆迁,按“谁拆迁谁负责在原区域内提供基站建设场地”的原则,根据国家和市政府制定的有关拆迁补偿办法和标准规定执行。因市政工程导致基站拆迁的,相关部门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经营者。
第十六条 执行特殊通信、应急通信等任务需设置临时室外基站超过10日的,经营者应当在室外基站设置前向市无委办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技术资料,申请办理临时无线电台执照。
临时无线电台执照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 室外基站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向市无委办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基站设计文件和频率配置资料。
(二)基站设备技术资料。
(三)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设备检测合格报告。
(四)诚信承诺书,主要内容包括基站的电磁辐射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标准等。
(五)基站建设规划、住建验收资料。
第十八条 市无委办应当自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无线电监测站、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完成验收工作,验收中可以进行实地审查、检测。验收合格的,发放无线电台执照;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予以整改。
第十九条 市无委办应当每年按百分之三十的比例对室外基站的发射设备进行抽查检测。
第二十条 经营者需要设置室内分布系统的,应当向市无委办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室内分布系统设置申请表》;
(二)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的多网合一的系统设置方案;
(三)与业主签订的基站设置通信用房使用协议;
(四)通信机房及配套用房所在地住建部门批准函。
第二十一条 市无委办应当自收到室内分布系统设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决定。
第二十二条 室内分布系统建成后,经营者应当申请市无委办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放无线电台执照;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经营者予以整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南岳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管理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